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国营煤矿设计若干规定》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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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发《地方国营煤矿设计若干规定》的通知(1985年12月11日(85)煤地方字第1159号)部于一九八三年颁发了《地方国营煤矿设计技术若干试行规定》。近年来,这个《试行规定》对各省地方国营煤矿新井建设和技术改造起了积极作用,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为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地方国营煤矿的采掘机械化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使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矿井达到“少投入、多产出、快产出”的目的,从而更好地发挥投资或贷款的综合经济效益,我们从今年四月份起组织各省(区)煤炭部门和部分设计院对《地方国营煤矿设计技术若干试行规定》进行了修改,现正式颁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部。本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在建的新井和改扩建矿井项目不再修改设计和概算。附:地方国营煤矿设计若干规定一、总则为适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及科学技术发展,使地方煤矿逐步达到“正规生产、安全稳产、讲求效益”的要求,使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矿井达到“少投入、多产出、快产出”的目的,针对地方煤矿的特点,统一设计技术原则,特制订本规定:第一条地方煤矿的设计技术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煤炭工业各项具体技术政策。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计年生产能力6~30万吨井型的新建、改造、扩建的地方国营煤矿矿井(露天)。设计年生产能力6万吨以下的地方国营煤矿及乡镇集体煤矿的设计,可参照执行。设计年生产能力45万吨及以上的地方国营煤矿,原则上执行现行《煤炭工业设计规范》及有关修改规定,同时,必须考虑地方的实际和地方煤矿的特点。煤矿设计还应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发的设计技术规范和规程。第三条要坚持基本建设程序,没有批准的地质报告和计划任务书,不能进行新井和改、扩建井的初步设计,设计部门要主动和地质勘探部门相结合,认真研究地质资料,制订合理的设计方案;积极同施工单位配合,为施工创造条件,缩短建设工期。矿井设计,可分两个阶段进行,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乡镇集体煤矿及6万吨以下的地方国营煤矿,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均可简化,或只作方案设计,经批准后,即进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的深度应作为基本建设(改、扩建)投资、贷款的申请依据,应满足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土地征购,劳动定员安排和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等需要。已批准的初步设计中规定的主要原则和内容,施工图设计阶段不得任意变更,如因情况变化确有必要变更时,应报请原设计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准变更。第四条新矿井设计,要做到布局合理,生产集中,系统完善,环节畅通,在巷道布置上应尽量减少井巷工程量,特别是岩巷工程量,多开煤巷以缩短建井工期,早出煤;要认真学习和总结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和经验,结合本地的实际,努力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地方煤矿机械化和安全装备水平。第五条地方煤矿的技术改造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改扩建的重点是选择资源条件好,储量丰富,交通运输方便,有一定生产基础和已达到原设计能力的矿井。编制矿井改造、扩建设计时,设计部门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生产矿井基础资料和图纸,尽量利用原有井巷工程,地面建筑,设备和设施。充分发挥原有生产矿井的作用,以减少建设资金,缩短建设工期。根据地方煤矿的特点,对地方煤矿的建设性质划分如下:新建项目: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新开始建设的项目。扩建项目:指生产矿井为扩大生产能力而新建主要工程或车间的项目。凡按设计规定全部建成投产后,又在原有规模上进行新的建设并增加生产能力的项目,均应列为扩建项目(即扩建后能力在原设计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基础上,按本规定划分井型的类别升二级的项目)。改造项目:指生产矿井为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并增加一定生产能力。对原有生产环节或原有设备,原有工程进行技术改造,并适当增加生产性工程及少量非生产性工程的项目(即改造后能力在原设计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按本规定规分井型的类别向上靠一级的项目)。第六条要切实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按国务院颁发的《矿山安全条例》、《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炭部颁发的《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健全安全措施,防护手段,改善作业环境,为消除不安全的隐患,杜绝重大恶性事故,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创造条件(乡镇集体煤矿设计应执行煤炭部颁发的《小煤矿安全规程》)。第七条坚持勤俭办企业的方针,设计中,要认真进行方案比较,开拓方式等技术原则的确定必须提出两个以上方案进行技术比较和论证,否则,审查设计机关有权拒绝审查。初步设计文件中,要加强经济部分的工作,认真分析矿井建设的经济效益,使企业具有一定的贷款偿还能力、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设计应切合实际,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第八条新矿区开发应先进行总体规划。矿区应根据资源情况,开发条件,结合国家需要,本着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的原则,进行矿区总体设计。矿区总体设计主要确定:矿区建设规模、开发布局、井田划分、开发顺序、井型大小、煤的加工利用、地面总体布置、地面运输、附属企业及生活区、供电、供水、通讯、环境保护及综合利用,经济论证等内容。如作总体设计有困难时,可作总体规划方案。矿区开发应先浅后深,先近后远,先易后难,先开发施工和生产条件比较简单,投资少,见效快的矿井(露天)。矿区总体设计中,条件允许时,对煤炭加工、储装运、生活设施等可采用群矿集中和联合布置的原则,同时要正确处理统配矿与地方矿,国营矿与集体矿、个体矿的关系。对煤炭资源要本着保护资源,统筹兼顾,充分利用,合理划分的原则。靠近城镇地区的国营煤矿,要结合城镇规划,将生活设施建立在城镇适当的位置,以便充分利用城镇现有公共设施。第九条井田境界应根据地质构造、储量、水文、煤层赋存情况,开采技术条件,开拓方式,并结合地形、地物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当地形、地物适合作自然境界时,应尽量利用,以减少煤柱和井巷工程量。第十条矿区和矿井设计中,地面运输、供电、通讯、排水、防洪排涝、环境保护、综合利用、复地造田、地面火药库位置和居住区规划等,必须与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共同协商,并应取得书面协议。第十一条矿井设计中,除各生产环节已采取的各种备用系数、不均衡系数外,不得为设计矿井达产后预留潜力,增加工程项目和井上、下工程量及提高设备能力,以节省建设资金。对达产后有发展生产可能的矿井,可预留设计位置。第十二条各级煤矿设计单位,要不断总结地方煤矿的设计技术经验,搞好设计改革,深入现场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地方煤矿设计质量。凡列入国家计划的地方煤矿设计项目,必须由持勘察设计证书的煤矿专业设计单位承担。二、矿井资源第十三条地方煤矿的矿区总体设计,一般应以批准的详查地质报告为依据,特殊情况,经省煤炭部门批准可降为普终。第十四条新建和改、扩建矿井的初步设计,都应有批准的地质报告。根据不同井型,勘探程度和储量备用系数规定如下:表2-1井型(万吨/年)勘探程度储量备用系数一般地质条件复杂地质条件6普终、详查报告1.51.69、15详查、详终报告1.41.521、31精查报告1.41.5勘探程度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勘探,并提出书面的补充或生产地质勘探报告,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也可作为矿井初步设计的依据。对煤层稳定、构造简单、埋藏较浅、水和沼气含量不大的井田,经省级煤炭部门批准,勘探程度可相应降低一级,但储量备用系数,须相应提高0.1~0.2。第十五条编制矿井初步设计应以能利用储量为依据。凡要求精查报告的系指煤炭储量表内A+B+C级储量,其中A+B级储量:矿井不少于20%,第一水平不小于30%;详查或详终报告为B+C级储量。其中:B级储量,矿井不少于20%,第一水平不少于30%;对个别年产6万吨矿井,可采用C+1/2D级储量,但C级储量应不少于50%。第十六条煤层最低可采厚度、灰分、发热量和储量计算标准如下(见表2-2及表2-3):表2-2一般地区计算标准炼焦用煤非炼焦用煤褐煤最低可采厚度米矿井开采<25°0.70.8125°~45°0.60.70.9>45°0.50.60.8露天开采1.0最高灰分Ag(%)40表2-3缺煤地区计算标准炼焦用煤非炼焦用煤褐煤最低可采厚度<25°0.60.70.8煤种项目煤种项目米25°~45°0.50.60.7>45°0.40.50.6最高灰分Ag(%)405040最低发热量QDW大卡/公斤)30002000对缺煤又有对口用户的地方,煤层可采厚度、灰分、发热量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经省煤炭部门批准,可以开采的,可列为能利用储量,但初步设计时应单独列出,不计算服务年限。第十七条要充分利用煤炭资源,坚持合理的开采程序,不准采厚丢薄,采肥丢瘦。三、矿井开采第十八条矿井设计年生产能力定为6、9、15、21、30万吨五个井型。除上述井型外,不应出现界于两种设计生产能力的中间井型。第十九条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按年工作日330天计算,每天3班作业,每天净提升时间为14~18小时。矿井和水平服务年限,不应小于下表规定:表3-1井型(万吨/年)设计服务年限(年)矿井第一水平非缺煤地区缺煤地区非缺煤地区缺煤地区61212669151588152018992125201093030251510注:改、扩建井的服务年限与缺煤地区同。缺煤地区主要指供需关系上的缺煤。矿井设计年生产能力以一个水平生产来保证。采区回采率一般不低于以下数值:厚煤层:75%,中厚煤层:80%,薄煤层:85%。第二十条矿井开拓方式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地形、水文、表土层厚度、井型、施工条件等因素,通过全面的方案比较确定,力求做到集中生产、井巷工程量少,投资少、见效快。当条件适宜时,应优先采用平峒、片盘斜井或阶段斜井开拓,年产15万吨及以下矿井,若采用斜井开拓,一般只设一个混合提升井和一个风井或分区风井;若采用立井开拓,需经过各项技术、经济比较也应尽可能采用混合提升井,同时另设风井或分区风井,满足通风、行人要求,以利节省井巷工程量,缩短建井工期。第二十一条井筒位置应按以下几方面综合考虑,合理选择:1.重点考虑对第一水平开采有利,储量可靠、井巷工程量少、建井工期短;2.井田两翼储量尽可能大致平衡、井下运输、通风、开采比较合理;3.尽量不占良田,少占耕地,充分利用地形。使地面生产系统、工业场地布置及地面运输比较合理;4.井筒尽量避免穿过流砂层、较大含水层、较厚冲积层、有煤和沼气突出的煤层、较大的断层和采空区并应不压煤或少压煤;5.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不受岩崩、滑坡和洪水威胁。第二十二条井田划分为阶段时,阶段垂高一般规定为:缓倾斜煤层阶段垂高为100~150米;倾斜煤层阶段垂高为150~200米;急倾斜煤层阶段垂高为60~120米。缓倾斜煤层分为上下山开采时,上山的倾斜长度不超过800米。下山的倾斜长度不超过600米。对设计年产量9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在保证第一水平服务年限的情况下,阶段垂高可适当降低。第二十三条采区宜双面布置,双面采区的走向长度不少于600米,当受地质构造限制或在安全上有特殊要求时,其走向长度可适当缩短,亦可单面布置。投产采区,应布置在井筒附近,有条件时应优先布置中央采区,按先近后远,采区前进式开采原则逐步向井田边界扩展,严禁从井田边界后退式的开采顺序。采区生产能力应根据地质条件、煤层生产能力、机械化程度和采区内工作面接替关系等因素确定。年产6~15万吨的矿井可设一个采区;21万吨及以上的矿井可考虑1~2个采区。矿井三个煤量的可采期规定如下:开拓煤量:2~5年。准备煤量:0.8~1年。回采煤量:4~6个月。第二十四条井巷支护方式,应因地制宜的确定,对于井筒、岩巷、半煤岩巷及峒室,要积极推广光爆锚喷支护。锚喷支护的设计应符合《煤矿井巷工程锚杆喷浆、喷射砼支护设计试行规范》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斜井井筒、平峒、井底车场、上下山的位置,应避开断层和破碎带,尽量布置在煤层中,其他井巷工程也应尽可能布置在煤层中。当运输大巷采用机车运行时,主井空、重车线长度应能容纳1.0~1.5列车。当采用罐笼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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