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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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78条•三编:总则、分则、附则第一编总则(44条)–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编分则(130条)–第六章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第七章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第八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第九章贪污贿赂行为–第十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第十一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十二章失职、渎职行为–第十三章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第十四章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第十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三编(4条)•解释权•军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等•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指导思想•第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原则•第三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第四条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七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适用范围•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违纪与纪律处分•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第十一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改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二)解散。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违纪与纪律处分•第十二条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第十三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四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五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十八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第十九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第二十条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从轻、从重处分和减轻、加重处分原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判刑或劳教,开除党籍•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党纪追究、刑事追究、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互相关联。其他规定•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第三十八条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一)直接责任者。(二)主要领导责任者。(三)重要领导责任者。•第四十条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公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第六十条~第七十一条•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二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进行走私,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幕交易;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失职、渎职行为•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在安全工作方面等等。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违反劳动管理法律、法规侵犯他人权利;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邮件、信件;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诬告陷害他人的;其他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虐待家庭成员;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其他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进行色情活动的;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影视书画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观看淫秽影视书画、表演;猥亵、侮辱妇女;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种植毒品原植物或者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精神药品和其他违禁品的;侵犯公私财产(盗窃、诈骗、抢夺、破坏或者哄抢公私财物)、参加赌博屡教屡犯、妨碍执行公务、扰乱和破坏公共秩序、搞封建迷信活动、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的、超计划生育、包庇犯罪分子等等。附则•第一百七十五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党委(党组),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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