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本票一、本票的定义英国《1882年票据法》:Apromissorynoteisanunconditionalpromiseinwritingmadebyonepersontoanother,signedbythemaker,engagingtopayondemandoratafixedordeterminablefuturetimeasumcertaininmoneytoortotheorderofaspecifiedperson,ortobearer.本票是一项无条件的书面支付承诺,由一人做成,并交给另一人,经制票人签名承诺在即期或在某一固定日期或可确定的将来日期,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额给一特定之人或其指定之人或来人。收款人制票人二、本票基本关系人1、出票人即付款人(maker)2、收款人(payee)Due11thJuly,1999PromissoryNoteforGBP800.00London,8thApril,1999At90daysaftersightwepromisetopayBeijingArtandCraftCorp.ororderthesumofEighthundredpoundsForBankofEuropeLondon.signature三、本票的内容本票的行为出票——背书——提示——付款——追索——保证无承兑四、本票的必备项目(一)写明“本票”字样(二)无条件书面支付承诺(三)确定的金额(四)出票人名称和签字(五)出票日期(六)收款人名称五、本票与汇票的区别1、基本当事人不同2、付款方式不同本票的出票人自己出票自己付款,是承诺式票据;汇票是出票人要求付款人无条件地支付给收款人的书面支付命令,付款人没有义务必须支付票款,除非他承兑了汇票,所以汇票是命令式或委托式的票据。3、包含的交易数不同本票包含一笔交易结算;汇票包含两笔交易结算。4、本票不允许制票人与收款人做成相同一个当事人,汇票允许出票人与收款人做成相同一个当事人。5、承兑等项不同本票不须:(1)提示要求承兑(2)承兑(3)参加承兑(4)发出一套汇票以上四条均有通常汇票由出票人签发一套,一般为两份正本,第一份写名“firstofexchange(1)”,第二份写明“secondofexchange(2)”,如果其中一份已凭以付讫款项,另一份便自动失效,所以,许多汇票均注明“付一不付二”。6、主债务人不同本票:出票人;汇票:承兑前,是出票人;承兑后,承兑人7、国际本票遭到退票,不须做成拒绝证书。汇票则要求。六、本票的种类商业本票:工商企业为出票人银行本票:银行为出票人国际小额本票旅行支票流通存单中央银行本票各种债券国库券第五节支票(Cheque)一、支票的定义英国《1882年票据法》:Brieflyspeaking,achequeisabillofexchangedrawnonabankpayableondemand.Detailedlyspeaking,achequeisanunconditionalorderinwritingaddressedbythecustomertoabank,signedbythatcustomerauthorizingthebanktopayondemandasumcertaininmoneytoortotheorderofaspecifiedperson,ortobearer.简单地说,支票是以银行作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详细地说,支票是银行存款客户向他开立帐户的银行签发的,授权该银行即期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额给一特定之人或其指定之人或来人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银行客户付款银行收款人123Due11thJuly,1999CheckLondon,31stJan.,1999No.111111BANKOFEUROPELONDONPaytoTianjinEconomic&DevelopmentCorp.OrorderofthesumoffivethousandpoundsGPB5000ForSinn-BritishTradingyLondonsignature二、支票的内容三、支票的必备项目(一)写明“支票”字样(二)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三)确定的金额(四)出票人名称及签字(五)出票日期(六)付款银行名称四、支票与汇票的不同点1.支票是支付工具,只有即期付款,没有承兑,也没有到期日的记载。2.支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远期汇票承兑后的主债务人是承兑人。3.支票只能开出一张,汇票可以开出一套。4.支票的付款人一定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汇票的付款人没有这种规定。5.支票可以保证付款。为了避免出票人开出空头支票,保证支票提示时付款,《美国票据法》规定:受票行可应出票人或持票人的请求,在票面上写上“证明”(CERTIFIED)字样并签字。这张支票就成了保付支票。商业信用转为银行信用。汇票没有保付的做法。6.支票可以止付,汇票承兑后即不可撤销。7.支票有划线的做法,而汇票没有这种做法。支票的出票ISSUE概念:出票人作成支票并交付支票的行为。出票的效力:A避免空头支票B出票人初签与复签一致C付款行拒付时,出票人承担责任D过期提示,持票人仍保留追索权,但因持票人过失造成的出票人损失,应赔偿支票的提示PRESENTMENT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异地支票,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支票的付款PAYMENT(一)付款人的义务:出票人可赋予权利,而非义务。付款是有条件的。付款行在某些情形可免除付款义务,拒付: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出票人撤回付款委托,且支票提示期限届满支票的票据权利时效届满,6个月付款人已收到出票人破产通知(二)支票付款委托的撤消日内瓦:出票人在提示期间经过后,可以撤消付款委托,在提示期间不得撤消支票的划线概念:在支票正面划平行线。划线后的支票只能委托银行转帐,不能提取现金。一般划线和特别划线五、支票的种类1、按照收款人的不同分类当支票收款人是来人时,它就称为来人支票,又称不记名支票。取款时持票人无须在支票背后签章即可支取。当收款人是记名当事人时,它被称为记名支票,取款时须由收款人签章后方可支取。2、按照出票人的不同分类当支票出票人是银行时,表明一家银行做为顾客在另一家银行开立帐户,从而开出的是银行支票。当出票人是个人时,开出的支票称为私人支票。3、按照支票是否保付分类按此可分为保付支票(CertifiedCheque)和普通支票,即未经保付的支票4、根据支票的支付方式不同可以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前者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账;后者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5、按照支票付款是否有特殊限制或特殊保障分类或支票是否划线分类可以分为划线支票和普通支票(又称开放支票,未划线支票)。前者只能转帐付款,后者可以现金付款。六、支票的划线1.定义:在票面上划有两条平行线,规定只能通过银行收款而不能由持票人直接提取现款。2.有权划线人出票人和持票人3.划线的作用可以防止支票丢失或被偷窃而被冒领票款4.划线支票种类普通划线支票特殊划线支票七、支票的止付与拒付出票人撤销其开出的支票就是止付付款行对不符合要求的支票拒绝付款并退票就是拒付支票的种类1普通支票(既可提现,又可转帐)2现金支票(只能提现,不能转帐)3转帐支票(只能转帐,不可提现)说明:1、支票都是即期的。如果支票上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2、划线支票只可转帐,不可提现。3、支票可由付款银行加保付字样并签字而成为保付支票。付款银行保付后就必须付款。支票经保付后身价提高,有利于流通。第六节票据风险、欺诈及其防范一、票据风险与票据欺诈票据作为国际结算中一种重要的支付凭证,在国际上使用十分广泛。由于票据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再加上大多数国内居民极少接触到国外票据,缺乏鉴别能力,因而在票据的使用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风险。票据欺诈:利用票据骗取他人资金、财物的行为二、票据的伪造及风险承担1、伪造出票人签字2、伪造背书三、票据欺诈的防范1、企业和个人2、银行在票据的风险防范方面,要注意以下几点:1、贸易成交以前,一定要了解客户的资信,做到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然。特别是对那些资信不明的新客户以及那些外汇紧张、地区落后、国家局势动荡客户。2、对客商提交的票据一定要事先委托银行对外查实,以确保能安全收汇。3、贸易成交前,买卖双方一定要签署稳妥、平等互利的销售合同。4、在银行未收妥票款之前,不能过早发货以免货款两空。5、即使收到世界上资信最好的银行为付款行的支票也并不等于将来一定会收到货款。近年来,国外不法商人利用伪造票据及汇款凭证在国内行骗的案件屡屡发生,且发案数呈上升趋势,对此不能掉以轻心。如何识别真假本票1、真本票系采用专用纸张印刷,纸质好,有一定防伪措施,而假本票只能采用市面上的普通纸张印刷,纸质差,一般比真本票所用纸张薄且软。2、印刷真本票的油墨配方是保密的,诈骗分子很难得到,因此,只能以相似颜色的油墨印制,这样假本票票面颜色较真本票有一定差异。3、真本票号码、字体规范整齐,而有的假本票号码、字体排列不齐,间隔不匀。4、由于是非法印刷,假本票上签字也必然会假冒签字,与银行掌握的预留签字不符。案例弘和有限责任公司遗失空白转帐支票一张。2003年4月1日,青年甲持该空白转帐支票到东安百汇商厦购买物品,价值合人民币1万2千4百元.东安百汇商厦售货员根据该青年提示填写了支票,包括开户银行名称、签发人帐户、用途及大小写金额等事项。其中大写金额中的“百”字错写。4月2日,东安百汇商厦财务持该支票到银行转帐,银行以帐户不符退回支票。东安百汇商厦凭支票上的印鉴要求弘和有限责任公司偿付货款。弘和有限责任公司以该支票已作废为由拒绝绝支付,东安百汇商厦遂起诉。第一种意见认为:弘和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有关金融法规,擅自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且未妥善保管该支票。在该支票遗失后,又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票据无效,致使他人冒用该支票购物,对此弘和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弘和有限责任公司遗失空白转帐支票,但是,东安百汇商厦不能仅凭一张作废的支票,请求弘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谁应对空白转帐支票被他人冒用购物负法律责任1、弘和有限责任公司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转帐支票系违法行为。国务院1988年12月19日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明确规定支票应按规定填写,“未按规定填写,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责。”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的补充规定》以及《转帐支票使用须知》均强调“不得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弘和有限责任公司却无视上述规定,违法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2、弘和有限责任公司未妥善保管支票,支票遗失后,又未按法定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票据无效。弘和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支票已作废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根据法律规定,宣告票据无效只能通过公示催程序由法院作出,票据当事人单方面声明票据作废的做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本案弘和有限责任公司在空白支票遗失后,没有采取法定补救措施,致使支票被他人冒领,对此,弘和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责任。3、东安百汇商厦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填写支票时错写“百”字,不是本案支票被他人冒领的原因,只能造成银行退回支票,不会造成他人冒用支票购物的必然结果,其行为仅属工作上的失误,所以不能免除弘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民事责任。东安百汇商厦要求弘和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货款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予以支持。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