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矛盾、脱节及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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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矛盾、脱节及协调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实践处于不相协调的状态,集中体现在土地利用规划中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脱节。由于管理体制导致的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管理呈现分割状态,因此同一区域内的土地利用规划往往会存在真空。在深入了解体制内导致城市规划脱节的因素后,指出可行的改善措施。关键词:土地利用规划实践不协调;城市规划脱节;改善措施1引言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许多城市的用地规模突破了原有的规划控制指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凸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市健康发展。城市是以土地为载体的具有多种功能的人口聚集地,城市规划也相应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紧密联系。我国的城市规划是根据城市的客观条件因地制宜,在合理地统筹安排部署下另各个方面均衡协调地发展,而土地利用中的总体规划则主要关注了耕地数量的保护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对于产业用地布局的有关规划内容则分散在农业发展规划、工业园区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次要等级的规划中。2两规的定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城市总体规划:指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为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内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相互关系分析3.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一致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都是将土地作为主要规划对象,通过对土地利用现状结构进行全面分析和研究,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以实现土地资源在各部门间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二者在实现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和城市的持续健康发展方面是一致的,其核心是土地资源的科学利用和有效保护。3.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矛盾剖析虽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在编制依据、规划对象、核心内容等方面相对一致,但从目前的实施状况看,二者在很多方面还存在差异,产生了一系列的矛盾。3.2.1规划编制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城乡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虽然从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但从编制规划角度而言,两规的出发点并不相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着眼于资源约束下的条件最优,城乡总体规划着眼于充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保护土地资源与保障发展为出发点,强调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数量与质量并重,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用地,节约集体用地,确保土地的有效供给,而城市规划是从城市用地需求出发,立足于城市发展和用地的空间布局和结构,并引入多方要求。因此,相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编制更多地偏重于发展,在保护资源环境的基础上,为发展提供尽可能多的选择自由,并留有充分的余地和多种可能性。在编制规划时,就不可避免的导致两者在确定城市空间结构布局和用地规模方面产生分歧。3.2.2用地分类标准存在差异,统计口径和范围不一致以往实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采用的土地分类标准是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颁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分类标准侧重于土地用途;城市规划用地分类主要则是采用建设部1991年发布实施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1994年施行的《村镇规划标准》等。由于两大规划依据的用地分类标准的侧重点不同,导致用地分类的具体内容不同,统计口径和范围不一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行政区划为范围进行统计,城市规划则以城市规划区为统计范围,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用地基础数据来源不同,直接影响到数据的可比性和统一性,使二者在协调衔接上产生巨大困难。2007年8月,我国颁布了新的土地利用分类系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差异的状况可有望改善。但在当前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中,基期数据仍采用过度时期分类,因而存在其与新分类的相互衔接转化这一问题,从而加大了规划编制的难度。3.2.3规划期限不一致,编制不同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长期性,一般为10年至15年,近期规划一般为5年。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可以对城市未来发展的用地布局提出设想。此外,两大规划的基期年经常不一致。编制上的不同步,使得两者对城市发展和用地需求作出不同预测,规划内容出现脱节,导致经济社会发展无所适从,出现盲目攀比经济增长速度,延粗放土地利用方式,土地资源破坏、浪费严重,并给生态环境带来恶劣影响,违背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3.2.4规划范围不同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是规划区,这个规划区代表着城市发展的扩展边界,这个范围可大可小,大多数城市的规划区并没有包含整个城市行政辖区,即使以整个行政辖区作为规划区,城乡总体规划的重点依然在城市扩展边界内,而对于城市扩展边界外的建设发展则并没有实质性的规划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是整个行政区,除城镇建设发展用地外,还要考虑对外交通路网建设、水利建设、村庄建设、现代农业发展等所有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以及生态保护用地与农业用地统筹安排,因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个全覆盖的规划,不会出现某些区域是重点规划范围的现象。3.2.5规划思路不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思路是依据上一级下达的建设占用耕地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和净增耕地面积三项控制指标,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重在控制,而且是刚性的。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时,没有自上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城市的发展思路和城市规模是建立在对城市的社会、经济、历史、地理、资源、产业政策、人文背景等多因素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提出城市发展目标和发展。3.2.6规划对象不同城乡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虽然都是以土地作为规划对象,但城乡总体规划主要针对城镇范围的土地进行规划,确定该范围内商业、居住、交通、广场及绿地等用地类型的形态与布局,对交通、给排水、景观、能源及卫生等各项基础设施进行设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是确定一定时期所有行政范围内建设用地、基本农田及耕地等各类用地的规模和布局,确定所有土地的规划用途。土地利用作为城乡总体规划的对象,只限于城镇建设用地内部的分类,而城镇建设用地整体只是土地利用的子类,因此,虽然两者对象都是土地利用,但分类体系差别较大。3.2.7规划编制工作路线不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采用从总体到布局、从上到下、逐级进行的基本方法,而城市规划基本上是从上到下与从下到上相结合的工作路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很强的控制性,强调对土地特别是耕地的保护,不得因建设需要而降低耕地的保有量,耕地占有指标有严格的数量控制。城市规划的编制则偏重城市的长远发展,根据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和需求确定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编制的工作路线和侧重点不同,造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在建设用地结构、人均建设用地等指标的不一致,城市规划的建设用地需求量大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计划控制指标。3.2.8法律地位不一样土地规划的宏观控制和约束力未能在法律上充分体现。《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都简单地讲各级政府应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规划应对哪些土地利用进行宏观控制,如何保证规划的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无法律约束力,违反了规划如何处置等均未能明确。相形之下,城市规划有《城市规划法》作为法律保障,规划的制定、实施和违反规划应负的法律责任等《城市规划法》均作了明确的规定。4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关系脱节问题的产生城市规划作为土地利用规划的一种与总体规划具有紧密的联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是土地利用管理和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同为指导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空间性规划,两规的充分衔接对城乡建设顺利进行和可持续发展都有巨大的促进作用。但由于二者分属不同部门编制,在开展背景、成熟程度、规划年限、编制方法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导致两规无法充分衔接,造成规划实施环节脱节,导致土地利用方面出现整体与个体利益相悖的局面,如城镇用地规模和布局难以协调一致、城镇形态难以保持一致及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不同等,严重影响其有效实施和管理,成为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市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障碍。两规内容的不一致使部分建设项目无法同时符合两个规划,从而不能实现用地。这样不仅降低了土地利用效率、浪费了两规的建设用地指标,而且让土地使用者无所适从,损害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公信力。5协调措施5.1加强两个规划编制部门间的协作,实现规划的同步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分属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编制,且两个部门编制规划的出发点和侧重点有所不同。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两规”编制的基期年和目标年予以规范化、制度化,做到同步编制,并且其他相关规划也应在规划期限内进行编制,不得随意改变规划编制的期限。要做到二者的协调统一,就应当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和沟通,使两大部门紧密配合,优势互补,。5.2人口规模预测的协调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规模的预测关系到建设用地规模的预测,因此,在“两规”的协调过程中,首先必须在人口统计口径上达到一致,统一采用公安局、统计局、计生委等部门的调查统计数据;其次二者统计的行政区域范围必须一致,要么统一以城市所在区镇的市区人口或镇域人口或城市现状建城区人口等,这样的话,二者所用的数据基础是一样的,由此确定的规划建设人均用地指标也显得科学合理。5.3加强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加强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是协调两大规划的有效途径,具体表现在:城市发展用地规划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结构调整为依据,发展用地规模和控制范围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市发展用地的计划控制指示,建设用地应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对占用量进行严格控制,同时应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且必须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对开发利用不合理的土地,要遵循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原则,根据规划要求作出相应更改或调整。5.4城市发展方向协调统一要使“两规”在城市发展方向上达到协调统一,必须先确定城市的性质,城市性质的确定对城市发展规模和发展方向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根据我国的国情,保护耕地应作为城市发展用地时首先考虑的问题,其次结合区域范围内的土地适宜性评价和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在确保基本农田的基础上,合理的确定城市的发展方向,即向宜建区和基础设施有所延伸的地方拓展。5.5改进规划工作路线和技术方法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取自上而下的规划方法,计划性和控制性很强,总体调控有余而局部协调不足。为确保规划的成果切实落到具体区域,因此建设规划体制由“自上而下”转为“上下结合”,并在横向上实施监控,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同时要注重弹性规划方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编制中的应用,从而使两大规划更好地协调衔接。5.6城市发展规模与城镇体系应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城市规划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含意主要是两点:一是城市发展规模要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是城镇体系要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两规”的协调过程中,城市总体规划应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指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布局上只是起宏观调控作用,城市总体规划则详细的布置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用地的布局。5.7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从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看,《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为城市规划的编制产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然而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言,其法律属性虽然一再被强调,但却无相应的专门法律对此进行保障,可见二者在法律地位上处于罗为不对等的状态,从而进一步增加规划实施管理的难度。因此,建议完善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土地规划立法,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参考文献:[1]王向东,刘卫东,土地利用规划: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