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县指挥部2.2县指挥部办公室2.3事故现场指挥部2.4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3、事故分级3.1特别重大矿山事故(I级)3.2重大矿山事故(Ⅱ级)3.3较大矿山事故(Ⅲ级)3.4一般矿山事故(Ⅳ级)4、预警和预防机制4.1信息报送4.2事故预防5、应急响应5.1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Ⅱ级)5.2较大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5.3一般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5.4响应流程6、应急结束及后期处置6.1应急结束6.2善后处理6.3调查评估7、应急保障7.1物资保障7.2专业救援队伍保障7.3资金保障8、应急管理8.1宣传、培训和演练8.2奖惩9、附则9.1预案管理与更新9.2解释部门9.3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证重特大矿山事故应急工作快速、有序、高效地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安全、可持续发展。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省、市政府安委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中发生的露天矿山塌方、地下矿山冒顶、片帮塌方,水、火、有毒有害气体灾害,矿山爆破,机电运输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1.4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矿山事故发生后,政府迅速按照预案实施应急工作,处置矿山事故,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努力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确保社会稳定。(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响应。根据矿山事故的严重程度、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3)分工负责,协同应对。有关部门根据“三定”方案和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做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4)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加强应急救援科学研究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在事故单位开展自救工作的同时,依靠科学决策和专业抢险救援骨干力量、先进装备,做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成立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一般矿山事故(Ⅳ级)的应急救援工作。设立以下机构及职责:2.1县应急救援指挥部2.1.2县指挥部组成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副总指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县公安局分管安全局长;成员:县安监局、经贸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环保局、气象局、供电局、电信局、乡(镇)长等单位有关负责人。2.1.2指挥部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县一般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2)紧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和单位参加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3)负责县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管理。(4)组织全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监督检查各系统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5)组织矿山安全生产人员和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救援技术的培训,开展矿山安全知识宣传。(6)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2.1.3成员单位职责(1)县安全监管局:负责矿山事故报告;向市指挥部建议启动本预案;监督检查矿山企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全县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技术咨询;组织开展矿山事故调查;负责组建区域性专业救护队伍。(2)县经贸局:按《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组织协调抢险物资的应急供应。(3)县公安局: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加强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确保救援通道的畅通。(4)县监察局:负责监察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参与事故调查,查处事故相关责任人。(5)县民政局:负责制定伤亡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预案,指导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款物的发放。(6)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应急矿区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地质灾害等资料查询预案;提供最新矿区地质资料。(7)县卫生局:负责矿山事故受伤人员抢救工作。确定救治医院,培训专业医护人员;组织现场救护及转运伤员,并统计伤亡人员情况;负责矿山事故中有毒有害气体对人员伤害的鉴定。(8)县环保局:负责制定发生事故的矿山、尾矿库的环境保护方案及其实施工作。(9)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气象服务;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10)县电力公司:负责制定应急救援所需电网电力供应应急预案;储备相应的电力装备。(11)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指挥部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2.2县指挥部办公室2.2.1县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由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局局长担任。2.2.2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1)负责全县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2)汇集、上报矿山安全事故信息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3)提出矿山应急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4)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落实相关部署,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矿山事故现场指挥部以及矿山救护专业队伍的应急工作。(5)指导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宣传工作,对有关新闻稿进行审核。(6)对全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7)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2.3事故现场指挥部根据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县指挥部可下设事故现场指挥部。2.3.1事故现场指挥部的组成发生一般矿山事故后,事故现场指挥部由县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的实际,指定相关成员单位、当地政府领导和矿山救援专家参与组成。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指挥部总指挥指定。2.3.2事故现场指挥部的主要工作职责(1)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制定救援工作方案,并报请市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2)协调多支救援队伍之间、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3)指导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宣传工作,对有关新闻稿进行初审。(4)处理矿山事故发生后其他突发事件。2.3.3现场救援专业组及职责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成立以下专业救援组:(1)伤员救护组。由县卫生局牵头,县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及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根据伤害特点实施抢救预案,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2)现场救援组。由县安监局牵头,企业义务应急救援队伍和县属区域性专业矿山救护队伍组成。负责现场处置及现场伤员的搜救。(3)安全警戒和疏散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乡(镇)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疏散、物资转移等工作。(4)物资供应组。由县经贸局牵头,县安监局等部门参与组成。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5)通信保障组。由县通信管理局牵头,相关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做好相关应急指挥通信的保障工作。组织协调相关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6)专家咨询组。由县安监局牵头,有关部门及专家参与组成。负责对事故应急处置提出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7)事故调查组。由县安委办牵头,公安、监察、工会等有关部门与专家参与组成。负责事故调查、取证等工作。3、事故分级按照矿山事故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情况和抢险救援工作难易程度,矿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矿山事故(Ⅰ级)、重大矿山事故(Ⅱ级)、较大矿山事故(Ⅲ级)和一般矿山事故(Ⅳ级)。矿山事故超出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能力的,应相应提高矿山事故等级。3.1特别重大矿山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2重大矿山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3较大矿山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4一般矿山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预警和预防机制4.1信息报送矿山企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险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等如实报告事故或重大险情情况。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或重大险情报告后,应根据各自职责,按《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接到重大矿山事故或重大险情报告后,应及时将信息通报县指挥部办公室。4.2事故预防所有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修订;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强化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5、应急响应5.1一般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一般矿山事故发生后,县政府或安监局接到事故发生单位一般矿山事故或险情信息后,迅速做出应急响应,立即实施本预案,快速赶到现场部署、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将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报告市政府、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市安监等部门。5.2响应流程矿山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如下图:事故报警6、应急结束及后期处置6.1应急结束事故救援工作已完成,矿区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基本恢复,由实施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县指挥部办公室联系电话:83332927县指挥部县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启动根据事故类别确定应启动的子预案塌方、冒顶事故井下水、火灾事故其他矿山事故现场指挥部有关信息资料:矿山工程图件指挥层次示意图人员疏散分流图应急救援程序简图各类事故救援线路图井下有害气体资料等应急行动技术专家紧急疏散现场急救事故规模控制公安交警部门医疗救护水文地质专业矿山救护事故现场保护与调查响应终止6.2善后处理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出其他处理。协调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款,对应急救援过程中牺牲的救护人员进行嘉奖。事发地乡(镇)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指导事故发生单位积极做好恢复生产相关工作。6.3调查评估矿山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执行。矿山事故应急结束后,县安监部门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处理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改进建议,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7、应急保障7.1物资保障县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所需救援物资、技术设备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和设备到位。7.2专业救援队伍保障应急救援成员单位和矿山企业要建立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做好日常训练和实战演练,确保矿山事故发生后救援力量到位。7.3资金保障县矿山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县安监局提出预算,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县财政预算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