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实施《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研讨会纪要(讨论稿)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以下简称《标准》)作为我国首部独立颁布的建筑防排烟系统专业技术标准,已于201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实施以来,《标准》对我省防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但全省各地在《标准》的理解和执行中仍存在很多疑问。为了更好地贯彻和执行《标准》,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国家标准管理组和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库的有关专家以及省内消防建审、验收业务骨干等,就《标准》中相关条文的理解、落实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讨论,形成了会议纪要如下:一、防烟系统设计(共15条)1、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前室(即“三合一”前室),应采用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当满足《标准》中的相关规定时,“三合一”前室对应的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说明:补充明确《标准》第3.1.3条中“三合一”前室对应的剪刀楼梯间的防烟方式。2、《标准》第3.1.3条第2款中的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加压送风口,当设置于前室顶部时,其具体布置位置可由设计确定;对于一梯多户的住宅建筑,当前室加压送风口设置于墙面时,送风口至少应2面对其中一扇前室门(户门),送风口出风方向宜吹向该户门,且前室送风口不应正对楼梯间疏散门或被疏散门遮挡。说明:补充细化《标准》第3.1.3条第2款。鉴于《标准》第3.1.3条第2款对于一梯多户的住宅建筑,前室送风口只正对其中一扇前室门的做法是否可行并不明确,且前室防烟的主要原理是通过送风使前室保持静压,主要通过静压来防烟,因此只要能较好地维持前室静压的送风方式都是可以接受的方式,同时参照上海地方标准《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BJ08-88-2006第3.3.2条条文说明,应避免前室送风口正对楼梯间疏散门或被疏散门遮挡。3、对于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仅为地下一层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当其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时,应在地下楼梯间的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2m2可开启外窗;对于地下二层的封闭楼梯间或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上的防烟楼梯间,可以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但应满足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即楼梯间每层均能自然采光,5层内不小于2m2可开启外窗自然通风,且顶部有不小于1m2可开启外窗;对于防烟楼梯间,可开启外窗的布置间隔尚不应大于3层。说明:补充完善《标准》第3.2.1条,补充了地下一层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地下二层的封闭楼梯间及地下二层及以上的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的条件。对于埋深超过地下二层及以上的楼梯间,其自然采光通风应设置采光通风井。34、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等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时,其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应按《标准》第4.3.5条规定进行计算,计算值应不小于可开启外窗面积的37%。说明:补充《标准》第3.2.2条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规定,避免出现可开启外窗过小的情况,37%数值是参考《建规》中有顶步行街楼面开洞面积与地面面积比值的规定。5、当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系统服务高度超过100m时,系统应分段设置。说明:根据《标准》第3.3.1条的条文说明,进一步明确做法。6、当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处于非相邻的不同建筑面(如南面与北面,或东面与西面)时,两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当进风口与排烟口处于相邻的不同建筑面(如南面与东面,或北面与西面,屋面与北面等)时,两者之间的水平或垂直距离,应符合《标准》第3.3.5条的相关规定(即水平距离/垂直距离不小于20m/6m)。说明:补充细化《标准》第3.3.5条第3款中加压送风机进风口与机械排烟口处于不同建筑面时的要求。7、加压送风机应独立设置在专用机房内,专用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4风机两侧应有600mm及以上的安装维修空间。受条件限制时加压风机也可设置于室外,但必须设置满足风机防护(防雨、防晒等)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应有制作大样图及安装图)。当加压送风机独立布置确有困难,可以与消防补风机合用机房。当受条件限制加压送风机确需与其它通风机、空调机合用机房时,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排烟和事故通风的风机与管道;(3)机房内的通风、空调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4)通风、空调管道穿越机房防火隔墙或楼板处应设置防烟防火阀,该防火阀应具有与机房相邻防烟分区的火灾探测器联动关闭的功能。当风机设置于机房内时,风机控制柜应放置在机房内,当风机设置于室外时,风机控制柜应放置在附近公共部位,并应采取防护措施。说明:补充细化《标准》第3.3.5条第5款,对《指南》(2017年修订稿)第155条进行修订。8、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其所负担的楼层数不大于3层时,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口可采用常开式百叶风口。说明:补充细化《标准》第3.3.6条第2款。9、防烟、排烟风管的主要工作段(即加压风机或补风机后压出段及排烟风机前的吸入段)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非主要工作段(即加压风5机或补风机前吸入段及排烟风机后的压出段)可采用土建风道,但应采取措施保证土建风道光滑、密闭不漏风,且应复核土建风道阻力以及送风机或排烟风机的风压,确保送风或排烟效果。说明:根据标准宣贯说明,补充完善《标准》第3.3.7、4.4.7条。10、水平设置的加压送风管不宜穿越防火分区,当确需穿越时其耐火极限不论是否设置于吊顶内均不应低于1.00h;竖向设置的加压送风管道,当仅与水管共用管道井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说明:补充明确《标准》第3.3.8条。11、对于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剪刀楼梯间,其对应的共用前室(或“三合一”前室)进行加压送风量计算时,采用的门洞风速应按《标准》第3.4.6条的相关要求确定,且不应小于1.8m/s。说明:补充细化《标准》第3.4.2、3.4.6条,对“三合一”前室加压送风量采取加强措施,加大50%。12、对于埋地深度大于24m的地下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量,计算后还应与《标准》表3.4.2-4对比后取大值。说明:补充细化《标准》第3.3.4、3.4.2条。13、对于住宅建筑中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子母门(户门),当采用门洞风速法计算门开启的送风量时可以按单扇门考虑,但进行门关闭漏风量计算时的门缝长度应按子母门的实际门缝长度计算。6说明:补充细化《标准》第3.4.6、3.4.7条。14、《标准》第3.4.6条中,A1是指所有楼层楼梯间疏散门的总面积;Ag是指所有楼层前室疏散门计算面积的总和。对于公共建筑,楼层前室疏散门计算面积为该楼层所有前室疏散门面积之和;对于住宅建筑,前室疏散门计算面积为楼层前室的最大一个疏散门的面积。该条文中的N1值:对于层数大于等于3层的地下室楼梯间,其N1值应按不小于相应建筑高度的地上楼梯间的有关规定取值;当前室(合用前室)加压送风系统的服务层数小于3时,N1值应按前室实际楼层数量取值。说明:补充明确《标准》第3.4.6条的相关取值规定。15、设置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应复核其在闭门状态下的余压值,如超压则应设置泄压阀及压力控制系统。说明:《标准》第3.4.4条第3款与第5.1.4条不完全统一,进一步明确做法。二、排烟系统设计(共28条)1、相邻的两个防烟分区可采用不同的排烟方式,但两个防烟分区之间的挡烟设施必须分隔到位(即采用建筑墙体分隔,或挡烟垂壁应能降至满足最小清晰高度要求的设计烟层底部以下),且应按《标准》第4.5.2、4.5.4条的规定考虑补风措施。如挡烟设施不能分隔到位,7则应按一个防烟分区考虑排烟方式。说明:补充细化《标准》第4.1.2条。2、采取防火卷帘分隔、无疏散要求且无其它使用功能的自动扶梯区域,可不设置排烟设施。说明:补充细化《标准》第4.2.3条。3、对于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丙类、丁类工业建筑,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大于等于9.0m时,其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长边长度可大于60m,但不应大于其净空高度的8倍。说明:补充细化《标准》第4.2.4条有关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要求。4、对于矩形、L形、多边形等形状的房间,一个防烟分区的任一边长度不应大于《标准》第4.2.4条中规定的防烟分区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对于走道(回廊),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是指计量轨迹不重复的任一条走道(回廊)各段的中心线折线长度之和。说明:补充细化《标准》第4.2.4条有关防烟分区长边长度的规定。5、对于主体宽度不大于2.5m的走道,当其局部变宽(该局部的累计长度不超过走道总长度的1/4,变宽的宽度不超过6m)时,该走道防8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长边长度可按不大于45m执行;对于宽度大于2.5m且小于等于3.0m的走道,当其净高小于等于6.0m时,该走道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也可按不大于45m执行。说明:补充细化《标准》第4.2.4条,对于主体宽度不大于2.5m的走道,当仅局部变宽时,走道长度、面积的控制要求:1)局部变宽部分的长度不超过走道总长度的1/4,宽度不超过6m;2)走道面积不超过2.5x60=150m2。6、《标准》第4.2.4条附注中汽车库的防烟分区划分,包括了防烟分区面积和长度尺寸方面的规定;对于采用自然排烟的汽车库,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说明:补充细化《标准》第4.2.4条。7、当地下室、半地下室一个防火分区内的单个非机动车库建筑面积大于500㎡或被分隔成多个隔间且其建筑总面积大于200㎡时,非机动车库应设置排烟设施。对于明确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且安装有充电设施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非机动车库,当其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应设置排烟设施;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其防烟分区的计算排烟量应按不小于90m3/h.m2确定,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应按不小于地面面积的3%确定。非机动车库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长度不应大于36m。9说明:《标准》没有相关规定,对省《指南》(2017年修订稿)第162条进行修订。对于安装有充电设施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非机动车库,其机械排烟量计算时在排烟量面积指标60m3/h.m2的基础上增加50%(即90m3/h.m2),自然排烟面积计算时在排烟窗(口)与地面面积占比指标2%的基础上增加50%(即3%)。8、对于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丙类、丁类工业建筑,当建筑空间净高小于12.0m时,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建筑空间净高大于等于12.0m时,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可大于30m,但不应大于其净空高度的2.8倍。说明:补充细化《标准》第4.3.2条高大工业建筑的有关要求。9、当厂房、仓库的排烟窗(口)沿建筑转角的两条边布置时,厂房、仓库也可采用自然排烟,但排烟窗应沿两边外墙均匀布置,且应满足《标准》的相关要求。对于仅有一面外墙有外窗的单层厂房、仓库,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应在屋面设置排烟窗。说明:补充细化《标准》第4.3.4条第1款。10、自然排烟窗的现场机械操作机构、电动操作机构、气动操作机构均属于手动开启装置;通过烟感、温感探测装置联动启动或温度释放装置启动的自然排烟窗,均属于自动排烟窗。10说明:补充明确《标准》第4.3.6条中有关自动排烟窗的规定。11、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且小于100m的公共建筑,服务于其建筑高度50m以下部分排烟系统的排烟风机,宜设置于楼层中部(保证排烟系统服务高度不超过50m),排烟机房宜结合设备层合理布置;当受条件限制排烟风机必须设置于屋面时,应复核风机的风压,确保排烟效果。说明:补充细化《标准》第4.4.2条。12、当建筑的排烟系统沿垂直方向布置时,其每个楼层的排烟支管只能承担一个防火分区的排烟,不得承担多个防火分区的排烟。说明:补充明确《标准》第4.4.2、4.4.1条。13、对于获得消防产品3C认证的屋顶排烟风机可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