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4部门关于成都市生猪良繁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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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4部门关于成都市生猪良繁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填报时间:2010-06-18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第七秘书处文号:成办函〔2010〕135号签发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签发时间:2010-06-11生效时间:2010-06-11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农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关于《成都市生猪良繁体系建设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一○年六月十一日成都市生猪良繁体系建设方案市农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为加快生猪品种改良,进一步提高我市生猪市场竞争力,促进生猪产业向高端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建设目标围绕全市年出栏商品猪1000万头,其中纯外血优质商品猪不少于800万头(良种率达到80%以上)的发展目标,大力推进“宝塔型”生猪良繁体系建设。2012年底前,全市新(改、扩)建曾祖代(原种)种猪场4个,曾祖代(原种)种猪存栏达到3300头;祖代(扩繁)种猪场发展到35个,祖代(扩繁)种猪存栏达到3.34万头;父母代种猪发展到50万头。二、建设内容(一)曾祖代(原种)种猪场。1.建设数量:4个。2.建设方式:新建或改(扩)建。3.布局:在崇州市、大邑县选址各新建1个;在邛崃市、蒲江县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种猪场各改(扩)建1个。4.建设规模:每个新建曾祖代(原种)种猪场需用地100亩左右,建筑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常年存栏种母猪1000头以上,总投资4000万元左右,其中基础设施投入2000万元左右,引种投入2000万元左右。改(扩)建曾祖代(原种)种猪场按照新建标准增加相应基础设施和引种投入。5.品种要求:1个曾祖代种猪场以PIC种猪改良国际集团的PIC种猪配套系为主,种猪从美国引进;其余3个原种场以长白、约克、杜洛克等品种为主,种猪从美国、加拿大、丹麦等国家引进。6.建设进度:2010年,开工新建2个(其中PIC种猪场1个,其他品种种猪场1个),改(扩)建1个;2011年,改(扩)建1个;2012年底前4个曾祖代(原种)种猪场全部建成投产。7.建设标准:项目选址、规划严格按《种畜禽场建设布局规范》(DB51/T652-2007)执行。污染防治严格遵守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的“三同时”要求,大力推行生物发酵床技术、沼气配套技术以及种植养殖相结合的农业循环经济模式,实现所有新建或改(扩)建曾祖代(原种)种猪场污染达标排放或零污染排放。28.投资方式: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支持本地企业或引进国内外有较强实力的知名种猪育种公司、种猪生产企业投资兴建。9.扶持政策:国土部门将优先解决新建或改(扩)建曾祖代(原种)种猪场所需建设用地;市农发投公司优先提供固定资产投资担保贷款,并给予一年期30%-50%的贷款贴息;农业部门优先安排配套沼气项目;2010年至2012年期间,对符合要求的进口种母猪,市级政策性支农资金给予每头4000元的补贴。(二)祖代(扩繁)种猪场。目前,我市现有祖代(扩繁)种猪场的数量和规模已能满足生产需要,建设重点放在规范和完善祖代(扩繁)种猪场的基础设施上,通过支持改善基础条件、增添设施设备、强化管理,引导祖代(扩繁)种猪场从我市曾祖代(原种)种猪场引进种猪,尽快提升祖代(扩繁)种猪场种母猪质量。(三)父母代种猪场。父母代种猪场原则上要与商品猪场整合建设,实行场内分区养殖。鼓励养殖场(户)从我市祖代(扩繁)种猪场引进种猪,加快品种更新,提高良种化率。(四)商品猪场。1.建设数量:230个。2.建设方式:新建或改(扩)建。3.布局:在青白江区、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大邑县、蒲江县等生猪生产大区(市)县布点建设。4.建设规模:每个养殖单元占地5亩,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常年存栏能繁母猪80头、商品猪500头以上。总投资不少于110万元,其中基础设施投入100万元,引种投入10万元。5.品种要求:PIC、长白、约克、杜洛克等品种(系)。6.建设进度:2010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的30%,2011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的70%,2012年底前完成所有建设任务。7.建设标准:项目选址、规划按照《规模猪场建设标准》(GB/T17824.1-2008)建设。污染防治严格遵守环保设施“三同时”要求,大力推行生物发酵床技术、沼气配套技术以及种植养殖相结合的农业循环经济模式,实现污染达标排放或零污染排放。8.投资方式:整合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综合示范线、统筹城乡综合示范带、新农村建设示范片、土地综合整治和中央、省、市扶持生猪生产的有关项目和资金,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由农民自建、农民合作共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联建、本地企业建设或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投资建设。9.扶持政策: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快推进生猪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函〔2009〕167号)有关规定执行。农民自建、农民合作共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联建的种猪场和商品猪场所需用地按设施农业用地对待。(五)特种野猪养殖。1.布局:主要布局在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大邑县等地。2.建设方式: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由农民自建、农民合作共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3.扶持政策:将特种野猪养殖纳入我市生猪产业发展规划,享受商品猪养殖的相关扶持政策。三、保障措施(一)成立推进工作组。由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农发投公司和成都农商银行参加,成立成都市生猪良繁体系建设推进工作组,建立推进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落实支持政策,确保全市生猪良繁体系建设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曾祖代(原种)种猪场建设项目由市级相关部门立项、审批,项目建设由区(市)县负责。祖代(扩3繁)种猪场规范完善、商品猪场建设、良种推广由区(市)县负责,并根据市上的总体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二)健全技术服务与推广体系。结合我市基层农业综合服务站标准化建设,一并完善生猪产业发展重点区(市)县的人工授精站(点)的布局。强化对生猪人工授精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操作技能,扩大全市生猪人工授精配种技术的覆盖面。广泛开展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技术合作,指导种猪场制定并实施品种改良方案,为种猪场、商品猪场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三)加大种猪市场监管力度。对种猪场实行常态化监管,严格种猪生产经营许可的审核办理,规范种猪的引进、生产和销售行为。严厉打击伪造种猪生产经营许可证、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销售假劣种猪等违法行为。(四)大力推进规模化标准化养殖。督促养殖场(户、小区)严格执行生猪养殖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程,鼓励开展生猪无公害、绿色、有机养殖基地认证和品牌认证,全面提升生猪及产品的品质。(五)认真开展污染治理。1.经批准新(改、扩)建的种猪场和商品猪场要严格按照环保设施“三同时”要求,实行“三分离”(雨污分离、干湿分离、净道与污道分离)、“两配套”(沼气池配套、沼液池配套)、“一结合”(种植养殖结合)的农业循环经济模式和技术措施。2.未取得建场备案相关手续,不符合规划、环保、防疫要求的养殖场(户),要按照《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的规定进行整治,在禁止养殖区域内的要限期搬迁;适度养殖区域内的要限期整治达标;对拒不搬迁或限期治理不达标的要予以关闭。3.鼓励和提倡养猪场采用生物发酵床技术,改善养殖环境,实现污染达标排放或零污染排放。4.支持养殖企业配套建设有机肥厂,实现生猪粪便资源化利用。(六)做强做大生猪产业链前端。鼓励曾祖代(原种)种猪场、祖代(扩繁)种猪场、商品猪场(户)之间建立种猪供应、技术服务联结机制。引导种猪场与养猪专业合作社之间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提高生猪养殖良种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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