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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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1、本次新国标修编的背景2、法律、法规的支撑3、需要说明的问题第二部分1、总则2、用地分类3、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第一部分1、本次新国标修编的背景、原则1)遵循土地集约利用原则城市开发无序,城镇开发区、部分城市新区用地粗放,用地布局分散2)体现城乡统筹原则农村人口持续向城镇转移,农村地区空心村现象严重,农村居民点用地持续增加,缺少城乡统筹3)体现区域一体化原则:目前迫切需要加强城乡空间和区域重要设施的管理:如区域性交通、公用设施;如特殊用地大量准城市型功能用地在城市近郊出现风景区休闲服务、生态疗养农家乐等4)体现低碳、生态城市发展原则主要是要加强非城市建设用地的管理5)体现政府职能转变的原则,需进一步加强基本的民生需求的服务保障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需要城市公益设施,如文化馆、图书馆、体育馆缺少规划刚性控制,导致后期建设管理困难因此需要在城市规划中建全保障性住房、教育、医疗、文化等保障性配套服务体系,为公益性设施的规划建设留足保障性空间6)体现文化大发展的新要求要求城乡加强文化事业内涵建设和文化产业蓬勃发展,并提供空间供给。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保障公益性文化设施,文物古迹、图书展览、文化活动等用地积极应对文化产业发展影视传媒、文艺团体、广告传媒等用地7)体现城市公共安全的新要求,需要明确相关地类的控制防洪排涝消防抗震等2、法律及法规支撑城乡规划法的实施需要城乡统筹的新技术标准支撑建设部2008年启动修订“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作为“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的基础标准,是普遍使用、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强制性标准。3、需要说明的问题是最终审定版,并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不需要按照新用地标准进行重新修编;正在编制、修编中的总规,坚持实事求是、有利于工作为前提,有选择性来使用新标准,原则上不大动,但要与土地规划进行对接,涉及统计口径的差异,要重新换算;2012年1月1日起开始修编的总规,要完成按照新标准执行。建议控规编制1月1日起完全按照新标准执行。特殊用地、区域交通性用地,不在城市建设用地中平衡,但建设部不支持调整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不能进行面积放大,只视为统计口径的调整,规划不做调整。目前随之而来的术语标准、制图标准正在修订。并未交待规划管理与规划编制的新老衔接关系第二部分1、总则2、用地分类3、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总则1、原标准的不适应性:公共政策属性不强,缺乏对公益用地的调控忽视区域性管理与统筹城乡发展,缺乏区域用地的管理政府、市场职责不清,用地统计与管理难度较大对农村地区的管理缺位对非建设用地控制不够原标准与国土部门的土地规划管理相关标准缺乏衔接。2、研究技术框架3、修订的原则与调整思路指导原则政策性:支撑新颁布的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体现城乡统筹,集约利用的原则,体现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科学性:符合城市发展的一般规律,具有较长的适用性,满足城乡规划调查、编制及管理的要求适用性:协调好现有的其他部门和规范,适用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灵活性:给地方制定相应的标准留有一定的余地。3、调整思路1)落实城乡规划法要求,对城乡全域各类用地进行管理2)落实国家新时期城市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完善城市建设用地的各项标准3)适应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突出公益性和政府监管型空间的用地分类4)因地制宜差异指导,实行分类地区的标准控制5)加强与土地、交通、园林等相关国家法规、标准的衔接6)拓展、补充部分用地内涵,满足城市功能发展新需求用地分类条文解读1、适用范围适用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2、与相关标准的关系编制城市(镇)总规和控规除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3、建立城乡全覆盖的综合分类体系从城市为主到城乡并重全域用地全覆盖应尊重城乡空间基本无异,基于区域管理要求进行归类,需补充“划界”和“划责”的内容突出“以人为本”思想,剥离原标准的“特殊用地”、“对外交通用地”等内容采用分层次控制的综合用地分类体系,包括“城乡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两个层级。4、用地分类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指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其兼容性通过基于主导功能明确可兼容地类和比例要求体现。多层、高层建筑使用性质可按照主要用途来确定,或者按照底层使用主要性质归类对具有地下空间或空域管控的用地,按照地面实际用途确定分类,但要制定地下空间和空域管控管理要求规划可并行“政策区”控制,风景名胜区、保税区、开发区等5、分类层级与代码延续原标准:树型多层级“模式大类、中类、小类3级分类体系不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因此不能在规划中出现,R+R1+R2或者A5+A51+A52等关系规划总图中建议各类用地尽量分到小类,并尽量保持同一级别。6、城乡用地分类分为2大类,9中类和14小类原标准中的“E水域和其他用地”涉及内容众多,既有承载人口和产业的“村镇建设用地”,又包含“耕地”“林地”等农林用地,又包括“水域”、“弃用地”、“露天矿用地”,新标准进行了拆分与调整,并与土地用地分类进行了衔接。1)建设用地(H)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1)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剥离原标准T类中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和港口客运码头到S3,公路用地H22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相衔接,机场和地下管线控制范围用地按实际性质划分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与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公用设施用地划清了内容。特殊用地(H4)。指部队,监狱不纳入城市常住人口统计,因此也从城市建设用地中剥离,但高教园区的人口应纳入。部队家属区和三产用地要纳入采矿用地(H3)2)非建设用地(E)水域(E1),主要指自然水域,人工修建的水工建筑用地应划入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农林用地(H2)是指控制开发的重点区域,耕地、林地、牧草地其他非建设用地(E9)是指未利用,除去自然水域外的地类7、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居住用地(R)按照设施水平、环境质量和建筑层数分为3个中类,R1\R2\R3,无R4中小学独立于居住用地之外。居住区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纳入住宅用地,无R23居住区绿地纳入G类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区分出公益保障性和盈利性特点,拆分原来的C类具体为:教育科研用地(A3)包括附属于院校和科研事业单位的运动场,食堂、医院等附属设施文物古迹用地(A7)应注意已做其他用地的文物古迹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A类用地为突出公益性和政府管控特点,应按照中类进行细分,并在平衡表中列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通过市场配置的服务设施,包括政府投资或合资的设施(剧院、音乐厅)等设施高档,非必须的体育、康体设施等其中B29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逐步转轨成为商业性办公的企业管理机构(如企业总部)和非事业科研设计机构用地工业用地(M)与物流仓储用地(W)工业用地(M)仍然分M1\M2\M3,但是从环保要求,即噪声、水、大气的环保规定进行了明确界定仓储界定三类标准划分主要是交通运输量、安全、粉尘、有害气体等要素。W为物流仓储用地,增加物流中转内容,包括原标准中的U22货运交通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不包括原标准的游憩集会广场用地S22用地,但是具有交通疏散功能的广场,如站前广场仍然包括,为S3交通枢纽用地城市道路用地S1不包括支路以下道路,不必列入用地平衡城市轨道交通用地S2指地面以上(包括地面)部分且不与其他用地重合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站点用地交通场站用地S4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警队用地,社会停车场不包括地下停车场,按地面实际用地分类。驾校、教练场属于其他交通设施用地S9公用设施用地(U)不包括原标准“交通设施用地”中类供应设施用地(U1)中“供电用地”(U12)不包括电厂用地,电厂划入工业用地,供燃气用地U13也不包括制气厂用地,划入工业用地通信用地U15指基本的有证函件处理、储运用地,具有营业性质的邮政场所划为B49新增U16广播电视设施用地,包括原来C33中的转播台、差转台高压走廊控制范围内用地不计入供电用地,按实际用地性质划定。新增安全设施用地U3,包括消防设施用地U31,防洪设施用地U32原标准中类“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内容调整至“其他公用设施用地”U9内绿地与广场用地(G)绿地与广场用地合并,根据城市绿地标准,绿地率65%以上为绿地,以下为广场G1内的名称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一致,如综合公园、社区公园等分法,但用地不再细分,西湖风景名胜区公园算G1,但水域除外在防护绿地中剥离生产绿地,可能属于E2增加广场用地G3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规模、气候、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建设阶段等因子进行分类控制常住人口规定为户籍人口数量与暂住半年以上人口数量之和。鼓励建立城乡人均用地面积指标。将全国分成I、II、VI、VII以及III、IV、V两类气候区对新建城市、首都和特殊城市人均用地指标有单独控制要求几点体会、几个问题:本次新国标最大的问题是对兼容性用地表达没有做出具有规定,在鼓励城市土地复合利用的背景下,如何对兼容用地进行界定,按照编制组的精神,今后总规和控规不能在总图中出现兼容用地,如R21/B11等的表达,但是可以在控制要求中跟用地兼容表,明确具体兼容用地性质和比例建设部的制图标准尚未制定,目前我中心正在研究,转译过程中用地性质色块如何选择按照标准的解释,本标准同时运用于规划编制和管理,编制和管理过渡时序如何衔接R24取消,在杭州是否可能带来权属纠纷和公共影响后果酒店式公寓如何抉择,按新标准应归为B14旅馆用地,但事实存在的居住配套是否考虑地下空间控制要求如何体现在控规编制中宗族祠堂属于什么性质用地规划院属于什么性质用地如果按照地面用地性质表达的话,高架高铁站用地如何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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