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工业经济及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根据《济南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加快信息化建设的意见》(济政发〔2009〕6号),我市设立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市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产业发展财政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济政办发[2010]71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政府批准设立、在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用于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产业引导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及使用遵循“公开公正、统筹规划、科学评审,突出重点、择优扶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四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市经信委重点负责明确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扶持项目,市财政局重点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和拨付;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2第五条为支持我市工业经济及信息化建设,提高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发展,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省会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市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我市各类有发展前景的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快速发展。支持工业企业围绕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对生产设施及相应配套设施进行改造、更新的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创新以及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二)加快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步伐,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深入推进信息技术对传统工业的改造。(三)支持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鼓励各类企业开展信息产业核心技术研发和高端产品产业化项目等。(四)扎实推进社会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信息化服务水平。深入推进政务信息化建设,提升政府工作效率和公共服务能力。对基础性、公共性和服务民生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给予扶持;(五)大力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对“中国软件百强企业”、“济南软件十强企业”予以奖励扶持;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软件企业予以奖励;支持软件产品开发、动漫产品设计开发和软件服务项目,鼓励各类软件企业多出新产品、多出口创汇,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扶持;鼓励软件企业实施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对当年通过相关认证的软件企业给予奖励,对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安全重点项目予以奖励3和扶持。(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工业及信息化产业扶持项目。(七)安排2.5%的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工作经费,包括参加国家及省组织的工业和信息化国内外参展经费、项目考察经费、项目评审经费和其他相关工作经费。第六条专项资金作为政府性扶持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补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以奖代补等方式安排。(一)项目补助。对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给予补助,对单个企业的年扶持额度,要根据相关企业的资产规模、年销售额、项目投资额、职工人数、技术水平及上缴地方税收等情况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二)贷款贴息。对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对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额度,原则上应控制在项目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以内,一般不超过150万元,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三)股权投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扶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增拨国有资本。(四)以奖代补。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对相关事项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奖励,奖励范围和标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确定。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第七条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根据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研究确定4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为增加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透明度,不断提高专项资金的到项目率,在上年度的11月份两部门联合发布《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每年分两批下达资金安排计划。申报指南的内容包括:本次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扶持重点、申报时间、提报材料、受理部门(及处室)以及相关注意事项等。对于需要县(市)区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在申报指南中一并公布资金配套比例、配套资金拨付时间等。申报指南要在市财政和市经信委网站公布,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第八条对年度财政预算拟安排的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第一批项目资金安排应不低于年度财政预算拟安排资金的50%,在上年度的12月中旬确定项目扶持名单和资金支持额度;第二批应在年度部门预算执行的上半年确定。第九条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各单位应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受理部门(及处室)申报。过期申报,不予受理。市属及以上企业直接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申报;市以下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信局、财政部门申报,经县(市)区经信局、财政部门初审认定后,联合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凡需要县(市)区承诺地方资金配套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同时提供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承诺文件。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在济南市辖区范围内注册和纳税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二)财务核算规范,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5信用和纳税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财务管理水平;相关企业要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税收信息快报;(三)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要求;申报软件产业项目的企业须通过“双软认证”(软件产品登记、软件企业认定)。(四)项目资金筹集方案已经落实,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或具备开工建设条件,预计项目在一年内(最多两年)能够完工并投入生产。(五)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项目备案(核准)批复文件;最近半年财务报告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工商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申报指南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二条项目申报结束后,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规则性初审。对通过初审的,联合组织由技术、市场、财务等相关专业人员构成的专家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专业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书。第十三条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名单、扶持方式、扶持额度,报市政府批准确认。第十四条除中央、省、市有明确规定用于配套扶持的项目外,在一个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相同项目,其他产业引导资金(含中央及省级财政产业引导资金)已经扶持的,专项资金不再扶持;对同一个项目,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连续扶持不得超过62年;对本年度已有项目获得政府产业引导资金扶持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专项资金对该企业其他项目进行扶持,特殊情况可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市相关要求办理。第四章资金拨付与管理第十五条根据市政府批准确认情况,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联合下达文件,公布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包括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名单、扶持方式、扶持额度等。第十六条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市属及以上项目,直接将资金拨付到项目用款单位;对县(市)区申报项目,市财政局负责将资金指标下达到县(市)区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用款单位,并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市经信委根据批准的项目安排计划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任务书,明确项目实施内容、验收考核指标、时间进度安排、资金使用明细等内容。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与市经信委签订的项目实施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第十八条凡县(市)区承诺地方资金配套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经信部门负责监督项目单位其它资金的落实。第十九条建立政府扶持项目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办单位应在年度终了和项目完工后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市经信委、市财政局。7第五章资金监督第二十条建立资金跟踪问效制度。各用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按照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认真进行会计核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财政等部门将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挥霍浪费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专项资金外,3年内取消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对涉及人员要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济南市工业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济财企[2006]18号)、原《济南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济财建[200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