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第一次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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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联系方式:蔡灿新13642735088caicanxin2004@yahoo.com.cn第一讲《教育法学》概述前言什么是法?请你结合右图(正义女神)谈谈什么是法?法又依靠什么来维持?法的常见理解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比如摩西十诫法是规范或规则:比如交通法规法是社会契约的产物:比如选举法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基本界定基本概念:法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的总和。法的一般特征1、调整行为的规范。——行为关系是法的调整对象:社会关系以行为为条件。——法具有规范性:概括性、规范为主、行为模式和后果归结。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制定: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认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包括确认、认可和对具体裁决的概括。——解释:国家专门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作进一步的阐释。3、以权利和义务的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体现主体及其法律地位。——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体现主体及其法律地位。——法具有利益的导向性:权利具有特定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义务也意味着利益负担以及责任后果。4、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的强制性——法的程序性。它是克服专权、维护公正、保持法律纯洁性的手段问题:法律可以干涉一个人的思想和念头吗?问题你认为什么是教育法学?教育法学跟其他的法学有什么共同与不同点?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一、教育法学一般理解1、新兴独立学科说2、综合性边缘学科说3、交叉学科说4、知识部门说5、分支学科说二、教育法学概念新解教育法学是一门以法学和教育学为主要理论基础,教育法律及其问题为研究对象,运用案例法、分析法、语义法、推理法以及系统法等多种方法对教育法律及其问题进行研究,揭示教育法律规律,构建教育法律理论,指导教育法律实践的法学和教育学的交叉性分支学科。这个定义揭示了教育法学的学科基础、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任务与研究目的。学科性质为:法学与教育学的交叉分支学科,属于法学中一个部门法学有人说,心理学有着漫长的过去,却只有短暂的历史。这句话也适合教育法学为什么要了解教育法学发展的历史,历史意识的价值漫谈第二节教育法学的产生与发展一、国外教育法学的产生1、德国: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1957年,德国学者黑克尔(Heckek)的《学校法学》2、美国:诺尔特和林恩:《学校法——教师手册》(1963年)——美国较早成体系的教育法学著作3、日本20世纪60年代出现了教育法学著作一、我国教育法学的产生1、历史考察:先秦时期:法家的法治主张唐朝:科举制度清朝:1904奏定学堂章程民国:大学组织法等100多部教育方面的法律2、现代发展:恢复阶段:1981-1985发展阶段:1986-1990深化阶段:1990-1999走向成熟:2000年以后三、当代教育法学的发展1、教育法学逐渐从行政法学中脱离出来2、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更为系统3、出现了教育法学的专业学术组织和专业学术杂志:组织:全国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专业委员会,学术杂志:中国教育法制评论4、高等师范院校普遍开设课程5、出版教育法学著作:40多本问题:从教育法学的历史发展,你得到哪些启示?本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启示1.教育法学与其他学科一样,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无论是西方还是我国2.教育法学的发展总体趋势与其他部门法学一样:不断分化与独立的过程3.教育发展整体处于知识累积与丰富的过程第三节教育法治的基本原则与教育法律关系一、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概念: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教育法始终、对教育法制定和实施起普遍指导和制约意义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一)依法治教原则它要求国家对教育的基础地位、教育方针、人才规格和培养目标等以教育法律明确规定,各项教育事业的管理必须依法进行。问题:请你结合实际谈谈我国依法治教总体情况怎样?现在还存在哪些问题?如何改善或者治理?(二)公共性原则-----这一原则是现代社会教育的重要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一,必须符合我国教育方针;第二,必须坚持公益性,不得以教育为赚钱牟利的工具;第三,必须对国家、人民和社会负责,不得损害国家、人民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2、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的监督和管理。现代化教育是一种包括义务教育在内的规模庞大的公共性事业,只有通过国家财政的必要保障,才能建立和维持,只能由国家管理。3、教育与宗教相分离。虽然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权,但学校教育不得向未成年人灌输宗教思想或强迫学生信仰宗教。宗教组织不得在学校传教,发展教徒。问题:你如何理解公共性?它与私人性有何区别?能否举例说明(三)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原则这是权利本位原则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要求教育法以维护和保障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为主要价值取向,确立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1、对于教育者、受教育者、学校而言,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都可以做。2、对于国家教育管理部门而言,只有教育法律,法规允许的才是可以作为的,防止权力的滥用。(四)公民受教育权利平等原则基本涵义是指国家对所有公民的教育权利进行平等地保护,国家实行在教育上的无差别对待的原则。这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问题:你认为当前教育公平吗?不公平体现在哪些方面?你怎么看待?又如何实现?二、教育法律关系(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概念: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教育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的涵义是指:1、是经教育法律规范调整后的教育关系,未经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关系不属于教育法律关系。2、是以主体间的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为主要内容。3、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社会关系。(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1、按主体可分为: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与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法定教育行政主体在实施教育行政管理、行使教育行政职权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具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2、按规范性质不同分为:积极型教育法律关系和消极型教育法律关系这是根据教育法律关系赖以形成的教育法律规范的种类不同来划分的。教育法律规范一般有三种,即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根据义务性规范形成的法律关系,是积极型教育法律关系;根据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性形成的法律关系,是消极型教育法律关系。(三)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即教育权利的享有者和教育义务的承担者。我国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非常广泛:(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2)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3)受教育者;(4)政府及有关部门;(5)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2、教育法律关系内容:即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教育权利和承担的教育义务。(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共九项;(2)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共六项;(1)受教育者的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如:参加学习,使用设备、图书、获取证书、遵纪守法;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完成学习任务等。3、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即是指教育法主体的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有以下三类:•(1)物。如教育经费、教育设施、教育设备等。(2)行为。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与义务的作为与不行为。•如:行政行为,管理行为,教学行为等。•(3)精神财富。即与人身密切相关的非物质财富。•如:教材、著作、教案教法、教具的发明等智力成果。案例一:1999年10月29日,某县某初级中学下午第三节课,任课老师让学生自习,自己在教师内批改作业。原告康某与被告李某同坐一排,相互开玩笑,康某用圆珠笔戳李某头部,李某用铅笔向康某戳去,刺中康某右眼,致原告康某右眼外伤,晶体半脱位,视网膜脱离,眼球穿通伤,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请问该案例涉及到的哪些主体、客体以及内容?案例二德化某小学经教育局审批,组织该校学生到外地“春游”,在返回途中停车休息时,学生张某横穿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到医院治疗,花费医药费30452.02元。该案经交警大队处理,认定张某横穿公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请问:该案例涉及哪些主体、客体及行为?你认为哪些主体应该承担责任?第四节学习和研究教育法学的意义与方法意义:一、有利于加强我国教育法制建设二、有利于增强教育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1,了解教育法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2,积累基本的教育法的案例3,对自己选题或者专业发展有促进作用三、有利于繁荣和发展法学和教育学学科学习和研究教育法学的基本方法(一)文献阅读法:比如中国近十年教育法学进展综述(二)调查研究法:当前教师法律意识现状与对策分析(三)比较研究法:中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比较研究(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四)系统思考法:教育立法科学性的系统思考(五)案例分析法:对孟母学堂的案例分析其他:语义法推理法等第五节当前教育法学研究的主要问题或者课题(一)对教育法的基本原理和一般规律的研究研究内容包括:教育法的本质、特征、形式和作用;教育法的产生、发展的规律;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性质和内容;教育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类别;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的一般原理等。这些问题构成教育法学基础理论的(二)研究内容主要是: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权,包括国家教育权、学校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家长教育权;受教育权,包括学习权、发展权和选择权;现代教育行政的法律形式;各教育关系主体(主要是学校、教师、学生)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教育活动中的法律(三)对教育法运行问题的研究主要是从实践角度研究教育法制定后如何实施、怎样保证实施,研究教育法律意识的培养过程和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实现过程。研究内容包括教育法知识的普及、教育法的遵守、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以及教育法制监督等实施教育法的活动,探讨建立教育法律秩序、实现依法治教、促进教育法制建设问(四)对本国现行教育法的研究一国现行的教育法,集中体现了该国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意志,规定了教育活动的法律原则及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教育活动中的权利义务,是教育法学研究的重点。包括从总体上研究现行教育法,探讨现行教育法体系问题;从内容上研究现行教育法,诠释或注释现行教育法文件;从形式上研究现行教育法,探讨改进立法技术,促进教育法文件的规范化、(五)对外国教育法的研究对外国教育法的研究,主要是对世界各国现行教育法的研究。如对日本教育法、德国教育法、韩国教育法的研究等。即包括对单项教育法的研究,也包括对一国教育法体系的研究。这方面的研究,对于了解外国的教育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趋势,借鉴有益的经验为我所用,是不可缺少的。同时,它也是对教育法进行比较(六)对教育法历史的研究任何国家的现行法律制度都有其历史渊源。研究各国教育法的历史,考察它的具体历史发展过程,了解它的思想渊源和来龙去脉,对于研究教育法的基本原理和一般规律,以及正确认识各国的现行教育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趋势,具(七)对教育法的比较研究,既是教育法学研究的一种方法,也是教育法学研究的一个领域。比较研究的对象有:(1)不同历史类型,如社会主义类型和资本主义类型的教育法的比较;(2)法系之间的比较,即对不同法系或不同法律传统的教育法所进行的比较;(3)国别的比较,即对两个以上国家的教育法进行比较;(4)单项教育法律或者法律问题的比较,如对两个以上国家义务教育法律的比较、各国教育法基本原则的比较等。对各国教育法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了解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教育法律,促进(八)对教育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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