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合同法合同法是本课程的重点章,内容丰富,知识点多,一般考试都是重点考核的章节。本章是重点,也是难点。学习中既要结合相应的法律规定,理解和掌握合同的概念、分类,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关于有效合同成立的六大要件、合同的订立、履行、合同的效力,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对违约的救济方法等。更重要的是要学会运用合同法的相关理论分析案例,解决纠纷,准确、全面而且简明扼要地提出自己的分析处理意见。2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定义与特征(一)合同的定义《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两人或多人之间为在相互之间设立合法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美国《合同法重述》(RestatementofContract)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一个或一系列的允诺(promise),对于违反这种允诺,法律将给其补偿,或将强制其得到实际执行。”《德国民法典》第305条规定:“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关系或变更法律关系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法国民法典》第110条规定:“合同是一种合意(Consensus),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我国《合同法》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3(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2、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3、合同是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4二、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合同法是调整与合同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5第二节合同的成立资本主义各国对于合同的有效成立,一般都要求具备以下六大条件:一、要约与承诺(offerandacceptance)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充分的协商,达成一致,合同就成立了。因此,这个协商的过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讨价还价的过程,这个过程在法律上分为要约与承诺两个必经的法律环节。6(一)要约(offer)1、何为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或者说要约是一方想另一方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或提议。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offeror),接收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offeree)。在外贸业务中,一笔交易的达成往往要经过: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四个环节。实际上这四个环节对应着法律中的四个环节: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承诺。询盘→发盘→还盘→接受(inquiry)(offer)(counteroffer)(acceptance)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承诺(invitationforoffer)(offer)(counteroffer)(acceptance)(inquiry)72、要约的条件要约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2)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3)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才生效。受要约人是否必须是特定的人?对此,各国法律规定不同。83、有关要约邀请(invitationforoffer)要约要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与要约有三点不同:(1)直接目的不同;(2)内容不同;(3)法律效力不同。94、要约的约束力(forceofoffer)(1)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一般来说,要约对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2)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所谓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对方承诺之前能否反悔,能否把要约的内容予以变更,或把要约撤回(销)的问题。对此,两大法系的规定是不同的;10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即要约生效之前两大法系都认为要约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即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要约到达对方之前,要约人能反悔,变更,或把要约撤回,对此,两大法系的规定是相同的;但撤回、变更、修改要约的通知须于要约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即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发出要约,要约到达对方之后,在对方承诺之前,要约人能否反悔,能否把要约的内容予以变更,或把要约撤销的问题。对此,两大法系的规定是不同的;11①大陆法: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有约束力。德国民法典规定,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注明有不受约束的词句,否则要约人须受其要约的约束。1)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德国民法典规定,在有效期内不得撤销、变更或修改;2)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有效期,要约人在依通常情况下可望得到答复以前,不得撤销或更改其要约。12②英美法采用原则上要约对要约人无约束力的原则,即要约到达对方之后,在对方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反悔,对要约的内容予以变更,或把要约撤销,即使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但以下两种情况例外:1)有对价支持的要约;2)签字腊封式的要约。UCC第2-205条对此作了突破性的规定:由商人以书面签字的方式发出的有关货物买卖的要约,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不得撤销,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有效期,则在合理的时间内不得撤销,但不得撤销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此规定的意义就是在一定条件下承认没有对价支持的要约也是确定的要约,但要符合三个条件:A:要约是以书面签字的形式发出的;B:是有关货物买卖的要约,即要约人必须是商人;C:要约规定了有效期,如没有规定,则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13Case1984年11月1日,A给B去信表示愿意以每箱1000美元的价格卖给B200箱CLR酒,该要约有效期为30天。11月15日,A获悉CLR酒价格猛涨,遂撤销要约。B无视A已撤销要约,于11月29日寄出承诺信。该信A于12月3日收到。问:A与B之间究竟有无合同?为什么?145、要约的生效要约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对此两大法系的规定是一致的。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生效也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156、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又撤回了自己所发出的要约,即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又撤销了自己发出的要约,即在要约生效后,将该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无效。16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撤回与撤销的规定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是,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177、要约的消灭要约的消灭是指要失去了法律效力,无论是要约人还是受要约人都不再受其约束。导致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项:(1)要约因有效期已过而失效;(2)要约因被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3)要约因被受要约人拒绝而失效;(4)要约发出后因要约人死亡或精神失常而失效。18(二)承诺(acceptance)1、何为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承诺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19CaseA向B发盘,发盘中说:“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B收到发盘后,立即电复说:“我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但A未作任何答复。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0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在这个问题上英美普通法有一个古老的原则--镜像原则(MirrorImageRule),其寓意就是承诺要象镜子一样反射出要约的内容,否则就视为一项新的要约。这一规定显然与资本主义的发展不相适应,为此,UCC2-207作出了灵活的规定:如果商人间进行交易,受要约人在承诺中附加了某些条款,承诺仍然有效,这些附加条款得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除非出现以下情况:①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规定承诺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②附加条款对原要约作了重大修改;③要约人在收到有附加条款的承诺后在合理的时间内表示拒绝;④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213、承诺的方式(1)明示方式:如口头承诺,书面承诺等。(2)默示方式:①以行动来表示承诺;②以沉默来表示承诺(Silence)lSilence能否构成承诺?沉默原则上不能构成承诺。但特殊情况下,沉默也能构成承诺:A:双方当事人在以前的交易中已形成了惯例,将沉默视为承诺。B:如果受要约人有机会表示反对,但仍然保持沉默,则视为承诺。224、承诺的生效时间如果承诺以口头方式作出,则承诺在传达到对方且对方了解时生效。如果承诺以书面方式作出,则承诺的生效时间两大法系之间有较大分歧:(1)英美法系实行“投邮生效”的原则(Mail-BoxRule)英美法认为,以书面形式表示承诺时,承诺通知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23CaseA向B发出书面要约,要购买B的房屋,要求B在一天内批准。7月9日,A把此书面要约交给B的代理人C。7月10日,B签字后交给C。7月11日,A被告知B已签字。7月13日,A对C说,A已撤销要约。7月23日。C把B签了字的书面承诺交给A。B要求A确认合同成立,B胜诉。A不服,上诉。问:该纠纷应如何解决?为什么?24为什么英美法采用投邮生效的原则?其真正的原因是什么?(2)大陆法系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ReceivetheLetterofAcceptance)即承诺只有传递到相对人时才生效,合同亦于此时成立。所谓传递到相对人,是指到达收信人的支配范围就立即生效,而不论收信人是否已了解其内容。255、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1)英美法由于承诺采用投邮生效的原则,因此承诺不存在撤回问题。(2)大陆法由于承诺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所以,在承诺到达原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可以撤回已发出的承诺通知,但要求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生效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这样才能阻止承诺产生法律效力。26对于以上有关要约与承诺的内容,请见下表两大法系要约和承诺在生效时间和撤回(销)方面的比较英美法大陆法要约生效时间到达生效到达生效到达对方以前可以撤回到达对方以前可以撤回撤回或撤销到达对方以后,对方承到达对方以后,诺以前可以撤销,但有原则上不可撤销两个例外承诺生效时间投邮生效到达生效撤回不可撤回到达对方以前可撤回,但要求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生效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27二、对价与约因(considerationandcause)(一)对价1、何为对价对价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28Case(关于何为对价)1891年英国案例A是B的叔叔。B抽烟很凶。A对B说,B如能在成年前坚持不抽烟、不喝酒,A将给B5000美元。后A不幸死亡,但5000元未付。问:本合同是否有对价?A之遗产管理人有无以无对价为由拒付?为什么?29(一)对价2、对价的作用(1)有无对价支持是判定有无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存在的依据。(2)有效的对价只能存在于允诺人和承诺人之间,来自第三人或第三人作出的对价无效。30Case(对价的作用)英国人A受雇于美国芝加哥铁路公司,签订了雇佣合同。合同内容包括美国芝加哥铁路公司可以随时解雇此人。后来,发生工人大罢工,公司分管领导对A说:“你先停止工作,以后工人复工后再雇你。”然而,工人复工后,美国芝加哥铁路公司不再雇用此人。A起诉美国芝加哥铁路公司.问:A能否胜诉?为什么?31Case(对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