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普通版通稿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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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12《条例》及依法行政工作解读市卫生计生委基层指导处李国文2016年5月2020/2/12《条例》的框架现行《条例》第一章总则8条(1-8)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10条(9-18)第三章生育调节6条(19-24)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5条(25-29)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6条(30-35)第六章胎儿性别选择限制7条(36-42)第七章法律责任15条(43-57)第八章附则3条(58-60)。原《条例》第一章总则8条(1-8)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10条(9-18)第三章生育调节8条(19-26)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6条(27-32)第五章生殖保健服务8条(33-40)第六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3条(41-43)第七章胎儿性别选择限制7条(44-50)第八章法律责任19条(51-69)第九章附则3条(70-72)。2020/2/12《条例》的重点内容一、三项原则以人为本、法制引领、城乡统筹二、四个方面生育政策、奖励扶助政策、服务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三、三大特点立法技巧更精准政策措施更人性依法行政更规范2020/2/12立法技巧更精准一、名称规范市和区县——市、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二、用词规范应—应当或—或者并—并且按—按照三、表述规范2020/2/12表述规范第一条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2020/2/12表述规范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以及在实行计划生育中作出贡献的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市级部门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第十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第二章第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2020/2/12表述规范第五章生殖保健服务第三十六条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人员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人员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2020/2/12表述规范第六十六条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和义务的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单位,按责任书的约定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第五十四条对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和义务的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单位,按照责任书的约定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2020/2/12政策措施更人性一、生育政策以人为本二、证件办理以人为本三、奖励假期以人为本四、奖扶政策以人为本2020/2/12生育政策以人为本现行《条例》第二十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前款夫妻在子女出生前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女方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办理。(生育登记成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法定职责)原《条例》第二十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2020/2/12生育政策以人为本现行《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是经医学干预后,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原《条例》第二十条(三)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四)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2020/2/12生育政策以人为本一、病残再生育。(一)文件依据。第21条第1款第一、二项。(二)把握重点。1.两界定:子女数量、鉴定。2.三没有:婚姻情况、抚养情况、生育合法性。2020/2/12生育政策以人为本现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是复婚夫妻除外:(一)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原《条例》第二十条(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2020/2/12生育政策以人为本二、再婚再生育(一)文件依据。第21条第2款第一、二项。(二)把握重点。1.共同生育子女。2.复婚。三种情况。3.育有。4.子女数的计算。(两计两不计)四种特殊情形:依法收养弃婴或孤儿、涉港澳台外生育、子女出国、多胞胎。2020/2/12证件办理以人为本一、生育服务证。二、再生育服务证。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20/2/12生育服务登记现行《条例》第二十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前款夫妻在子女出生前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女方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办理。(生育登记成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法定职责)原《条例》第二十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2020/2/12证件办理以人为本一、生育服务证(一)登记制度。《条例》第20条,取消二孩审批。(二)登记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三)登记地点。户籍地或在女方现居住地的村级。2020/2/12证件办理以人为本现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经双方户籍地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核实生育情况并签注意见后,报夫妻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原《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经双方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证明生育情况并签注意见后,报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女方居住在男方,且男方户籍在本市的,可以由男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但应书面通知女方户籍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2020/2/12证件办理以人为本现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再生育申请后,应当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公示两个工作日,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和公示材料报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和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决定批准再生育的,发给再生育服务证;不批准再生育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原《条例》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再生育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进行公示,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再生育申请表等有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决定批准再生育的,发给再生育服务证;不批准再生育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再生育申请的具体审批程序,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2020/2/12再生育服务证二、再生育服务证(一)办理程序。(二)所需材料。五项基本材料。(三)适用人群。一方为本市户籍。均不是重庆户籍。(四)办理时限。二十个工作日。公示。(五)受理通知。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发放。(二)待遇。(三)取消。2020/2/12奖励假期以人为本现行《条例》第二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原《条例》第二十八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2020/2/12奖励假期衔接一、政策规定(一)婚假。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十五日。(二)产假。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三十日。(三)护理假。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十五日。2020/2/12奖励假期以人为本二、把握重点(一)计算时间。婚假、护理假和产假。如何补?没有休的;已休完的;正在休的。如何休?连续使用,包括。(二)适用人群。1.婚假。初婚、再婚2.产假和护理假。初次生育、再生育3.流动人口。(三)休假待遇。(四)接受计划生育手术。2020/2/12奖扶政策以人为本现行《条例》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以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原《条例》第三十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经夫妻双方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2020/2/12奖扶政策以人为本现行《条例》(三)居民年老后,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发给奖励扶助金等方式,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给予照顾;(四)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原《条例》(三)农村居民年老后,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发给奖励扶助金等方式,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给予照顾;(四)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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