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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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第一节自然人一、自然人的国籍英美学派:个人对国家的忠诚关系德国学派:个人对国家的绝对服从关系法国学派:个人与国家的契约关系中国学派: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注:依据英国法,出生在英国商船上的人,被认为是英国公民,美国法规定,在美国领海或港口内的外国商船上出生的人取得美国国籍。中国国籍法第5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一)自然人的国籍的积极冲突1、日本: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2、匈牙利: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的国籍为准3、波兰: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4、中国:最高院关于《民法通则》解释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思考:1、如何理解国际私法中的“本国法”?2、我国是否承认双重国籍?(二)自然人的国籍的消极冲突国籍的消极冲突,各国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时,则以其居所地法为其本国法。如居所也不能确定时,有的国家规定适用法院地法或要求当事人归化法院地国国籍。中国最高院关于《民法通则》解释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居住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小结:中国解决国籍的消极冲突途径:首先:适用定居国法其次:适用住所地国法最后:若没有上述两地,我国法没有规定思考:如何理解国际法中的“归化”?二、自然人的住所(一)住所:一个人以久住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住所两个构成要件:(一)久住的意思表示(二)居住一段时间的事实(二)居所:一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居住的住所居所分为:临时居所和惯常居所(三)临时居所:偶然或暂时居住的处所(四)惯常居所:在一定时间内生活的中心和居住的处所注:住所冲突产生的原因:人们因工作或生活习惯有改变住所的自由,有些国家承认一个人有两个以上的住所。(一)自然人的住所的积极冲突第一,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发生冲突的,适用内国法为住所地法。第二,外国住所与外国住所发生冲突的,又有以下几种方法:1、以先取得住所为住所,2、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3、如果一个人同时取得两个住所,或以与当事人关系最密切的住所为住所,或以当事人现在居所地的住所为住所。当事人无居所的,则以父或母的最后住所为住所。中国最高院关于《民法通则》解释第183条规定:“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二)自然人的住所的消极冲突各国普遍采用的方法是以居所代替住所。对于现在无住所的人,有的主张以其最后的住所或出生时的住所为住所,如果没有最后住所或出生时的住所,就以其居所为住所。对于无住所、居所的人,以他现在的所在地法为住所地法。注:中国最高院关于《民法通则》解释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讨论分析题:2010年9月7日,中国渔船船长詹其雄及其他14名渔民在被日本扣押;9月13日,14名中国渔民乘包机安全返回;9月24日,日本冲绳县那霸地方检察厅决定以“保留处分”的形式放还詹其雄;9月25日,由中国外交部和农业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接船长詹其雄,乘中国政府包机回国。分析:中国渔船船长17天后被日本司法机构释放的主因是什么?中国外交的强大?是中国经济强大?中国军事的强大?还是中国民众力量的强大?第二节法人一、法人的国籍(一)成员国籍主义(二)设立地主义,或称登记地主义(三)住所地主义(四)准据法主义法人的国籍应依法人设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来确定(五)实际控制主义(六)复合标准说小结:采用登记地主义或住所地主义的国家较多,法人国籍不应机械地作出规定,而应按具体情况,由法官灵活地作出决定。我国对内、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采用不同的标准: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对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采取设立地主义和准据法的复合标准。二、法人的住所(1)管理中心所在地说,或称主事务所所在地说,即以法人的权力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许多国家的立法采取这种主张。(2)营业中心所在地说,即以法人实际从事营业活动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地。(3)法人住所依其章程之规定说。小结:我国《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即兼采管理中心所在地说和营业中心所在地说。法人的住所地不应机械地作出规定,而应按照具体情况,由法官灵活地作出决定。三、外国法人的认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涉外民事活动的过程。国内立法认可方式:(一)特别认可程序,即内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可。(二)概括认可程序,即内国对属于某一外国的法人概括地加以认可。(三)一般认可程序,即内国对于外国特定种类的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一般都加以认可。注: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区分不同情况作了规定:①对外国法人常驻代表机构的认可,采用了特别认可程序②对来中国从事投资活动的外国法人,因有关合同都要经过政府批准才生效,可理解为采取特别认可程序③对来中国进行货物买卖的外国法人,因没有政府审查批准程序,可理解为采取一般认可程序第三节国家一、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特殊性条件:不是以主权者的身份出现,在有限的范围内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权: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自卫权分析:如何理解“主权”是一种资格?法国人博丹首先提出主权理论荷兰格劳秀斯进一步丰富主权理论二、国家豁免(一)绝对豁免论指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的管辖(二)限制豁免论把国家的活动划分为主权行为(非商业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商业行为),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的主权行为在他国享有豁免,而其非主权行为在他国则不享有豁免。注:1、上述两种理论哪一种越来越多为国家和学者的接受?2、中国2005年9月14日签署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后,采用了哪一种理论?(三)中国关于国家豁免的实践我国一向坚持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但在立法上,尚无有关国家豁免问题的规定。不过,我国在其他一些国家的法院被诉的案件中,我国对国家豁免问题,表明了如下立场:(1)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反对限制豁免论和废除豁免论。(2)坚持国家本身或者说以国家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享有豁免,除非国家自愿放弃豁免。但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有豁免权。(3)赞成通过国际条约消除各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分歧。(4)如果外国国家无视我国主权,对我国或我国财产强行行使司法管辖权,我国保留对该国进行报复的权利。(5)我国在外国法院出庭主张豁免权的抗辩不得视为接受外国法院管辖。第四节国际组织一、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特殊性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三、国际组织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及解决注:国际组织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应适用行为地法。第五节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一、国民待遇二、最惠国待遇三、优惠待遇四、普遍优惠待遇五、不歧视待遇思考题:一、名词解释1.国籍2.住所3.外国法人的认可4.国家豁免权5.绝对豁免论6.限制豁免论7.废除豁免论8.平等豁免论二、简答题1.简述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及其解决。2.简述自然人的住所冲突及其解决。3.简述确定法人国籍的不同主张。4.简述确定法人住所的不同主张。5.简述有关外国法人认可的方式和程序。6.简述国家豁免的根据和种类。7.简述我国对国家豁免问题的立场。8.简述国际组织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及其法律适用。三、论述题1.试评述几种主要的国家豁免理论。2.论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基本制度及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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