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李雨嫱第一编知识产权法总论•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和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一编知识产权法总论•二、知识产权的范围•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依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广义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三部分。其中,商标权和专利权合称为工业产权。第一编知识产权法总论•三、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一)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非物质性•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3、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第一编知识产权法总论•三、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二)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1、知识产权权利人对知识产品享有独占、排他的权利,任何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该知识产品。•2、就专利权和商标权而言,在同一客体上不允许存在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知识产权。第一编知识产权法总论•三、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三)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四)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超出法定期限,该权利即自行消灭。第一编知识产权法总论•四、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体系•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著作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专利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地理标记权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第一编知识产权法总论•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签订,1884年7月7日生效)•《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年缔结)•《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缔结,1892年7月生效)•《世界版权公约》(1952年)•《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罗马公约》••《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专利合作条约》(1970年通过,1978年生效)•《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1971年缔结)•《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96年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1996年通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协议》(简称《知识产权协定》或者TRIPS协定)(1993年通过)第二编著作权法第一章著作权法概述•一、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性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第一章著作权法概述•二、著作权的特征•1、著作权依法自动产生,无须履行任何手续,也不以作品发表为要件。•2、著作权既包括人身权又包括财产权,权能内容非常丰富。•3、著作权保护的地域性限制较小。•4、著作权保护期限较长。第一章著作权法概述•三、著作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区别•(一)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1、标的不同•2、权利的完整性不同•(二)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1、保护对象不同•2、保护条件不同•3、权利产生程序不同•4、适用领域不同第一章著作权法概述•三、著作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区别•(三)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1、权利属性不同•2、法律要求的保护条件不同•3、取得权利的方式不同第一章著作权法概述•四、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一)外国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二)中国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第一章著作权法概述•四、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三)国际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年缔结)•《世界版权公约》(1952年)•《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罗马公约》•《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1971年缔结)•《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96年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1996年通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协议》(简称《知识产权协定》或者TRIPS协定)(1993年通过)第一章著作权法概述•五、中国著作权法的主要原则•(一)保护作者权益原则•(二)鼓励优秀作品传播原则•(三)作者利益与公共利益协调一致原则•(四)与国际著作权法律制度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第二章著作权的客体第一节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一、作品的定义•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二、作品的构成要件•(一)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二)作品应当具有可复制性•(三)作品应当具有可感知性第二章著作权的客体第一节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三、作品的种类•(一)独作作品和合作作品•(二)原创作品和演绎作品•(三)职务作品和非职务作品•(四)自创作品和委托作品•第二章著作权的客体第一节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四、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一)文字作品文字作品以文字的内在含义表达作者的思想情感和观点。(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第二章著作权的客体第一节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一、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著作权法》第四条)•二、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第五条)•(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第三章著作权的内容第一节著作人身权•一、发表权•发表权是指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具体包括作者有权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何时发表以及以何种方式发表的权利。•发表权一次性用尽。•发表权只能作者自己行使。以下两种情况推定为作者同意发表其作品:1、作者许可他人使用其未发表的作品;2、作者将其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著作权法》第十八条)•发表权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转移。(《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发表权兼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性质。•发表权是唯一一项有时间限制的人身权。(《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著作权的内容第一节著作人身权•二、署名权•署名权是作者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行使署名权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署真名、假名、笔名、艺名、别名等,但不得侵害第三人权利(善意署名)。•署名权不得转让、继承、放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署名权无保护期限制。第三章著作权的内容第一节著作人身权•三、修改权•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自己作品的权利。•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修改权受第三人权利的制约。第三章著作权的内容第一节著作人身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者创作作品的原意不受歪曲和篡改的权利。•侵犯作品完整权应以有损作者声誉为前提。•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三章著作权的内容第一节著作人身权•五、收回作品权(法国、德国规定)•收回作品权是作者收回已经复制发行的作品的权利。•收回作品权行使的目的是修改作品或者终止作品的复制发行。•行使收回作品权时应赔偿作品的使用者因其收回作品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第三章著作权的内容第二节著作财产权•一、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二、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三、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四、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五、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六、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第三章著作权的内容第二节著作财产权•七、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八、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九、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一、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二、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追续权,即美术作品的作者或其继承人,从作品原件的再销售中获得收益的权利。第三章著作权的内容第三节著作权的取得和保护期限•一、著作权的取得•(一)国际著作权取得制度•1、自动取得•2、注册取得•3、加注版权标记取得•(二)我国著作权取得制度•自动取得(《著作权法》第二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七、八条)第三章著作权的内容第三节著作权的取得和保护期限•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一)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二)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第三章著作权的内容第三节著作权的取得和保护期限•(四)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五)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第四章著作权的归属第一节著作权的主体•一、著作权主体的概念•著作权主体,又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作品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著作权主体的分类(一)原始著作权主体与继受著作权主体(二)完整著作权主体与部分著作权主体(三)内国著作权主体与外国著作权主体第四章著作权的归属第二节著作权的归属•一、著作权归属的基本原则(《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