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私车公用”的财税问题处理,全都在这里!一、个人名义购买的汽车取得的购车发票能否在公司账务中列支?答:由于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汽车取得的购车发票上的付款人是个人名字而不是公司名字,产权不属于企业。因此,该发票不可在公司的财务账务中进行核算,不可列入公司的“固定资产”,更不可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二、“私车公用”车辆的保险费能在公司账务中列支吗?答:由于企业里“私车公用”车辆的所有权归个人,车辆办理保险时缴纳的保险费的名字是个人而不是企业,按照财税法规的相关规定是不可在公司账务中列支,更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扣除范围。三、企业与员工签订租赁协议后哪些费用可以扣除?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与实际经营相关的合理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但在实务中,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企业应与员工签订正式的租车协议。协议中约定使用员工个人车辆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2.相关的费用支出能够取得符合要求的正式发票。符合上述前提的情况下可税前扣除:油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而车船税、年检费、车辆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等不可税前扣除。关于汽车在“私车公用”期间产生的修理费,各地税务机关认定稍有差异,企业应参照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四、企业与员工应该签订什么协议?答:企业应该与员工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或“私车公用租赁协议”。如果“私车公用”的车辆属于运输车辆,该车辆应具有运营资质,并应当在当地运输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当然一定要在协议中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清楚,包括如何分开因公、因私使用车辆。五、员工取得租车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公司支付给员工租赁费用也分三种情况来分析:1.发放车补这种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文的规定,需要并入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来交个税。2.支付租车费企业凭员工提供的租赁发票直接支付汽车租赁费,这种情况,属于个人有形动产租赁,根据个税税法相关规定,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税目按20%的税率交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规定,员工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需要按照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当然月租金在3万元以下可以免征增值税。3.无租金使用员工车辆实务中还存在企业和员工签订的租车协议里面约定无租金使用员工的车辆,并在租赁协议上写明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往往会认为你们是非正常交易,质疑企业变相为员工报销交通费用,相关费用要调整为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有一种可能是税务机关认为你们的交易价格不合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你们的交易价格进行调整,核定个人的租金收入,并扣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六、以费用报销方式支付给员工的款项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吗?答:企业以费用报销方式支付给员工车辆的过桥过路费、加油费等费用,按照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原则上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七、员工如何开具租车费发票?答:企业员工可以携带身份证、汽车的相关证照和租赁合同,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开具发票的时候并直接将税款缴纳。八、无租赁协议,会产生哪些后果?答:如果企业与员工未签订车辆租赁协议而在财务账务中核报了相关费用,税务机关发现后会把这些已经核报的费用全部剔除处理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这些费用不可抵扣企业所得税,并对已经支付的租金、核销的费用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九、企业应如何管理“私车公用”车辆?答:企业应做好以下工作:1.签订完善的租赁协议;2.有完善的私车公用管理制度;3.进行规范的日常管理并做好相关的记录工作。十、对“企业为个人股东名下车辆的税务规定”有哪些?答:目前依然有效的国税函〔2005〕36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当然对于股东通过企业为其购车获得的一种实物股利分配,按照“股息、红利所得”一次性缴纳了20%的个人所得税后,对车辆的后续使用,特别是用于公务,文件提出了合理减除的思想,但实务中却难以估计车辆使用的时长、频次和里程,进而合理确定企业减除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