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令35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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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8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周以忠二○一一年五月九日-1-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及住建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各县、区应当依法确-2-定本辖区内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等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监察、财政、税务、民政、公安、环保、人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住房保障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保障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提出项目建设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章优惠和支持政策-3-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应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其合同必须经过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第十二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第三章建设管理-4-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招标投标的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凭中标通知书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办理纳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管理手续,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下发项目扶持政策通知书,享受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各项优惠政策。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各项审批手续。第十五条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中标合同约定的期限开工建设。如超过约定的期限1年内未动工的,取消中标资格。严禁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生活-5-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的其他用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确定应当配建廉租住房的项目,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按照开封市廉租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套型结构和用途。要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具备基本居住条件:通水、通电、通气、安装套内门、房屋室内地面为光面、室内墙面为涂料、厨房、卫生间铺地板砖、贴瓷片、安装洁具等。否则,不得竣工验收。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6-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物业服务管理按照《开封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四章价格管理第二十一条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市人民政府根据物价情况,每年确定并发布一次当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实行项目法人招标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最终销售基准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不得超出中标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项目,其销售基准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和管理成本的基础上确定。项目开工后,确因实际情况,需调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7-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其上浮幅度不得超过3%,下浮幅度不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照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一)开发成本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电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7.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计收。-8-(二)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三)利润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第二十三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五)按规定已经免收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经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各层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分割零售单套住房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后分别报价格主管部门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9-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第二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第五章准入管理第二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公开摇号或轮候制度。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限购1套经济适用住房:(一)具有本市市区城市户口1年以上;(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三)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女性23周岁、男性25周岁以上的无房单身人员符合前款(一)、(四)项规定,年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可以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低收入标准和第(三)项规定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每年向社会公-10-布一次。申请人与其家庭成员之间应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市区建成区的,可以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应当将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合并计算。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报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住房保障工作部门复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的方式认定。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三十一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领取《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如下材料逐级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区民政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复审、盖章。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领取《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时,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如下材料:(一)户口簿和身份证;(二)婚姻状况证明;(三)家庭收入证明;尚未组成家庭的,提供个人年收入证-11-明;(四)住房情况证明;(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产权产籍登记部门)出具。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其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住房情况证明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产权产籍登记部门)出具。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由其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就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调查情况和初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