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案例119(第71-第80)-火灾损失赔偿财产保险案例王文杰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企业财产保险案例【案例第71】A打火机厂是生产一次性气体塑料打火机的私营企业。1995年从广东省顺德市搬迁到中山市,并在当地领取了营业执照进行打火机生产。同年4月,当地消防部门对该厂进行检查时,因其未办好“消防许可证”和存在不安全隐患,责令停业整改。1995年9月14日中山市消防部门再次进行消防检查,并给A厂发出了书面停业整改通知书。整改意见明确要求:“①该厂电器与该类场所不符合要求,全部改为防爆型号;②厂区内严禁烧明香;③车间内线路重新检查,线更换残旧部分并套管;④鉴于上述情况,装配车间停业整改待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业。②、③项3天内整改完毕;⑤没有防雷设备,应安装避雷针;⑥消防审批,待查。如果未经消防部门审批,全面停业,待消防部门审批、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业。”但该厂置公安消防部门的“停业整改通知书”不顾,违法私自恢复生产。1995年9月26日,A打火机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投保项目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保险金额合计136.2万元,保险期限为1995年9月27日至1996年9月26日。1995年11月9日,装配车间工人在试火过程时因用力过猛,将带气的打火机撞翻到地面。因碰撞产生火花,引燃落地损坏的打火机溢出的气体,造成特大火灾事故,报损金额约120万元。由于该厂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未经消防部门审批同意而非法生产并造成特大火灾,公安机关于1995年11月10日对该厂法定代表人给予拘留15天及罚款处罚。保险公司在查实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于1996年5月21日发出了“拒赔通知书”。打火机厂于1997年1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赔款1198595元。保险公司认为,拒赔的理由首先是A厂非法经营,违规生产。被保险人作为生产一次性打火机的企业,没有向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消防安全审批手续,违反国家《易烧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属非法企业。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2、3款,《经济合同法》第四条及第七条第1、2款,《保险法》第四条等规定,保险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否则,订立的合同无效。原告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非法造成的后果,保险公司有权依法拒绝赔偿和解除合同。A打火机厂在投保时违背了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隐瞒重大的违法事实。保险合同的订立要求双方当事人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在投保过程中,未如实告知其非法经营及其被勒令停业整改事项。此外,A打火机厂还有意不履行被保险人的义务,对火灾隐患知情放任。中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被保险人未履行条款规定义务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等都明确规定:投保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保险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原告有意违抗消防部门发出的停业整改通知,严重违反被保险人义务,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理应拒赔。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已予成立,双方均没有违反《经济合同法》第七条所列的条款,应为有效。原告没有将自己企业在公安消防局监督检查时发现有火险隐患,勒令其整改并要求待消防部门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业,现企业虽有整改但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如实告知被告,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且这次事故是在原告没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私下复业情况下发生的,故被告可以不负赔偿责任。但是,被告在履行自己对保险标的物有关情况询问职责时,没有详尽了解有关消防方面的情况,特别原告是打火机厂这样一个消防条件要求高的特殊行业,更应在这方面了解清楚,或向有关部门(主要是消防部门)了解,或要求投保人出示这方面有关证明材料,或列几点内容要求原告填写清楚,方可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故被告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保险公司应按其确认的火灾事故损失清单财产损失1109490元的10%承担赔偿责任,计款110949元。沧州市场突发大火商户损失千万火灾损失保险来赔【案例第72】2015-04-11【摘要】据央视报道:4月9日,沧州国富道东批发市场突发大火,由于商铺相连火势迅速蔓延,过火面积达8000平米,火灾现场未造成人员伤亡,商户反映损失至少几千万元。火灾带来的灾难损失惨重,人们对火灾的防范尤为重视。那么火灾保险应该如何投保呢?一位姓范的大姐流着泪向记者讲述了火灾经过。她说,当日4时30分,市场开市,各自都在忙着各自的买卖,根本顾不上说话。5时30分左右,她发现隔壁商家端着盆一趟趟进出,但并不清楚发生了什么事,没多久就看到隔壁商铺冒出了黑烟,随即市场里就断了电。“大家这才意识到是着火了,周围许多人都拿出灭火器,还拿着水桶接水去灭火,但已经来不及了。”范大姐说,火迅速蔓延,再想回自己的门市抢东西已经来不及,到处都是浓烟。就这样,她和女儿苦心经营的门市和仓库付之一炬,仅她一家损失就达几百万元。一位在旁边经营粮油生意的商家说,光店里的货就价值100多万元,这下子全完了,而且账本、现金也都没抢出来。对于起火原因,商户们都认为与线缆老化或用电不当有关。火灾带来的灾难损失惨重,人们对火灾的防范尤为重视。那么火灾保险应该如何投保呢?人保就有款专门针对咱个体工商户朋友的保险,不仅保费低廉,而且保障极高。每份仅需40元,即可获得当发生意外事故损失时的各项意外保障,存货及房屋的保险金额1.1万元,其中,1000元的房屋损失为保险公司赠送给客户的,当发生盗窃、抢劫意外事故时的意外保障为5000元,根据咱个体工商户朋友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的的份数,可以说,是咱个体工商户朋友店面的守护神!【火灾保险理赔注意事项】1.出险后被保险人应积极努力采取一切措施以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物的损失。由于火灾中的财产遭受了直接火烧、高温烘烤、烟熏污染等作用,且在火灾原因调查认定的过程中将继续经受氧化、腐蚀等,使得损失程度加重,因此对事故现场及受损财产的减损措施将十分重要。2.大火过后,公安消防部门将封闭现场并对起火原因和事故责任进行调查,直至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时间一般都在一个月左右。如对公安消防部门认定的事故原因和责任持有异议,事故当事人有权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复核。如果保险公司对认定的事故原因和责任持有异议,被保险人亦应配合保险公司及时申请复核。这也再次表明了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使得保险公司能够尽早了解火灾事故状况并开展定损工作的重要性。3.保险公司在现场解封后才能进行具体的查勘清点工作,保险合同双方应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共同确认损失情况。被保险人还应积极遵循保险公司的损失处理建议,对受损的建筑物和设备进行检测、鉴定和维修,对受损的库存物进行妥善处置,比如:尽快转移财产、正常出售或降级出售财产或进行残值处理等。4.由于每一次事故的损失情况均不同,因此理赔过程必将涉及大量的技术工作。公估人在确认损失和资料收集完整后,会尽快出具公估报告。保险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5.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后,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理赔所需的得以确认保险事故原因、损失程度的所有证明和资料。如果保险公司认为理赔资料不完整,将会通知被保险人及时补充。6.在火灾发生后,一定要尽快联系保险公司,保护好现场以及一些相关材料,以使理赔变的容易。中国平安保险延吉支公司诉B单位火灾财产损害赔偿案【案例第7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延州民初字第452号原告A单位。被告B单位。第三人C单位。原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被告B单位(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第三人C单位(以下简称卷烟厂)火灾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保华、被告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炳荫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卷烟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保险公司诉称:1999年7月12日,建筑公司在卷烟厂工地施工中,由于建筑公司工人违章吸烟,引起火灾,给卷烟厂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87523.40元。延吉市公安消防大队(以下简称消防大队)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为建筑公司负有直接火灾责任。因卷烟厂在我公司进行了财产保险,火灾发生后,我公司向卷烟厂赔付了全部财产损失。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我公司取得代位行使卷烟厂对建筑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故要求建筑公司赔偿财产损失1087523.4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建筑公司辩称:我公司在承建卷烟厂办公楼加层接楼(原四层楼增建为六层楼)工程中,因拆除四楼房顶时,我公司工人违章吸烟,引起火灾,烧损电话交换机一套、烧损办公楼630平方米。根据建筑设计要求,办公楼三层以上的墙体及房顶是需要拆除的。墙体拆除后没有价值,所以未造成损失。另外,保险公司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理赔,要求我公司赔偿依据不足,我公司没有向保险公司赔偿的义务。第三人卷烟厂未提出答辩。在开庭审理中,原被告对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责任等焦点均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一、火灾烧损的财物;二、火灾烧损财物的价值;三、保险公司是否取得代位请求赔偿权。双方围绕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举证、质证,法庭进行了认证。一、火灾烧损的财物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据有:1.卷烟厂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火灾损失明细:电话交换机1套、办公楼四楼630平方米、空调1台、计算机2台、消防器材、电讯器材;2.火灾发生时的照片8张、烧损空调1台的照片2张、火灾发生以前办公室有2台计算机的照片4张。建筑公司出具的证据有:1.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表:电话交换机1套、办公楼四楼630平方米;2.卷烟厂关于火灾发生时办公楼四楼设施、灯具已全部拆除的证实材料。原、被告双方对火灾烧损电话交换机1套、办公楼四楼630平方米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火灾烧损空调1台,有保险公司出具的照片2张证实,经法庭与消防大队核实,消防大队确认火灾烧损空调1台,建筑公司亦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保险公司提出火灾还烧损计算机2台、消防器材、电讯器材,与建筑公司提出的火灾时办公楼四楼的设施、灯具已全部拆除,均是卷烟厂为保险公司和建筑公司出具的,互为矛盾,且保险公司提供的办公室有2台计算机的照片是火灾发生以前的照片,证明不了火灾发生时,2台计算机还在办公室并被烧损,对以上证据不予采信。火灾发生后,消防大队进行了现场勘查,作出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表:烧损电话交换机1套、办公楼四楼630平方米,并确认烧损空调1台,消防大队作为专业部门,其勘查结果具有真实性、科学性,没有足够否定性证据,不能推翻消防部门的勘查结果。本院对消防大队核定的火灾烧损财物予以确认。二、火灾烧损财物的价值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据有:1.卷烟厂按原值加30%在保险公司投保固定资产的保险合同;2.卷烟厂按原值和重置价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火灾损失明细:电话交换机695909.04元、办公楼261112.36元、空调1台6800元、计算机2台8800元、消防器材20750元、电讯器材94152元,共计1087······童勇等与刘镇忠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上诉案【案例第7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浙金民终字第8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童勇,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应桂林,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镇忠,农民。上诉人童勇、应桂林为与被上诉人刘镇忠因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3)金永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童勇及委托代理人陆军伟、施爱月、上诉人应桂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厉青芳,被上诉人刘镇忠的委托代理人吴德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刘镇忠诉称,应桂林系永康市西城街道兴达二路1号厂房的房东,原告和童勇分别承租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