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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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吴松勤2009年3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内容介绍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一、质量验收规范修订的背景二、质量验收规范修订的重点三、统一标准主要内容介绍四、表格的编制及填写说明主要内容(一)标准规范本身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1、大多数标准标龄过长,检测方法少;2、原标准规范交叉多,执行难度大;3、标准的计划经济色彩多,与国际贯彻差距大,不利于入世要求;4、新的技术不适应等。(二)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提出新的要求1、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政府及五个责任主体。2、强制性标准条文的确立。3、强调质量的过程控制。生产前、生产中及竣工验收。4、明确规定了监理的工作。5、提出了坚持工程建设程序来保证工程质量。一、质量验收规范修订的背景返回(三)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改革1、突出强制性条文。2、体现标准体系的作用。3、充分发挥企业标准的作用。(四)标准定额司为标准编制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1、总体设想。“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改革设想。2、之间应协调一致,同一对象只能制订一个标准。3、制要结合当前我国的工程质量方针政策,质量责任和要示深度,改进和完善各项质量指标。4、验收规范只设一个质量指标,将工程安全、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质量的指标重点突出,并具体量化,规定验收方法和检测手段;同时结合工程质量特点,注重工程质量全过程的控制。返回5、加强工程的基本试验和施工试验工作。6、加强措施的配套。质量验收规范要与有关行政措施配套;要与本系列规范协调,也要与设计规范协调等。返回二、质量验收规范修订的重点1、贯彻落实“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编制思路。①验评分离。将原施工规范的工艺和验收分开,将原验评标准的验收与评定分开,将两个规范中的验收内容合并为将修订的验收规范。②强化验收。将验收规范列为强制性标准,只设一个合格质量等级、强化质量指标都必须达到,增加了检测项目。③完善手段。完善材料设备的检测,改进施工过程的检测,开发竣工工程抽测项目。④过程控制。建立过程控制制度,生产控制、合格控制、竣工控制。返回2、体现《条例》的管理内容。第三章的设置及其条文;每章中又增加了一般规定;第四章质量验收的划分;第六章验收程序和组织;以及整个验收过程都体现了管理的内容。3、标准水平的确定。验收规范编制是在原施工规范及验评标准的基础上编制,可原为有优良质量等级,现在又不能降低现行标准、规范的水平。而验收规范的质量指标又取消了合格70%,优良90%达到允许偏差的规定,各项质量指标都必须达到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修订后的验收规范,会达到行业管理的先进水平,而不是以往的平均先进水平。4、明确验收规范的服务对象。施工单位必须达到“验收规范”要求,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必须按“验收规范”要求验收。也是参与建设单位各方应尽责任和政府质量监督,以及解决工程质量纠纷的依据。返回5、质量验收规范支撑体系新的质量验收规范,将对质量管理体系产生大的影响。质量验收规范支持体系,见图一。图一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支撑体系标意图返回工法工艺标准操作规程施工工艺工作标准(管理标准)企业标准基本试验方法标准现场检测方法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建筑工程优良工程验评标准评优标准统一标准及各项工程质量验收规范6、标准本身修改的重点(1)增加了子分部、子单位工程划分、检验批的提出。(2)检验批只设主控项目、一般项目两个质量项目。(3)增加分部工程的资料验收、安全功能抽测和观感评定。(4)增加了单位工程的安全功能抽测。(5)落实终身质量责任制。(6)不合格处理的规定更明确了。(7)增加了一些施工过程项目的验收。如:①模板工程。②基坑支护工程。(8)抽样方案的提出。(9)在施工单位的自检的基础上验收。返回三、统一标准主要内容介绍统一标准共分六章。27条、17个术语和7个附录。并有6条强制性条文。第一章总则主要内容是制订本标准的宗旨;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编制依据及有关标准的关系。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1.0.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第二章术语列出了本标准系列常用术语17个。只适用本系列规范。返回第三章基本规定质量控制度;控制点;列出了验收过程中重要环节、重要事项的要求,以保证验收的质量;提出了抽样方案的建议。3.0.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3.0.2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3.相关各专业工种这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返回3.0.3建筑工程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返回3.0.4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1.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等抽样方案。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3.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尚可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4.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5.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抽样方案。3.0.5在制定检验批的抽样方案时,对生产方风险(或错判概率α)和使用方风险(或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采取:1.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过5%。2.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返回第四章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4.0.1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4.0.2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2.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4.0.3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返回4.0.4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建筑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B采用。4.0.5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4.0.6室外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C采用。返回第五章建筑工程质量验收5.0.1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5.0.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5.0.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返回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5.0.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5.0.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D进行。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E进行。返回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标准附录F进行。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应按本标准附录G进行。5.0.6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有关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介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5.0.7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返回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6.0.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6.0.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6.0.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6.0.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返回6.0.5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6.0.6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6.0.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返回四、表格的编制及填表说明返回返回返回010601□□砖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GB50203-2002)填表说明020301主控项目:1、砖及砂浆强度等级,按设计要求检查和验收:砖应有进场验收报告,批量及强度满足设计要求为合格。2、砂浆有配合比报告,计量配制,按规定留试块,在试块强度未出来之前,先将试块编号填写,出来后核对,并在分项工程中,按进行批强度评定,符合要求为合格。3、水平灰缝砂浆饱满度不小于80%。用百格网检查每检验批不少于5处,每处3块砖,砖底面砂浆痕迹的面积,取平均值。不小于80%为合格。4、斜槎留置,按规范留置,水平投影长度不小于高度的2/3为合格。5、直槎拉结筋及接槎处理。按规定设置,留槎正确,拉结筋数量、直径正确,竖向间距偏差±100mm,留置长度基本正确为合格。6、轴线位置偏移10mm,经纬仪、尺量及吊线测量,不大于10mm为合格。7、垂直度每层5mm,2m托线板,不超过5mm为合格。返回砖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GB50203-2002)填表说明020301一般项目:1、组砌方法,上下错缝,内外塔砌,砖柱不用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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