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规教师培训讲稿第一章教育法规的基本理论第一章教育法规的基本理论一、依法治国与教育法治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二是所制定的法律本身必须是良好的法律,即符合正义要求的法律。第一章教育法规的基本理论法治的精义和内核应当包括:⑴法律至上,一切个人、组织都必须服从法律;⑵限制权力,限制权力滥用;⑶保障自由,使个人权利和自由免受国家权力的非法侵害,并要求国家权力在必要时为自由提供有效的救济。第一章教育法规的基本理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体现自己意志和利益的法律来治理国家,依法管理国家事务,依法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依法管理社会事务,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现代法治就是按照民主原则使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办事的一种治国方式。第一章教育法规的基本理论法治不仅是法律发展的现代形态,同时也是衡量社会文明及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的法治程度?第一章教育法规的基本理论教育法治:教育法治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有一定的行动方式和程序,一切财物的使用和管理也是应有一定的规则和使用规范。教育法规是现代教育发展的产物,是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的立法领域。第一章教育法规的基本理论教育是非常受社会关注的领域:招生、就业、学籍管理、教学管理、后勤服务、学术道德贵溪校车案瑞昌性侵案第一章教育法规的基本理论健全的教育法治系统应当包括以下要素:⑴有完善的教育法规作保证,国家对于教育行政管理。⑵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和全面发展的权利。⑶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学校的教学环境和教学秩序。⑷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教育法规体系,保证教育工作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第一章教育法规的基本理论⑸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无牙齿的老虎)⑹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⑺有与现代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文化。法律思维和法律方式:宁可错判→不可错放(全校男生DNA)宁可错放→不可错判第一章教育法规的基本理论教育立法历程:△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正式颁布实施赋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受教育的权利。△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有关教育的法律。第一章教育法规的基本理论△1986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5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一章教育法规的基本理论△1998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一章教育法规的基本理论我国高等教育立法的进展及其面临的挑战:关于教师的法律地位:在《教师法》通过以前,教师职业并不是一个专门的社会职业。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干部”。1993年的《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第一章教育法规的基本理论《教师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教师的法律地位,只是在规定教师的工资待遇时,同国家公务员做了一个比照,如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应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关于教师的任用问题:国家对教师的任用:直接管理→间接管理分配或调配→教师资格控制第一章教育法规的基本理论《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的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制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因为在这种聘任关系中,学校与教师所构成的乃是平等基础上的法人公民之间的横向型法律关系。这与现行的具有纵向型行政法律关系特征的教师任用和管理制度显然是矛盾的。第一章教育法规的基本理论尽管《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的聘任制度,但实际上学校本身并无权根据合同辞退一位教师,教师也没有自我选择单位的自由。所以这种聘任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聘任制。第一章教育法规的基本理论关于教师合法权益的保护:虽然《教师法》中规定了教师的申诉制度。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此规定的出发点还是把教师纳入到传统的行政管理关系的框架中去考虑的。必须根据教育纠纷的性质变化,规定新的诸如仲裁、诉讼等调整手段。第一章教育法规的基本理论二、教育法的地位、价值、作用根据调整对象(社会关系)的不同,我国的法律体系可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宪法、刑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诉讼法教育法是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教育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学校与行政机关、学校与教职员工、学校与学生、学校与社会的关系等等。。第一章教育法规的基本理论依据其特征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具有纵向隶属性特征的教育行政关系具有横向平等性特征的教育民事关系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教育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其实质是国家如何领导、组织和管理教育活动。学校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在内部也存在一定的行政关系,因此也要受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的调节。从此意义上说,教育法是行政法。第一章教育法规的基本理论教育行政关系与一般行政管理之间的领导与服从、命令与执行的隶属关系不同,它必须同时体现教学民主和学术民主。教育民事关系则是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第一章教育法规的基本理论教育法的价值:1、正义价值(1)教育公正:法律的内在正义品格(正当性)(2)教育平等:法律对不同主体的平等对待(3)教育公平:法律对某一行为的评价、制裁合理,制裁与行为的危害性、主观恶意程度一致(4)程序正当:例如送达书面裁判文书、告知权利、举行公正的听证等第一章教育法规的基本理论2、自由价值(1)学术自由卢雪松与戏剧文学史《寻找林昭的灵魂》(2)学校自治学校自治与政府管理(评估)(3)个性发展(4)创造创新孟母堂:科学的创新还是危险的尝试第一章教育法规的基本理论3、秩序价值要求人们遵守秩序,摆正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关系,这与人的个体性(要求最大自由)与社会性(限制个人自由)有关。(1)教学秩序(2)科研秩序(3)管理秩序4、人权价值(尊重、关爱人权)(1)人本精神(2)尊重权利(3)保障权利第一章教育法规的基本理论教育法的作用:1、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2、规范教育行政权力运行3、实现教育管理科学化(去行政化)4、保障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5、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教进程层级形式制定机关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层次教育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审理教育行政案件的依据整个六层构成了教育行政机关进行教育管理活动和教育行政复议的依据第二层次教育单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层次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第四层次地方性教育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其常委会第五层次部门教育规章国家教育部及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教育规章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六层次地方政府教育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三、我国的教育法体系层级形式法律法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1、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2、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①规定了教育的国家管理原则(第十九条);②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第四十六条);③规定了从事教育工作的公民,有进行创造性工作的自由(第四十七条);④规定了父母的教育义务(第四十九条);⑤规定了教育管理的权限。在第八十九条、一百零七条和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国务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的权限。第一层次教育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第二层次教育单行法律义务教育法(1986—2006);职业教育法(1996);高等教育法(1998);学位法(1980);教师法(1993);民办教育法(2002)第三层次教育行政法规《残疾人教育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教师资格条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第四层次地方性教育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91年6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条例》(1992年6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发布)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2000年5月26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8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五层次部门教育规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1995)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吉林省省级教学成果评审和奖励的若干规定》(1996年11月2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办法》(1993年2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1999年1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第六层次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南昌市实施义务教育若干规定》(1996年7月8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鞍山市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6月19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发布)层级形式法律法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1、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2、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①规定了教育的国家管理原则(第十九条);②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第四十六条);③规定了从事教育工作的公民,有进行创造性工作的自由(第四十七条);④规定了父母的教育义务(第四十九条);⑤规定了教育管理的权限。在第八十九条、一百零七条和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国务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的权限。第一层次教育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第二层次教育单行法律学位法(1980)义务教育法(1986—2006)教师法(1993)职业教育法(1996)高等教育法(1998)民办教育法(2002)层级形式法律法规第二层次教育单行法律义务教育法(1986—2006);职业教育法(1996);高等教育法(1998);学位法(1980);教师法(1993);民办教育法(2002)第三层次教育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P233《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P253《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P24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P237《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P247……层级形式法律法规第四层次地方性教育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91年6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条例》(1992年6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发布)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2000年5月26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8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五层次部门教育规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P26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P271《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吉林省省级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