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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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企业标准化是企业科学管理的基础。为了加强企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检查。第三条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第四条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企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第二章企业标准的制定第五条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第六条企业标准有以下几种:(一)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三)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标准;(四)工艺、工装、半成品和方法标准;(五)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第七条制定企业标准的原则:(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二)保证安全、卫生,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三)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五)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六)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七)本企业内的企业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第八条制定企业标准的一般程序是: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第九条审查企业标准时,根据需要,可邀请企业外有关人员参加。第十条审批企业标准时,一般需备有以下材料:(一)企业标准草案(报批稿);(二)企业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包括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等);(三)必要的验证报告。第十一条企业标准的编写和印刷,参照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企业产品标准的代号、编号方法如下:Q/××××××-××年号顺序号企业代号企业标准代号×××企业标准代号企业代号可用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或两者兼用组成。企业代号,按中央所属企业和地方企业分别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十三条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当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第三章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第十四条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办理备案。一般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双重领导的企业,企业产品标准还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受理备案的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即予登记。当发现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申报备案的企业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企业产品标准复审后,应及时向受理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修订的企业产品标准,重新备案。第十六条报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材料有:备案申报文、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等。具体备案办法,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第四章标准的实施第十七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出厂和销售。推荐性标准,企业一经采用,应严格执行;企业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也应严格执行。第十八条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按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符合标准的产品,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签发合格证书。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第十九条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都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接受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实施标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促进电力工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标准化有关规定并结合电力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电力行业标准化的任务是制定由电力工业部(以下称电力部)承担的电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并监督标准的实施,指导制定企业标准和推动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第三条电力标准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标准:1、工程建设的勘测、设计、施工和验收;2、运行、检修和维护;3、产品制造、组装、检测和质量保证;4、设备、材料、原料、燃料、工质和装置仪表的试验、测量、技术监督、质量评定和订货技术条件;5、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技术条件;6、建设和生产的劳动保护、安全作业和安全监督;7、环境保护、节能和综合利用的监督;8、计算机应用与信息技术;9、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和网络;10、技术管理、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11、电能质量;12、劳动定额、定员;13、其他有关标准。电力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可以以规程、规范、规定、导则、试验方法、技术条件等形式发布,具有同等效力。第四条在电力标准化工作中,应结合我国电力工业实际,及时搜集、研究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章名】第二章机构和分工第五条为加强电力标准化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成立电力工业部标准化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由一位部领导担任组长,其成员由有关方面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并研究决定电力标准化的政策、规划、组织及标准化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称中电联)标准化部,负责日常工作。第六条电力部各司局、所属各电力公司在标准化方面的职责是:1、提出关于电力标准体系、标准化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2、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参加主管业务范围内有关标准的审查;3、推动标准的实施并进行监督。第七条电力部科学技术司(以下称科技司)负责标准化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审查《电力工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2、组织审查电力标准体系(表)和电力标准化规划;审批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3、审批电力行业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称专业标委会)的组成;4、办理电力行业标准颁发事宜;5、归口办理申报、报批除电力工程建设(含水电、火电、核电及输变电等工程建设,下同)以外的各类电力国家标准计划和国家标准;第八条电力部建设协调司(以下称建设司)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负责:1、协同科技司审查电力标准化体系、规划、年度计划中有关电力工程建设的部份;2、协同科技司审查电力工程建设类的标准;3、归口办理申报、报批电力工程建设类国家标准计划和电力国家标准。第九条中电联标准化部任务是:1、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2、组织研究提出电力标准体系,编制提出和组织实施电力标准化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管理电力行业标准编号;3、受部委托指导、协调、检查电力行业各专业标委会的工作,负责新标委会的筹组和协调处理无专业标委会或无技术归口单位管辖的电力标准的有关事宜;4、组织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跟踪国际、国内技术发展动态;推动电力行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5、管理使用电力标准化经费;6、归口管理电力行业标准的出版及宣贯等服务工作。第十条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电力机械局和国家电力调度通讯中心(以下统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1、提出管辖业务范围内的电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议;组织实施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中所承担的制、修订标准项目。会同中电联标准化部组织审查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推动其实施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2、按照本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的标准化管理办法;3、组织标准化科学研究;4、推荐本部门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5、开展主管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化交流活动。第十一条电力行业各专业标委会由各方面专家组成,各有关单位应积极支持并督促专业标委会成员积极参加标委会的活动。各专业标委会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本专业的行业标准并参加相关的国家标准的编制和审查。【章名】第三章计划第十二条各专业标委会、有关业务司局和各有关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每年六月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下年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议。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议,由中电联标准化部汇总、审查、协调后,经科技司审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工程建设方面的内容由建设司协同审定并归口办理向工程建设标准化主管部门申报事宜。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议由中电联标准化部汇总,编制电力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报科技司审批并于每年九月前行文下达。第十三条申报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议时,应由申报单位填写标准项目任务书及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第十四条国际标准化合作、交流计划(包括选派参加国际标准化会议人员、邀请国际标准化组织在中国召开会议、电力部与国际标准化机构建立合作交流项目及申请备用资金、国际标准化组织来部交流等)应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向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计划,经汇总协调后会科技司送国际合作司审核并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章名】第四章标准制修订和审批发布第十五条计划下达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按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送审稿和标准报批稿三个阶段进行。第十六条由专业标委会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标准制、修订工作组或安排起草单位负责起草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起草征求意见稿的单位在完成标准资料(包括编制中的依据标准、试验报告、技术鉴定材料、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搜集工作基础上,写出编写大纲,经专业标委会正、副主任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后,方可进行标准的起草工作。第十八条标准征求意见稿完成后,连同编写出的《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一并送专业标委会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部有关司局及部内外有关专家广泛征求意见。第十九条标准征求意见稿经修改补充后,归纳整理出标准送审稿。国家标准送审稿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或专业对口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行业标准送审稿由各专业标委会或电力部有关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不属于专业标委会或技术归口单位业务范围内的行业标准,由中电联标准化部会同电力部有关司局组织审查。审查方式为会审或函审。重要的、综合性的标准由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组织审查。第二十条审查通过的送审稿,经修改、补充后,形成标准报批稿。国家标准报批稿由中电联标准化部审核,工程建设方面的国家标准报批稿经建设司协同科技司审定后,报工程建设标准化主管部门;其他方面的国家标准报批稿均由科技司审定,归口报上级对口管理部门。行业标准报批稿由中电联标准化部审核、编号,经科技司或由科技司会同建设司审定,电力部批准后发布实行。第二十一条报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时,必须备齐的报批材料是:1、报批标准的公文一份;2、国家标准报批稿一式六份;行业标准报批稿一式四份,若有插图,需附符合国家标准GB1.2《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出版印刷的规定》规定的墨线图一份;3、《标准申报单》、《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表》、《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及有标准审查会议代表签名的名单各一式三份;4、等同、等效、非等效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时,要附被采用的标准原文(复印件)和译文各一份。工程建设方面的国家标准,按建设部的要求办理。第二十二条已发布的标准要编辑本段|回到顶部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9号《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24日国家林业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局长周生贤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林业标准化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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