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5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六节违约责任56·合同的概念。合同的一般概念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中的合同概念合同法中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歌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主体包括: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合同是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3、合同是从法律上明确当事人间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文件。4、合同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合同的本质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合同是组织社会经济流转的法律工具。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二、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2、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3、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和要式合同。6、主合同和从合同。三、合同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通过,10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通过,10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曾先后颁布过三个合同法三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⒈平等原则⒉自愿原则⒊公平原则⒋诚实信用原则⒌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公益原则四、合同法的分类⒉供电、水、气、热合同⒈买卖合同⒋借款合同⒊赠予合同⒍融资合同⒌租赁合同⒐运输合同⒏建设工程合同ContentsContentsContentsContentsContents•⒑技术合同•⒒保管合同•⒓仓储合同⒔委托合同⒕行纪合同⒖居间合同第二节合同的订立⒈口头形式•⒉书面形式•①合同书②合同确认书•③车船票、保险单④数据电文形式•⑤格式合同⑥示范文本⑦特殊形式•⒊其他形式一、合同订立的形式•⒈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⒉标的•⒊数量•⒋质量•⒌价款或报酬•⒍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⒎违约责任•⒏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解→调解→仲裁→诉讼•格式合同的适用二、合同订立的内容•㈠要约•⒈概念和条件•希望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具备的条件:•⑴要约内容具体、确定•⑵表明受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三、合同订立的程序•⒉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要约的生效:指要约产生法律拘束力•要约撤回: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取消要约的行为。•要约撤销: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承诺之前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要约失效: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㈡承诺•⒈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⒉承诺应具备的条件:1)由受要约人作出2)在规定期限内作出3)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⒊承诺的方式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承诺的生效合撤回•采用到达主义•㈢合同成立的其它问题•⒈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⒉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到达的地点•⒊实际履行和合同成立的关系•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于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在于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的先契约义务•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事由•《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了四种须承担缔约四、缔约过失责任•过失责任的情形:(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三)违反保密义务。(四)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三)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二者适用的情况不同:一个在合同成立之前,合同未成立或无效的情况下;一个适用在合同成立之后,出现了违约的情况下。•缔约过失责任(二)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二、无效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㈠无效合同•㈡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㈢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三、效力待定合同•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㈠合同条款不明确的履行规则•㈡价格调整时的履行规则•㈢合同涉及第三人的履行规则一、合同的履行的基本原则•㈠同时履行抗辩权•㈡后履行抗辩权•㈢不安抗辩权二、合同的履行抗辩权•㈠代位权•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给权利人带来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㈡撤销权•指债权人对债务人不当减少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三、合同的保全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协议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变更其权利义务的行为。•二、合同转让•指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权利转让•合同义务转让•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一、合同变更•㈠概述•依法或依约定,使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消灭。•㈡解除•⒈协议解除⒉法定解除⒊行使程序三、合同终止•㈢债务抵消•⒈法定抵消⒉协议抵消•㈣提存•由于债权人的原因无法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消灭合同的行为。•㈤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第六节违约责任•㈠违约责任概念•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㈡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客观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的综合原则。一、违约责任概述•构成要件:•一般构成要件:•①有违约行为;②不具备(合同法规定的)免责事由•特殊构成要件:③主观过错•㈢违约行为的种类•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履行期届满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根本违约与一般违约•㈠继续履行•㈡采取补救措施•㈢赔偿损失•㈣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和、定金不可同时并用二、违约责任的形式案例一•2007年8月大学毕业的小王应聘到一家公司做销售支持工作,招聘时单位口头答应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月薪800元,试用期满后开始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但是,试用期满单位并没有跟他签合同,也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而是多次推脱。因为大学毕业生找份工作并不容易,小王一直忍耐,半年过去了,小王还是没有与公司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后小王要求辞职,并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等,公司领导根本不承认当初对他有任何承诺,小林一气之下直接把公司“告”到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如何得到“双倍工资”---关于“双倍工资”胜诉技巧问题探讨案例一分析•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的依据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原则上都要适用该条法律,支付双倍工资。案例二•2003年,李某通过申请,以27万元人民币买受位于朝阳区的经济适用房一套。一个月后,李某与黄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将该房以40万元人民转让给黄某。2009年,因房价大涨,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黄某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故请求法院判决转让合同无效,要求黄某腾退房屋。一审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黄某上诉,二审认定《房屋转让协议》有效。【疑问】1.黄某购买经济适用房是否违法?2.《房屋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经济适用房买卖是否有效案例二分析•根据建设部等七部门发布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五条详细规定了申请经济适用房家庭的条件。本案中,李某取得经济适用房后,不满一年即转让给黄某的行为明显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黄某自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到诉讼发生之日,一直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违反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案例三•曲某和陈某原本是一对恋人,但经常因为一些琐事而吵得天翻地覆。于是,曲某向陈某提出了分手。曲某没想到的是,陈某不但不同意分手,还经常到她家以及单位找她,纠缠不休。一天晚上,陈某找到曲某,并将曲某带到一处空房子内,求曲某不要分手。但曲某分手决心已定,陈某见状威胁曲某索要8万元的青春损失费,否则别想分手。曲某在无奈之下给陈某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陈某人民币捌万元,八年付清,从2003年起”。陈某这才放曲某回家。2005年2月,陈某在多次向曲某索要“青春损失费”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曲某告上法庭,要其曲某按照借条给付欠款。恋爱分手后双方关于青春损失费的约定是否有效案例三分析•在陈某看来,其所依据的是手中的欠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认为陈某与曲某之间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曲某写了欠条就应该按照约定向陈某提交欠款。但从法律上分析,陈某的请求是不能得到法院认可的,原因是:1、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并且必须是双方真实意图的表示。本案中,陈某据以起诉陈某的欠条不具有真实的对价关系,即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欠条的实质是,当曲某提出与陈某接触恋爱关系后,陈某强行让曲某出具以期获得所谓的“青春损失费”,进而解除恋爱关系的协议。因此,根据合同法的原则,该协议是无效的。2、另一方面,并非所有的平等的当事人主体之间所签订的关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都构成合同,其中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就不适用《合同法》。例如,离婚协议应由《婚姻法》调整,一方违反该协议,另一方不能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的“青春损失费”是关于恋爱关系的协议,恋爱的基础是恋爱自由,如果这种“青春损失费”受到保护,就意味着恋爱双方不能随意分手,这是对人身的限制,也正因为身份关系的这种特殊性,因此不受《合同法》的调整。3、此外,青春损失费有违公序良俗的原则,当事人的约定是无效的。综上所述,陈某索要青春损失费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不能达到法院的支持。案例四•王静与章谦(均为化名)原系恋爱关系,双方于2008年12月终止恋爱关系。2008年3月30日章谦向王静借款三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本人章谦欠王静叁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