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佑一生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贵单位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贵单位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1贵单位有解除合同的权利………………………………………………………………………9.1贵单位可按本合同约定增加或减少被保险人…………………………………………………6贵单位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2;3.2;8.1;10.2;12.16保险事故发生后请贵单位及时通知我们………………………………………………………3.2贵单位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解除合同会给贵单位造成一定的损失,请贵单位慎重决策…………………………………9.1贵单位有如实告知的义务………………………………………………………………………10.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贵单位注意………………………12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贵单位的权益,请贵单位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10.1明确说明10.2如实告知10.3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11.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11.1年龄错误11.2争议处理11.3被保险人资料12.释义9.1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9.2合同变更9.3联系方式变更10.如实告知4.保险费的交纳4.1保险费的交纳4.2宽限期5.账户条款5.1保险合同账户5.2相关费用5.3保证利率5.4账户价值6.被保险人的变动6.1增加被保险人6.2减少被保险人6.3对合同效力的影响7.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7.1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8.合同中止和复效8.1合同中止8.2合同复效9.合同解除和变更1.贵单位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1.2合同成立与生效1.3投保范围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责任2.2责任免除2.3保险金额2.4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2.5保险期间3.保险金的申请3.1受益人3.2保险事故通知3.3保险金申请3.4宣告死亡的处理3.5保险金的给付3.6诉讼时效福佑一生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华夏保发[2009]335号文,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贵单位”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贵单位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福佑一生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贵单位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贵单位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贵单位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合同成立与生效一、贵单位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1.3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年满16至64周岁(含64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贵单位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二、投保人范围: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但以购买本保险为目的而临时组织起来的团体除外。投保时投保团体的成员人数(可包括成员配偶和子女)和投保成员人数占团体中符合投保条件成员总数的比例须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自贵单位申请生效之日,下同)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向贵单位给付重大疾病确诊当日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价值余额并无息退还所收取的风险保险费,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至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收到该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余额与保险金额之和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同时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价值余额与保险金额均减少为零。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同一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自我们收到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之日起满365天后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初次患首第2页,共16页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它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收到该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日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身故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自贵单位申请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向贵单位给付该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余额并无息退还所收取的风险保险费,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至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该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余额与保险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三、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身故,我们按该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2.2责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所列第33、34种重大疾病除外);(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账户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我们向贵单位退还该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账户价值。三、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的账户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本合同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我们向贵单位退还该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的账户价值。2.3保险金额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余额。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2.4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第3页,共16页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2.5保险金的申请3.1受益人一、贵单位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若贵单位与被保险人具有劳动关系,贵单位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三、贵单位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四、贵单位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五、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三)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四)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八、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事故通知贵单位、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若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23.3保险金申请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发生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情形,根据发生情形的不同,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可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但应当按照下列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可证明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诊断证明和诊断所患重大疾病必需的检查报告;(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资料。身故保险金申请申请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第4页,共16页险人死亡证明;(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五)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二、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三、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3.4宣告死亡的处理一、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还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将以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为被保险人身故日。三、若被保险人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消息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一次性返还给我们。3.5保险金的给付一、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二、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三、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四、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3.6诉讼时效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保险费的交纳4.1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贵单位在投保时一次交清。4.2宽限期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个人账户价值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不足以支付该被保险人当年的风险保险费,则自该保单周年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欠交的风险保险费。二、若贵单位宽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