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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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刑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三节共同犯罪第四节单位犯罪第三章刑罚(共八节)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第二节累犯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四节数罪并罚第五节缓刑第六节减刑第七节时效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叛逃罪;间谍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品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交通肇事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四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重婚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侵占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聚众斗殴罪;侮辱国旗、国徽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伪证罪;打击报复证人罪;窝藏、包庇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六节破坏坏境保护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七章危害国家利益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第九章渎职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第九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战时违抗命令罪;隐瞒、谎报军情罪;投降罪;战时临阵脱逃罪;战时自伤罪;逃离部队罪;遗弃伤病军人罪......)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立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什么是刑罚刑罚的种类“前科”是什么意思什么是假释一、什么是刑罚及种类刑罚又叫刑事处罚、刑事处分,只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一、刑罚的种类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一)管制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3年(二)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予以执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拘役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超过1年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哪些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1年以上5年以下,但是对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主刑是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附加刑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思考:为了防止犯罪的发生是否可以轻罪重罚?为什么?三、前科前科是指上一次的犯罪事实及受到的刑罚,常用于有前科,即以前因故受到过刑罚。有前科的人又犯新罪,如果符合累犯的条件,就构成累犯,要从重处罚。有某种前科的人不能担任某些职务,如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中国人民法院中助理审判员以上职务。刑法上所讲的前科,是指曾经被人民法院判处过拘役、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已经执行完毕的人又重新犯罪。构成前科的条件: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有“前科”会对个人生活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负面影响:(生活、升学、就业、参军......)1、公务员录用考试规定,受到过刑事处罚前科的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2、《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分别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检查官、人民警察。3、《教师法》规定,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过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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