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制度2017-10-10参考教材最新版结婚证与离婚证旧版结婚证与离婚证案例1:王宝强马蓉离婚案2016年8月12日有爆料称王宝强已经和马蓉签字离婚。问题:1、数亿家庭财产如何处理?2、孩子归谁抚养?3、在这桩离婚案中如何判定各方过错程度?案例2:刘翔、葛天离婚案2014年9月结婚,2015年6月离婚。闪婚闪离。刘翔数亿的财产怎么分?婚前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刘翔葛天离婚的财产分配问题,首先要看夫妻双方是否有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若有约定,依照约定。”若夫妻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分割时双方可协商,协商不成时可由法院判决分割。“根据婚姻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等五项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若无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的工资奖金等收入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案例3:张某与刘某于199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琐事争吵,最终导致感情不和。为此,张某曾于2002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家人劝解后撤回起诉。同年12月31日,双方就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如下:如果张某再次提出离婚,不管是真心还是以离婚相要挟,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结束,不得反悔,两人所有婚前婚后财产均归刘某所有,张某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女儿由刘某获得抚养权,张某不得有任何异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关系并无改善,张某于2003年11月再次起诉离婚。诉讼过程中,张某主张该协议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签,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违法,应属无效协议,要求获得女儿的抚养权并分割财产。刘某虽表示同意离婚,但坚持按照协议的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及女儿的抚养权。问题:该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评析: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背法律的规定,则该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双方的协议以张某提出离婚为前提,实质上是被告以财产和子女的抚养权的归属来限制原告提出离婚的权利,违背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本案是违反婚姻法首要原则之婚姻自由原则的典型案例,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离婚自由的限制显然违反了我国法律制度,因此必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案例4:20岁的成都姑娘小玉爱上了比自己大整整28岁的曾经抚养她七年的继父,母亲去世后,小玉能嫁给他吗?解析:我国《婚姻法》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对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婚姻法对直系血亲之间缔结婚姻的限制,也适用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和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无论这种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来看,都应属于禁婚的范围。案例5:关于同居的合法性问题?1、两个未婚的异性之间的同居---不违法;2、已婚男或女与配偶之外的异性同居---非法,可能构成重婚罪。现代意义上的婚姻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男女两性结婚解析:(1)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两性的性差别、性吸引、性本能是产生婚姻的原始动力,是婚姻成立的自然条件。我国目前不认可同性婚姻2012年02月15日:北京同性情侣情人节登记结婚遭登记处婉拒(2)男女两性的结合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认可原始社会以原始道德、习惯、氏族习惯确认婚姻。现代的结婚程序:登记制、仪式制(宗教仪式、世俗仪式、法律仪式)、登记与仪式结合制(3)以互为配偶、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配偶身份:夫妻间的权利义务法定长期共同生活。区别于通奸、姘居各国立法对同性结合的态度2001年4月:荷兰成为第一个法律认可同性婚姻的国家,同性婚姻家庭享有传统家庭所享有的一切待遇。2003年1月30日:比利时继荷兰之后,成为世界上第二个承认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但这部法律禁止同性家庭收养孩子。丹麦,注册了的同性伴侣享有婚姻的全部权利。2005年7月20日,加拿大宣布同性婚姻合法。新法律赋予同性夫妇与传统婚姻中男女同等法律权利。其实,在加拿大10省和3地区中,8个省和2个地区早已将同性婚姻合法化。法国、葡萄牙,同性伴侣享有继承权,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德国,注册同性伴侣享有财产继承权,没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2002年:挪威、瑞典、冰岛、德国、法国和瑞士认可同性结合登记注册,赋予其传统家庭所享受的大部分权利。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部分婚姻登记条例第三部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第四部分亲属关系原理第五部分亲子关系和收养制度第六部分监护与扶养制度第七部分导论第八部分结婚制度第九部分夫妻关系第十部分离婚制度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注: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也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与自身出于同一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如:兄弟姐妹之间;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之间;叔伯与侄女之间、姑妈与侄子之间、舅父与外甥女之间、姨妈与外甥之间。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艾滋病、性病、精神病等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案例:婚前健康而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姻是否有效?答: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仅指婚前得病而婚后尚未治愈,不包括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案例:妻子擅自流产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叶某(男)和朱某(女)系夫妻。2006年7月5日,朱某未经叶某同意,擅自到医院将腹中胎儿流产。叶某认为朱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朱某称,流产是因为其与叶某之间长期的感情不和,是其对叶某丧失信心之下的无奈之举。答:法院审理后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明确规定了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被告对腹中胎儿进行流产手术,不构成对原告生育权的伤害。原告基于配偶权所享有的生育权仍然可以待以实现。综上,男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发生纠纷时,法院应更多的保护弱势方女性的人身权益,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案例:夫妻一方参加比赛所取得的奖牌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答:由于夫妻一方荣誉性所得的奖品具有特殊的纪念意义,带有一定的人身性质,应归获奖者个人所有。这种奖品和一般的工资收人等不同,是因为一方取得优异成绩或做出特殊贡献而取得,与个体的人身密不可分,这种奖品是奖励给个人而不是奖励给夫妻双方的、故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案例:一方婚后所得的下岗补助金和失业救济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答:由于下岗补助金和失业救济金带有未来生活保障金的性质,如果将下岗补助金和失业救济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很有可能影响下岗一方以后的生活。比如,现在失业或下岗的一般女方多于男方,大多数女方本来收人就低于男方,再把失业救济金分给在岗的丈夫一半,女方离婚后极有可能陷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故多数人主张,下岗补助金和失业救济金原则上应归下岗一方个人所有。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案例:父母出钱买房夫妻离婚了房子归谁答:如果房子是在领结婚证之前买的,而且房产证是在父母的孩子名下:房子是父母的子女的财产,离婚时对方不能分;如果房子是在领结婚证后买的,而且房产证是在父母的子女名下,房子也是该子女的,离婚时对方也无权分;但如果房产证不是在父母的子女名下,而是在小夫妻对方名下,应当是小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可能一人一半。不管是领结婚证之前还是之后购买,如果房产证是在父母名下,房子是父母的,小夫妻谁都分不走。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案例:离婚前协议流产但之后女方反悔的,男方是否应对该子女履行抚养义务?李某诉称,其与徐某于1992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李某起诉与徐某离婚,起诉时李某巳怀孕5个月。被告也认为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同意离婚,双方还协商同意,由李某做流产,由徐某承担流产的一切费用,1993年3月13日。双方自愿离婚,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李某对流产反悔,在未征得徐某同意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