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乡建设规划法规1第四章城乡建设规划法规第四章城乡建设规划法规2一、基本概念根据《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是以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根本任务、促进土地科学使用为基础、促进人居环境根本改善为目的,涵盖城乡居民点的空间布局规划。规划区:指城市、镇、乡和村庄的行政区域内实际已经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成区+规划控制区域=规划区第四章城乡建设规划法规31、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镇总体规划:是一定时期镇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的整体布局。二、城市规划的分类第四章城乡建设规划法规4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它是确定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化和具体化。2、详细规划第四章城乡建设规划法规5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它是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方面提出的规定性的规划要求。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地块位置和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层数或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河道、管线、文物等)距离、配建设施(含停车泊位)要求、景观要求(色彩、风格等)、出入口位置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其他要求等,实际内容可根据情况依控制性详细规划增减。第四章城乡建设规划法规6建设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乡、村建设用地包括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发展规模:衡量城市、镇大小的数量概念,通常包含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用地规模通常就是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的总和。第四章城乡建设规划法规7首页信息动态城市家园政务公开网上办事规划天地测绘之窗交流沟通机关建设专业知识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法律)颁布日期:2008年07月02日执行日期:编辑:王枫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的大局,是一项重要的综合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顺利开展《南京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编制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我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背景城市总体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担负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现行《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2010)》于1990开始编制、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并于2001年依法进行了调整。现行城市总体规划有效地指导了我市近二十年来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城市总体规划提出的城市性质、城市规模、市域城镇体系、都市发展区内新区建设、老城保护、综合交通等规划目标均已达到或超过规划预期。由于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将于2010年到期,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要求,在更高水平上谋划城市发展,市政府决定并经建设部同意,启动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纳入我市2008年城市建设和管理奋斗目标责任书,成为我市今明年重点工作。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构建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市十二次党代会的精神,围绕“优化城市结构、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的要求,谋划新一轮发展,形成南京2020及2030年城市长远发展的规划目标和空间格局。(二)基本原则。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本次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一是本次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各职能部门、各区县政府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积极参与。二是充分发挥专家领衔咨询、政府科学决策制度,借助专家的力量,提供咨询意见和方案,就总报告、专题研究、专项(专业)规划编制的各阶段的主要技术问题以及成果进行研究、审定。三是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采用咨询、交流、公示等方式,加强公众参与;最终成果经市四套班子审议通过后,上报审批。三、主要内容(一)规划期限。规划基准年2007年,远期至2020年、2030年两个年限,展望远景。(二)规划范围。规划范围为南京市行政区域,包括11区2县,总面积6582平方公里。规划研究要兼顾与周边城市的协调。(三)工作深度。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总报告、专题研究、专项(专业)规划均按总体规划的内容深度要求进行编制,涉及空间的内容需在1:100000—1:25000比例的地形图上进行落实。(四)规划内容。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本次总体规划修编分主报告和专题研究、专项(专业)规划编制两大部分。1第四章城乡建设规划法规8首页信息动态城市家园政务公开网上办事规划天地测绘之窗交流沟通机关建设专业知识关于中央路72号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公示2009年04月01日来源:综合处当前第1/1页1divp第四章城乡建设规划法规9上海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证编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经审核,本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同意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特发此证。发证单位日期第四章城乡建设规划法规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经审核,本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同意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用地位置建设工程性质用地规划性质建设用地面积附件及附图名称:1、关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编号:)一份。2、核定设计范围图一份。遵守事项:一、本书是本市行政区内,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确定规划选址的法律凭证。二、本书附件及附图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未经核发机关同意,本书(含附件及图)核定有关内容不得变更。四、建设单位取得本书后六个月内,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获批准,又未申请延期的,本书即行失效。需要延续本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申请。第四章城乡建设规划法规11什么是红线和建筑红线?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组成。红线规定了建筑物的边界外沿界限。建筑占地的红线,就是实际可使用土地的边界图。即建筑物必须建造在该线以内。1.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红线可与道路红线重合。第四章城乡建设规划法规122.建筑红线:也称“建筑控制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任何临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超过建筑红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基底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建造。有的城市还有建筑绿线之规定,即建筑物应在红线内退一定距离;规划红线图是规定建设项目用地的东、南、西、北外\边界。什么是红线和建筑红线?第四章城乡建设规划法规13南京市规划局关于“建设工程验线”的审批管理建设工程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开工建设,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验线。1、建设单位在开工前,请持“验线报验单”及相关的资料到规划局大厅窗口及各分局窗口申请验线,由窗口转验线组办理。所需相关资料如下:核准的底层平面图;土地局的地籍图;试放线成果;可原件,也可复印件,用后归还。2、建设单位凭验线收件单领取验线结果,验线合格的方可动工。第四章城乡建设规划法规14开挖前或办理开工证(施工许可证)前,现由规委的下属单位——测绘院根据设计图纸到现场钉点并放大线,还要出具成果图。然后向规委申请验线,由执法大队到现场核实无误后,才会批准开挖或开工证。至于测绘院的钉桩点则由施工单位引至一旁,挖到基底再返回来,中间的过程控制只能靠施工和监理单位自己。当然竣工后,测绘院还要来验收出报告,才能规划验收。南京市规划局关于“建设工程验线”的审批管理第四章城乡建设规划法规15-END-第四章城乡建设规划法规16第四章城乡建设规划法规17第四章城乡建设规划法规18第四章城乡建设规划法规19第四章城乡建设规划法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