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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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第一节公司概述G第二节公司法概述G第三节公司的沿革与公司法的发展G第一节公司概述一、公司的概念G二、公司的特征G三、公司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G一、公司的概念?分解:1.“公司”词义2.公司的一般定义3.我国公司的法定定义第一节公司概述1.“公司”词义英文中“公司”对应的词有两个:一个是company,通常指社团,多为西欧国家所习惯使用;另一个是corporation,专指法人社团,多为美国所习惯使用。商业性的公司,应称为Businesscorporation。日本称公司为“会社”。2.公司的一般定义大陆法系公司的概念,可简单概括为:依法设立的营利社团法人。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明确的公司的定义,但其内涵、特征与大陆法系相似。公司与法人(大陆法系)(1)法人?法人即法律人格,是由一国法律来确认并赋予其独立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法律主体。如何理解“法人”?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依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设立的法律主体;第二,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何谓“独立的法律人格”?何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①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声誉。②有自己独立的意思机关(组织机构)。③有自己独立且必要的财产或经费。④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关于公司的法人格的两点说明将公司定性为法人,是一种法律拟制。公司人格具有可否认性。(2)法人的分类:大陆法系法人公法人私法人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公益性社团法人营利性社团法人一般意义法人企业依法成立的公司(3)公司?“尽管公司法在法律领域已是公认的法律部门,有关这方面的著述也是汗牛充栋,但依然无法准确把握其范畴,因为公司一词并没有严格的法律含义”------高维尔(英)是依公司法设立的营利社团法人。其机制为:公司的机制3.我国公司的法定定义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归纳定义——公司【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见赵旭东《公司法学》)R二、公司的特征?1.营利性2.社团性3.法人性4.合法性1.营利性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如何理解“营利性”?①目的在于营利。(企业性)②所谋求的利益,其性质是私利,不是公利。③营利性的确认要符合行业惯例。2.社团性社团是人的集合体。其成员应为复数。3.法人性公司的法人性,是指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公司的法人特征具体表现在:(1)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2)公司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3)公司独立承担财产责任。4.合法性所谓合法性主要是指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R三、公司与企业1.公司与独资企业2.公司与合伙企业企业个人企业共同企业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公司其他法人合伙企业隐名合伙*企业与公司1.公司与独资企业(1)独资企业的概念(2)独资企业与公司之区别(设立主体、成员人数、法律地位、财产关系、经营管理、责任承担不同)2.公司与合伙企业(1)合伙企业的概念(2)合伙企业与公司之区别(成立基础、法律地位、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管理权利、盈亏分配、责任承担不同)【案例】张丽华是一位个体商人。她与另一位个体工商户共同发起成立了一家丽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买下了她全部家业,不过,公司并没有给她现款,而是给她债权(即公司承认欠她的钱)。张丽华拥有了公司全部资本的94%,由于经营不善,该公司最终解散。张丽华声称自己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她借给公司的钱;但是,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主张,既然公司成立后的业务与公司成立前完全一样,而且张丽华拥有公司几乎全部的股份,所以实质上,丽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就是张丽华的私人企业。因此,张丽华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债权债务关系,张丽华无权要求公司财产偿还所欠其的债务,而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公司财产以清偿债务,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如何判决?R第二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法的概念(调整对象)G二、公司法的性质和特征G三、公司法的立法宗旨G四、公司法的基本原则G五、公司法的体例结构和渊源G六、公司法的地位G一、公司法的概念【概念】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公司关系,即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公司对内和对外关系。公司关系具体包括哪些关系?公司关系包括:1.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2.公司的部分经营关系如股票的发行、交易等。R二、公司法的性质和特征1.性质①私法②商事法③商事主体法2.特征①从内容看,是一种主体法和行为法相结合的法律,以主体法为主。②从体例看,是一种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以实体法为主。③从规范性质看,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以强制性规范为主。④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本质上属于国内法。【问题】公司法规范中,哪些规范是强制性的,哪些规范是任意性的?《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R三、公司法的立法宗旨1.保护公司本身利益2.保护股东的利益3.保护债权人的利益4.保护社会公共利益R四、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一)有限责任原则(二)股权保护原则(三)科学管理原则(四)交易安全原则(五)利益分享原则(一)有限责任原则有限责任原则,也称责任有限原则,是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在公司法上的具体体现。1.有限责任的含义☆所谓有限责任原则是指,股东以其出资或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通常的表述是:法人独立承担责任,其成员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原则,被称为公司法人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石。☆对于有限责任原则的理解,需注意两点:①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公司成员负有限责任,而不是公司。②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是以其全部资产,而不是以其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责任。2.有限责任原则的确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实践从英国开始,但在立法上确立有限责任原则,却始于大陆法系国家。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首先在法律上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确立了有限责任原则。3.有限责任原则的机制有限责任对于公司经营风险是分三次分散的。即:①分散给股东。②分散给公司。③分散给债权人。4.有限责任原则的理论依据有限责任是一把“双刃剑”。对于公司债权人来讲,是否公平?5.有限责任原则的限制——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问题〗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问题〗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①产生及意义②称谓及含义③理论依据④适用条件⑤适用范围①产生及其意义最主要的原因是: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和有限责任原则极易违背公平理念,导致对债权人的不公正。在某种意义上讲,公司法人制度只不过是公司股东在公司经营兴旺时可以坐享其成,而在经营失败时又能逃之夭夭的“灵丹妙药”。②称谓及其含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英美法国家通常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或者“刺穿公司的面罩”。日本习惯称作“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德国习惯称为“直索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对于已经具有独立资格的法人组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其成员出于不正当目的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并因此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法院可以基于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否认该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责令法人的社员直接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③理论依据其一,是民法“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在法人法领域的扩张和体现。其二,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适用和体现。其三,是应公平原则要求的救济措施。其四,是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发展和补充。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使不是最佳的方式,无疑也是最现实的选择。(朱慈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研究》1998年,法律出版社版)④适用条件其一,以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人格为逻辑前提。其二,滥用了法人人格。其三,给债权人利益带来了损害。其四,只限于特定当事人之间。⑤适用范围一般认为,公司法人人格独立、股东负有限责任,应有两个基本前提条件:公司应是独立的主体;股东的行为应是规范的。如果不具备这两个条件,公司的面纱就应揭开,股东就应负无限责任。具体适用情况:A.股东与公司之间财产混淆不清。B.股东抽回注册资本,或者股东不依公司法规定的标准而超比例地分配股利。C.虚设法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如采用虚假出资、虚构股东而设立公司。D.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利用法人或新设法人进行债务规避。E.公司实际上是股东的代理人。(二)股权保护原则1.同股同权,同股同利。2.必要的限制①对小股东加以特别保护,限制大股东的权利。②对股权的总体保护。解决两个矛盾:实现一个目标:维护股东的根本利益和公司的有效运作大股东管理者所有者小股东(三)科学管理原则公司管理首要问题是公司组织机构和领导体制的设置要科学。表现:权力制衡和股东民主、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最为主要的就是防止管理上的腐败。典型的公司组织机构是由权力机构即股东大会、经营决策机构即董事会和监督机构即监事会三部分组成。美国模式:单层委员会制---一元制股东会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突出特点:董事会兼有经营及监督双重职能在董事会内设有若干专门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多为外部或独立董事。选任决策权监督权和执行权德国模式:双层委员会制---二元制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突出特点:监事会不仅有监督权,也有某些管理权董事会由监事会选任和罢免选任选任决策权监督权和管理权执行权监督日本模式:双层委员会制---二元制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突出特点:董事会和监事会均由股东大会产生,地位平行双重监督------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负有监督职责选任监督监督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决策权(四)交易安全原则资本金的规定、发行债券的条件限制等。注册登记,公司章程公开。(五)利益分享原则公司的利益是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三方的共同利益。研究课题:题目:1.股东权利保护制度探析2.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3.公司信用体系构建研究4.论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R五、公司法的体例和渊源1.体例2.我国公司法的结构3.我国公司法的渊源1.体例在有关公司的立法体例上,各国表现出一定的差异。从世界范围看,公司法的立法体例大体可以分为三种形式:①编入民法典;②编入商法典;③制订单行法。2.我国公司法的结构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六章公司董事、临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章公司债券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3.我国公司法的渊源是对公司关系予以全面调整的单行法。R六、公司法的地位公司法是对公司关系予以全面调整的单行法,虽然在性质上它属于商法,但其内容和采用的法律手段却涉及多个法律部门和领域,与许多法律部门有着密切的关系。1.公司法与民法民法是公司法的基础,民法的一般原则均适用公司法;公司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公司在适用法律时应先使用作为特别法的公司法,而当公司法对有些问题未作规定时,可以直接适用民法。补充一点:公司法具有更多的国家干预色彩,体现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的原则,这点与民法有所区别。2.公司法与商法商事主体分为商自然人、商事合伙和商法人,商自然人即个体商人,商法人则主要是各种商事公司。公司既为商人或商业组织,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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