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政策发展趋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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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政策发展趋势研究摘要:新政实施后不合规网约车依旧上路运营,巡游车抵制网约车的声音并没有消失,网约车方也纷纷主张权利。文章试图从巡游车与网约车融合的障碍入手分析二者融合的阻力,并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二者融合的法律依据,最后借鉴国外发展网约车的办法,找到我国网约车的发展路径。关键词:网约车;融合;法律依据一、引言网约车政策的制定总要以当下人们的出行实践为基础,而目前出租车供给不足几乎是所有城市普遍存在的问题,如何既缓解打车难的状况,让消费者出行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又缓和巡游出租车和网约车的紧张局面,给网约车发展提供一个可行的政策出口,是当下讨论网约车发展必须要考虑的问题。笔者拟结合城市出租客运行业现状,从法律社会学及法律经济学的角度讨论网约车政策的发展趋势。二、新政实施后巡游车发展状况研究新政实施前,大量城市出租车业务被网约车占据,传统出租车有日益边缘化的趋势,新政的实施给处于经营困境中的巡游车重返城市客运出租的机会。第一,巡游车业务量快速回升,一度被网约车占据的城市客运业务部分重新回到巡游车手里;第二,传统出租车经营者的互联网意识提升。部分城市出租车经营企业联合起来构建出租车平台,减少了乘客等待时间,也降低了传统出租车的空驶率;第三,服务质量提高,经过网约车的冲击,巡游车驾驶员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较之前都有改观,加之打车软件的构建,提高了消费者的出行体验。总体来说,网约车是把双刃剑,一方面挑战了传统出租车的特许经营制度,另一方面提升了传统出租车探索提升服务质量的意愿。尽管《暂行办法》规范了网约车,使巡游车和网约车差异化经营,但是,不可否认,新政若严格贯彻下去,必定会使之前存在的打车难问题重新出现。根本原因在于,新政只是将不合规的大量网约车赶出城市客运出租行业,而市场需要的出租车数量并没有得到及时补充,具体来说,新政并没有为解决打车难问题提供制度上的支持。三、网约车与巡游车融合发展的障碍(一)巡游车定位存争议根据《暂行办法》第三条,可以推断网约车和巡游车都不属于公共交通,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将巡游车定位为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事实上,对巡游车定位的争论早已有之,有学者认为巡游车属于公共交通,②也有人将巡游车定位为准公共交通,③根据百度百科对公共交通的定义“狭义的公共交通是指城市范围内定线运营的公共汽车及轨道交通、渡轮、索道等交通方式。”笔者认为将巡游车定位于公共交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彼时我国物资供应短缺,城市道路客运市场属于典型卖方市场,而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政府简政放权,在满足人们出行必须的公交车大力发展的同时,为提高人们出行质量,为人们提供更好出行体验的城市出租车也得到了充分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出租车被定位为准公共交通。我们必须要考虑的问题是,在当今私家车已经逐渐成为人们生活必需品的情况下,对出租车重新进行市?龆ㄎ唬?笔者认为当下为提高人们出行质量的出租车应排除在公共交通、准公共交通之外,否则,根据新政倡导的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要求,如今已经大量存在的私家车岂不是要让位于优先发展的巡游车?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巡游车定位为非公共交通,这是网约车与巡游车融合的现实基础。(二)政策障碍《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按照高品质、差异化经营原则发展网约车,将网约车定位在为乘客出行提供高于出租车服务质量的位置。根据这一原则,相应地对网约车车辆、司机等的要求也高于巡游车,迎合了众多消费者需求从提供廉价出行服务发展起来的网约车面临着发展的制度障碍,且不说新政标准下的网约车不是消费者自己主动选择的结果,提高网约车定位本身并不能更好地解决打车难问题,相反政策打破了几年来消费者与网约车之间默契的契约关系,而要建立起一种双方都要付出更多代价的契约关系,这不符合经济学上“理性人”假设。另外,新政鼓励巡游车利用互联网提高服务水平,却又严禁网约车通过巡游方式揽客,既然给网约车设定了更高的市场定位,制定了高于巡游车的准入标准,却不允许网约车享受跟巡游车同等的巡游揽客权利,这种权利义务的不对等生硬地将二者的发展方向割裂开,为两者的融合发展带来制度障碍。新政要求各地市根据新政制定实施细则,各地相关部门在制定细则时采用传统的监管思维、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不顾互联网经济互联互通的全球性特征设置地区壁垒,甚至会出现一辆网约车在一地是合规的,去了临近城市就变成非法运营了的奇怪现象。(三)既得利益集团的阻碍对网约车进行规制,呼声最高的是巡游车经营者和司机,新政出台后,反对意见最多的是网约车利益方,甚至很多城市因为网约车利益方的抵制,政策迟迟无法落地,在城市出租客运市场上,二者势同水火。已在位的巡游车经营者和司机既反对网约车进入又反对巡游车扩容,甚至俘获地方出租管理部门,形式事实上的垄断局面,使网约车面临高昂的行政性垄断壁垒。(四)行业监管障碍巡游车服务于人们日常出行,实行由交通部门进行监管的行业监管模式。那么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展起来的以移动支付作为手段的网约车,我们是否还能将其理所当然地定位为由交通部门监管呢?网约车将通信技术、网络技术、移动支付技术应用于传统的运输行业,提高人车配置效率,从而改善乘客用车体验,本质上网约车是高新技术产业与传统产业融合发展的产物,对这种产业融合后产生的新行业的监管,网约车新政第五章采用的仍是按照传统行业监管模式,各行业对网约车各管一摊,显然已经滞后于产业融合的发展趋势了。四、网约车与巡游车融合发展的法律依据针对这种基于互联网技术带来的出行方式的变革,既不能套用旧有的法律来规范,也不能为应对创新匆忙制定新政策,更不能匆忙之间参照旧政策炮制新规定。因此,研究现有法律的规定,成为制定新政策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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