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法委员会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判例法摘要汇编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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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A/CN.9/SER.C/DIGEST/CISG/1大会Distr.:General8June2004ChineseOriginal:English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摘要汇编使用了《贸易法委员会法规的判例法》(《法规的判例法》)摘要中所引用的判决书全文和脚注中所列的其他引文。这些摘要原意仅作为基本判决提要,可能不反映汇编中表述的所有观点。建议读者查阅所列法院判决书和仲裁裁决书全文,而不只依靠《法规的判例法》摘要。V.04-54718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易法委员会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判例法摘要汇编*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1.本条为确定是否适用本公约提出了一些规则。对第一条的理解必须联系第二条和第三条来进行,后两条分别缩小和扩大了本公约实质性适用范围。2贸易法委员会关于《销售公约》判例法的摘要本公约优先于对国际私法的援用2.在分析本公约实质性﹑国际和地域适用范围之前,需要确定的第一个问题是本公约和法院地的国际私法规则两者的关系。鉴于本公约和国际私法规则都规范国际合同,明确两者之间的关系很有必要。根据判例法,缔约国法院在诉诸法院地的国际私法规则之前,必须先审查本公约是否适用;1换言之,即对本公约的适用优先于对法院地的国际私法规则的适用;2因为作为一部实体法公约,3《销售公约》的规则更加具体,并能直接带来实质性解决办法,而国际私法则要求采取两步走的方法(确定适用的法律,然后再适用该法律)。4本公约所规范的合同3.本公约适用于货物销售合同。尽管本公约没有为这类合同做出任何定义,5但从第三十条和第五十三条中依然可以推断出来某一定义。6因此,可以将本公约所覆盖的货物销售合同定义为“根据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卖方)有义务交付货物并转移其所售货物的财产权,而另一方当事人(买方)有义务支付价款并接受货1《法规的判例法》判例378[意大利维杰瓦诺法院,2000年7月12日](见判决书全文)。2详细的解释,见《法规的判例法》判例380[意大利帕维亚法院,1999年12月29日];德国茨维考地方法院,1999年3月19日,可查阅因特网址:http://《CISG》/urteile/text/519.htm;《法规的判例法》判例251[瑞士苏黎世州商事法庭1998年11月30日];《法规的判例法》判例345[德国海尔布隆地方法院1997年9月15日];《法规的判例法》判例84[德国美因河畔法兰克福州高等法院1994年4月20日](见判决书全文)。3奥地利最高法院,2000年3月9日,可查阅因特网址:http://《CISG》.at/6_31199z.htm;瑞士卢加诺上诉法院,1999年6月8日,可查阅因特网址:http://=1&do=case&id=483&step=FullText。4对于这种方式,见《法规的判例法》判例378[意大利维杰瓦诺法院,2000年7月12日](见判决书全文);意大利里米尼法院,2002年11月26日,《意大利法学》,2003年,第896页及其后各页。5对此已经在《法规的判例法》判例106中指出[奥地利最高法院,1994年11月10日](见判决书全文)。6见荷兰鹿特丹商业法庭,2001年11月1日,《荷兰国际私法》,2002年,第114期;可查阅因特网址:瑞士瓦利斯州法院,1996年3月11日,Unilex;意大利里米尼法院,2002年11月26日,《意大利法学》,2003年,第896页及其后各页。3A/CN.9/SER.C/DIGEST/CISG/1物”的合同。7因此,正如一家法院所指出的,合同的实质在于交付价款以换取货物。84.本公约还覆盖一些其他类型的合同,如分期分批交货合同,9这一点可以从本公约第七十三条推断出来,还有由供应商直接向卖方的顾客交付货物的合同。10根据第二十九条,更改销售合同的合同也属于本公约实质性适用范围之内。115.第三条包含了一个特殊规则,该规则(在某些限度内)将本公约的实质性适用范围扩展至适用于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销售合同以及卖方也需要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6.多数法院在考虑这一问题时都得出这一结论,即本公约不适用于分销协议,12因为这些协议的目的更多在于“组织经销”而不是转移所有权。13但是,7见《法规的判例法》判例106[奥地利最高法院,1994年11月10日](见判决书全文);查阅文中定义中所规定的买方的义务,另见比利时哈瑟尔特商事法庭.,1995年5月2日,可查阅因特网址:http://。8《法规的判例法》判例328[瑞士楚格州法院1999年10月21日](见判决书全文)。9见德国汉堡友好仲裁庭,1998年12月29日,《国际商法》,2001年,第337页;《法规的判例法》判例251[瑞士苏黎世商事法庭,1998年11月30日];《法规的判例法》判例238[奥地利最高法院,1998年2月12日];《法规的判例法》判例166[仲裁-汉堡商会仲裁庭,1996年3月21日,6月21日](见判决书全文);德国埃尔万根地方法院,1995年8月21日,未出版;《法规的判例法》判例154[法国勒诺布尔上诉法院1995年2月22日]。10见《法规的判例法》判例269[德国联邦法院,1998年2月18日](见判决书全文);《法规的判例法》判例261瑞士桑内地区法院,1997年2月20日]。11见《法规的判例法》判例297[德国慕尼黑州高等法院,1998年1月21日];《法规的判例法》判例133[德国慕尼黑州州高等法院,1995年2月8日];国际商会仲裁庭第7331号裁决,《国际法杂志》,1995年,第1001页及其后各页;《法规的判例法》判例5[德国汉堡地方法院,1990年9月20日]。12见《法规的判例法》判例297[德国慕尼黑州高等法院,1998年1月21日](见判决书全文);《法规的判例法》判例295[德国哈姆州高等法院,1997年11月5日];《法规的判例法》判例273[德国慕尼黑州高等法院,1997年7月9日](见判决书全文);《法规的判例法》判例169[德国杜塞尔多夫州高等法院,1996年7月11日];《法规的判例法》判例126[匈牙利首都法院,1996年3月19日];《法规的判例法》判例281[德国科布伦茨州高等法院1993年9月17日](见判决书全文);荷兰阿姆斯特丹法院,1992年7月16日,《荷兰国际私法》1992年,第420期;《法规的判例法》判例420[宾夕法尼亚东区联邦地区法院,2000年8月29日];荷兰阿纳姆法院,1999年4月27日,《荷兰国际私法》,1999年,第245期,参阅UNILEX;荷兰海牙法院,1997年7月2日,《荷兰国际私法》1999年,第68期,第78-80页,参阅UNILEX.一家法院在处理经销协议时适用了《销售公约》。见《法规的判例法》判例379[意大利卡萨卓兰法院,1999年11月4日]。在该案中有关方面提出了类似问题但法院最终没有解决,见《法规的判例法》判例187[美国纽约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1997年7月21日]。4贸易法委员会关于《销售公约》判例法的摘要在执行经销协议时所订立的各种货物销售合同则可以由本公约来调整,14即使在订立经销协议时本公约尚未生效。157.特许协议也不在本公约适用范围之内。16货物8.本公约并没有为“货物”下一个定义。但是,根据第七条第(1)款,对“货物”的概念应当根据本公约的“国际性”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的需要”自动作出解释,17而不需要依靠国内法来进行定义。9.根据判例法,本公约意义上的“货物”是在交付时,18“可移动的并且有形的”19的货物,而不论其是否是固体还是其他形态,20也无论其是旧货还是新货,21并且不论其是否是鲜活的货物。22考虑到这些判决,无形的货物,例如13《法规的判例法》判例192[瑞士卢塞恩州高等法院,1997年1月8日](见判决书全文).。14见《法规的判例法》判例295[德国哈姆州高等法院,1997年11月5日];《法规的判例法》判例273[德国慕尼黑州高等法院,1997年7月9日](见判决书全文);《法规的判例法》判例169[德国杜塞尔多夫州高等法院,1996年7月11日];《法规的判例法》判例204[法国格勒诺布尔上诉法院1996年3月15日];《法规的判例法》判例281[德国科布伦茨州高等法院,1993年9月17日](见判决书全文);国际商会仲裁裁决,米兰,1998年12月,第8908号,刊载于《国际商会国际仲裁庭公报》,第10卷,第2期,第83至87页(1999年秋季号),参阅UNILEX;国际商会仲裁裁决1997,巴黎,1997年1月23日,第8611/HV/JK号,未公布,参阅UNILEX。15《法规的判例法》判例281[德国科布伦茨州高等法院1993年9月17日](见判决书全文)。16见《法规的判例法》判例192[瑞士卢塞恩州高等法院,1997年1月8日]。17见第7条下案文。18见《法规的判例法》判例152[法国格勒诺布尔上诉法院,1995年4月26日](见判决书全文);意大利里米尼法院,2002年11月26日,《意大利法学》,2003年,第896页及其后各页。19见《法规的判例法》判例328[瑞士楚格州法院,1999年10月21日](见判决书全文);《法规的判例法》判例380[意大利帕维亚法院,1999年11月29日](见判决书全文);《法规的判例法》判例168[德国科隆州高等法院,1996年3月21日](见判决书全文);《法规的判例法》判例122[德国科隆州高等法院,1994年8月26日];《法规的判例法》判例106[奥地利最高法院,1994年11月10日](见判决书全文);意大利里米尼法院,2002年11月26日,《意大利法学》,2003年,第896页及其后各页。20见《法规的判例法》判例176[奥地利最高法院,1996年2月6日],将本公约适用于丙烷气体的国际销售。21见《法规的判例法》判例168[德国科隆州高等法院1996年3月21日](旧汽车案);德国科隆州高等法院,1995年11月6日,未公布]。22见《法规的判例法》判例100[荷兰阿纳姆法院,1993年12月30日](活羔羊案);《法规的判例法》判例280[德国耶拿州高等法院1998年5月26日](活鱼案);《法规的判例法》判例5A/CN.9/SER.C/DIGEST/CISG/1知识产权权利,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23或者债务转让24都一直被认为不属于本公约中“货物”的概念范围,当然这还是有争议的。一项市场研究也是如此,它不属于本公约中“货物”的概念范围。25但是,根据一家法院的裁决,本公约似乎也适用于无形的货物,因为该法院声称应当“广义地”解释“货物”的概念。2610.尽管计算机硬件的销售无疑属于本公约的适用范围,27但是软件却未必如此。一些法院认为只有标准软件才是本公约适用范围内的“货物”,28但是,另一家法院判定任何类型的软件都是“货物”,哪怕是订制的软件也是货物。29国际性与营业地11.本公约的适用范围限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根据第一条第(1)款,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30其相关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31其货物买卖合同就具有国际性。12.尽管“营业地”的概念对于确定国际性的问题至关重要,但本公约并没有对其进行界定。它仅仅涉及到的问题是,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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