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销售行业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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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白酒销售行业检查方法白酒生产行业属我国传统产业,是食品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重要税收来源。作为高税率产业,1994年以前,受财政管理体制的影响和利益的驱使,白酒行业重复建设,盲目发展,产能过剩;1994年分税制财税体制改革后,国家加大对白酒行业的宏观调控力度,扶优限劣,并辅以税收政策调整,引导白酒行业正常发展;随着资本积聚以及市场竞争的加剧,白酒行业将进一步整合并向规模化、品牌化和集约化经营方向发展,市场格局也将从无序竞争向有序竞争过渡。今年,我科按照上级布置,对本市“陕西XX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三户白酒销售企业进行了涉税情况检查。通过检查,发现白酒的生产工艺及分类方法较多,了解这些知识,可以有助于稽查人员分析和把握白酒企业的销售规模、产品结构、产品档次、市场定位、销售价格等总体情况,为深入检查奠定基础。1.白酒生产方法白酒是以粮食、薯类等农产品为原料,以酒曲为糖化发酵剂,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陈酿和勾兑酿制而成。酿制白酒的原料主要有:粮食类的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麦、小米、青稞等各种粮食;薯类的甘薯、木薯、马铃薯、芋头等各种干鲜薯类;其他含糖类物质等。辅料主要有稻壳、谷糠、高粱壳、麦麸等。包装物主要有酒瓶、瓶盖、包装箱等。所需生产设备主—2—要包括发酵设备、蒸馏设备、过滤设备、灌装设备等。2.白酒分类(1)按生产工艺不同分类。①固态法白酒。以粮谷为原料,经酒醅固态发酵、贮存、勾兑而成,属我国传统的白酒酿造工艺,优质粮食酒一般均采用固态法酿制。②液态法白酒。以薯类、谷物、糖蜜等为主要原料,经液态发酵蒸馏而得的食用酒精为酒基,再经串香、勾兑而成。生产方法与酒精生产类似,产量大,质量一般。③固液结合法白酒。利用液态发酵法生产的酒精作为酒基,对采用固态发酵法制成的香醅进行串蒸或浸蒸,制得新工艺白酒。又可分为半固半液发酵法白酒、串香白酒、勾兑白酒等。④调香白酒,以食用酒精为酒基,用食用香精及特制的调香白酒经调配而成。(2)按所用糖化发酵菌种及原料的不同分类。①大曲酒。以大曲为糖化发酵剂,以高粱、小麦为主要原料酿制,一般采用固态发酵,酒质较好,多数名优白酒均以大曲酿制。②小曲酒。以小曲为糖化发酵剂,以稻米等为原料酿制而成,一般采用半固态发酵。③麸曲酒。以纯培养的曲霉菌及纯培养的酒母作为糖化、发酵剂,以薯类为主要原料酿制,发酵时间短,生产成本低,出酒率高,为多数酒厂所采用,此类酒产量最大,以大众为消费对象。(3)其他分类。①按酒质分为:国家名酒、国家级优质酒、省部级名优酒、一般白酒。其中:优质名酒主要采用固态法生产,产量较低,价格较高,部分名优酒已具有准奢侈品特征;一般白酒—3—大多采用液态法生产,占酒产量的大多数,价格低廉。②按是否包装分为:瓶装白酒酒、散白酒等。生产瓶装酒需要专门的灌装设备。③按酒度的高低分为:高度白酒、低度白酒。3.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1)分析销量与资金情况;(2)全方位调取相关涉税资料和数据(3)检查帐面是否隐匿销售;(4)到销售部门、成品仓库等实地核实(5)根据账面证据及仓库保管资料、销售台账、发货单等资料,分析是否存在隐匿收入。(6)是否存在利用关联销售公司低价销售,减少计税依据(7)是否存在用于赠送、福利等未按规定计税白酒行业有自己独特的营销模式,白酒生产企业设立销售公司现象比较普遍,生产环节将白酒全部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向市场销售,双方虽然在形式上实行独立核算,但在资金、人员和商品控制上存在关联关系。近年来,生产厂家(销售公司)直接面向终端门店的销售模式也越来越多。白酒企业的市场销售基本流程为:生产厂家(销售公司);代理商(地区总经销商);分销商(小范围地域经销商);终端门店(餐馆、酒店、商场、超市等);消费者—4—3.白酒生产企业营销特点(1)市场竞争激烈。白酒生产企业数量众多,分布广泛,供大于需。(2)季节性明显。白酒作为一种具有广大消费群体的特殊消费品,销售带有一定的季节性,尤其是非一线品牌白酒节日销售远大于平时销售。(3)具有地域特色。名优白酒一般占领高端市场,地产一般白酒主要占据当地市场。(4)促销措施多。白酒行业注重投资培养品牌经销商,为其提供资金、货物、宣传等多方面支持;为维护白酒市场价格,让利、折扣、促销、利润分成等措施较多。【问题描述】酿酒企业经常发生将白酒用于捐赠、广告、样品、发放福利、管理部门消费,以及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业务,有的企业在账面反映一部分,有的往往不将这类业务在财务环节核算,而是直接从车间或成品仓库环节发出,有的在财务环节以生产损耗来处理,有的甚至不做账务处理,财务与仓库、车间数据不符,从中逃避缴纳税款。—5—附:案例一份根据我局选案科选案及检查X科专案稽查工作安排,我稽查组从2011年8月8日开始对“陕西XX酒业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2008年12月8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稽查,现将检查结果报告如下:一.纳税人的基本情况(一)基本情况:陕西XX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XX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XX路XXXX室,该企业主要从事经营定型包装酒、饮料、乳制品;包装材料、家具、办公用品、建材、电子元件、化工材料、日常用品、日用百货、轻工业品、纺织用品、服装的批发及零售业务。法定代表人姓名:XXX,注册资金:600万元,投资形式:货币,开户银行:招行XX枫林绿洲支行,账号:XXXXXXXX,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7%。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均由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主管。该企业于2009年5月1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申报情况:该公司能按时申报:该企业2008年12月8日成立,2008年度无营业收入。2009年度销售收入:3447229.06元(其中适用税率为—6—3%的销售收入46407.77元),销项税额:579531.85元(其中适用税率为3%的销项税额为1392.23),进项税额:573910.64元,应纳税额:5621.21元,已纳税额:5621.21元。2010年度销售收入:9830538.35元,销项税额:1671191.52元,进项税额:1532171.16元,应纳税额:139020.36元,已纳税额:139020.36元。2011年1至6月销售收入:8278696.24元,销项税额:1407378.36元,进项税额:1358213.75元,应纳税额:49164.61元,已纳税额:49164.61元。2008年度无营业收入。2009年度营业收入:3447230.37元,营业成本:2778149.87元,营业税金及附加:562.13元,销售费用:561688.96元,管理费用:419747.07元,财务费用:-1360.19元,利润总额:-311557.47元,纳税调整增加额:65355.45元,纳税调整减少额:7054.90元,应纳税所得额:-253256.92元。2010年度营业收入:9830538.36元,营业成本:7323958.23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5117.45元,销售费用:1856594.39元,管理费用:1506001.94元,财务费用:-809.7元,营业利润:-874323.95元,营业外支出:31.01元,利润总额:874354.96元,纳税调整增加额:921026.90元,纳税调整后所得:46671.91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46671.91元,应纳税所得额:0.00元。—7—二、检查方法在检查中,我们按照市国税案件批办单要求,结合企业特点采取抽查法,检查了“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应收账款”、“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科目。重点对该企业库存数与账面数进行了核对。三、检查结果经对该单位提供的2008年12月成立至2011年6月期间有关账簿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增值税方面就选案部门确认的检查项目:1、主营业务收入方面:暂未发现问题;2、视同销售收入方面:暂未发现问题;3、其他收入方面:暂未发现问题;4、存货方面:暂未发现问题;5、进项税额方面:在对该企业进行检查时,根据市国税局提供的2008年、2009年、2010年购进数量与账面数进行核对,二者数据一致。该企业主要经营西凤1952金尊、银尊、铜尊三种品牌酒。通过对该企业库房存货进行实地核查,发现该企业自开业至2011年8月8日期间购、销、存情况是:金尊购进数量:56176瓶,销售数量:40121瓶,实际盘点数量:15942瓶,短少:113瓶.平均单价:85.86元/瓶,金额:9702.18元;—8—银尊购进数量:44628瓶,销售数量:30288瓶,实际盘点数量:14145瓶,短少:195瓶。平均单价:41.33元/瓶,金额:8059.35元;铜尊购进数量:489486瓶,销售数量:403837瓶,实际盘点数量:84081瓶,短少:1568瓶。平均单价:33.43元/瓶,金额:52418.24元;以上数量合计:1876瓶,金额:70179.77元(不含税),未作进项税额转出。6、其他方面:暂未发现问题;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经询问该企业会计XXX,会计称:“公司库房原来设在XX路XXX仓库,因拆迁于2011年6月搬迁至学士路迪曼公司地下室,搬家后对库存商品进行盘点后发现库存短少,原因是公司招待用酒造成的,库房没有向财务提供数据,导致财务未入账”。该公司库管员任秀珍称:“库存数短少的原因是公司招待领用酒造成的。单位库房离办公的地方比较远,通常是公司给他打电话让给来人发酒,不办理手续,少了的酒都是单位招待人造成的”(二)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就选案部门确认的检查项目:1、收入总额:暂未发现问题;2、扣除项目(工资及附加费、折旧、业务招待费、其它扣除项目):暂未发现问题;3、其他:暂未发现问题。—9—四、处理依据及建议1、上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70179.77×17%=11930.56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补缴增值税额:11930.56元,并建议处以查补税额50%的罚款即:5965.28元。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五、纳税人态度在检查过程中,该企业财务人员能够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问题查出后,会计才意识到由于没有把握好税收政策造成未按时申报纳税。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理。今后要加强税法学习,严格把关杜绝出现类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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