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二章相关法律知识【学习目标】1、了解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诉讼时效的概念及特征。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3、掌握代理权行使的法律规定。4、掌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律规定。【案例导入】甲、乙二人均为17周岁,系某财经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2009年9月9日,甲邀乙一起逛街,并在珠宝店用500元买了一条银项链。回到学校后,甲因害怕父母责骂,便与乙协商,将该银项链原价转让给乙。2009年10月1日,乙的父母知道乙向甲购买银项链一事后,非常生气,并强烈要求乙将银项链退还给甲,但甲的父母不同意。请问:甲乙之间的银项链买卖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合法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3、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一)实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二)形式要件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推定形式4、沉默形式三、代理(一)代理的概念及其特征1、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为民事法律行为并承受法律效果的人,称为被代理人或本人。2、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行为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二)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广泛地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各种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借贷、保险、租赁等民事法律行为,但下列行为不适用代理:1、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违法行为。(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根据代理权的发生根据来分,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其中,代理人又称为受委托人,被代理人又称为委托人。2、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代理权的代理。这种代理绝大多数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3、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法律授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四)代理权1、代理权的概念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从而为被代理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权利。2、代理权的行使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3、滥用代理权(五)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1、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即没有代理权的代理。2、表见代理(1)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第三人)客观上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且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后果按法律规定必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第二节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及其特征(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而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二)诉讼时效的特征1、诉讼时效具有严格的法律强制性;2、诉讼时效具有适用上的普遍性;3、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是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并不因此丧失实体权利。二、诉讼时效的分类(一)普通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二年。(二)特殊诉讼时效1、特殊诉讼时效的概念2、特殊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1)短期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2)长期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三)最长诉讼时效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即使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也必须在20年内行使请求权,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四、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一)诉讼时效的中止1、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2、诉讼时效中止的适用条件(二)诉讼时效的中断1、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2、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教材中“思考与实训”题参考答案四、案例分析题案例一:(1)新某对李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已经届满。(2)本案中,新某在2008年10月在借条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属于对履行义务重新作出承诺,但承诺没有强制约束力。案例二:(1)钟某转托他的同事罗某代其创作国画作品的行为无效。(2)钟某的同事罗某的行为的不属于无权代理。教材中“思考与实训”题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A2.B3.D4.A5.A6.B7.D8.B9.A10.A二、多项选择题:1.ABD2.AC3.ACD4.ABCD5.ABC6.BCD7.ABCD8.ABC9.ABD10.BCD三、判断题:1.×2.√3.×4.×5.√四、案例分析题案例一:(1)新某对李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已经届满。(2)本案中,新某在2008年10月在借条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属于对履行义务重新作出承诺,但承诺没有强制约束力。案例二:(1)钟某转托他的同事罗某代其创作国画作品的行为无效。(2)钟某的同事罗某的行为的不属于无权代理。作业第一章四、案例分析题第二章一、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