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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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年月日1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传真: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装饰施工图范围内所有装饰、安装工程,采用包工包料方式。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期月,共计个日历天,从开工令指定的日期开始计算上述工期是自装饰工程的开始预埋起至通过验收止所需的全部期限,因施工工作面原因影响施工进度的,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相应约定工期予以顺延,。具体分部分项工程节点工期发包人组织承包人在本合同签署后30日内根据总体工程进度计划和承包人的投标工期,明确具体的预埋、安装等关键线路的详细施工进度计划安排,报发包人确认后,由监理单位下达的作业指令,承包人根据作业指令组织施工。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万元(人民币)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及答疑34、投标书及其附件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履约保证金汇入发包方银行基本账户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日期:日期: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示范合同文本(示范文本)》(建[1999]313号)通用条款执行2013示范合同文本的标准条款格式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本合同文件由此9项组成,解释顺序按照序号从小到大排列,序号小的有优先解释权。①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补充、修改性文件;②合同附件之补充协议、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③合同协议书;④合同专用条款;⑤中标通知书;⑥招标文件及答疑;⑦投标文件及其附件;⑧合同通用条款;⑨施工图纸;⑩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规定。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行业和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评定标准。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所有标准、规范由承包单位自备。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由发包人与承包方协商解决。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生效后提供10套(含编制竣工图所需的4套施工图),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代为复制,复制费5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所有涉及本工程的图纸资料,承包人不准外借,除承包人自己存档的,其余在工程结束全交还发包人。有遗漏或不完整交回,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不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详见监理合同。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详见监理合同。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7、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姓名:职务:(施工项目部的人员构成以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为准)(1)施工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承包人委派的施工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不得有在其他项目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承包人必须立即执行。如果发包人的撤换通知下达7天后,承包人仍拒不执行,则视为该部门负责人空缺,承包人须按本合同附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承包人所投入的工程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应与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保持一致,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即使征得发包人同意更换,承包人仍应按附件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前任人员更换后,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除按本附件规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责任,还应参照第35.2.9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施工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并按照第35.2.9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书中所承诺人员的素质,否则,按附件规定承担违约责任。(4)施工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员按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约定必须全职在施工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监理单位批准,必须妥善安排工地现场的工作交接,并按以下规定执行:①离场1天内,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现场业主代表;②离场2~3天,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现场业主代表,并经业主代表批准;③离场3天以上,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业主代表,并经业主代表批准;④但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8天(含节假日)。若违反上述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承包人必须就此作出书面解释和保证,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所称“施工现场办公”,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员必须在施工场地全职上班,履行各自的职责。8、发包人工作(本条各项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_)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7(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9、承包人工作(本条各项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_)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计划的提交和确认承包人应按监理要求及时向发包人提交总体及各分部工程进度计划(网络计划)和主要材料、设备的使用计划、总体并包括各系统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载明如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完整的施工方案;②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③夜间施工措施以及与空调、外装、消防、弱电施工等单位的施工配合措施;④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⑤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⑥妥善处理周边场所与作业关系的措施;⑦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承包人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应全面、详实,且应针对施工承包管理范围内的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施工穿插顺序及时间安排,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相应的工程量、资金使用计划、人机组织及材料消耗量。(2)计划的执行①承包人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②为便于总监理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月底向总监理工程师填报当月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没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③工程实际进度与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或者更新进度计划不符时,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则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编制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属承包人原因,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布指令后10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按35.2.4款执行,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或者划拨给其他有能力的承包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有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的实施办法按附件的约定执行。13、工期延误(1)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除非发生了以下情形:①政府对本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②不可抗力持续影响而延误工期超过30日历天以上;③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报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的工期顺延。(2)延期开工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后积极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并确保按监理签发的开9工令要求按期开工。在工程已具备开工条件,但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尚未到位)而无法实际开工的,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可以签发开工令,工期开始正式计算,但现场不允许开工,再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停工令,待承包人准备妥当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按照第35.2.4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暂停施工因下列原因总监理工程师报经发包人同意,可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①不可抗力;②质量事故;③安全生产事故;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或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否则,参照第35.2.4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发生上述第②、③点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不予顺延。为了保证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此)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按第35.2.4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①拒绝监理单位管理;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③未经监理单位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④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的,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的,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的;⑤擅自变更设计图纸;⑥转包工程;⑦存在安全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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