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二政治下学期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最新]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背景介绍:广州白云机场有一乞丐在行乞时,有一个乘客鄙夷的将施舍的钱用力的扔在乞丐的脸上,该乞丐不满这种施舍态度,认为有伤他的自尊,他说:宁可饿死、冻死也不需要这种施舍。根据这件事,许多网友发表了评论,请你以“乞丐有尊严吗”加入网评。你可以不去施舍,但你决不因为施舍了别人钱物就有权利去侮辱别人的尊严。哪怕他只是一个乞丐,哪怕他在伸出乞讨的双手时已经自己轻贱了自己的人格与尊严,但是你,作为一个旁人,均无权因此而雪上加霜,去侵犯他仅剩下的一点人格尊严。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不可辱现代社会,法律赋予每个公民人格尊严权。任何人,无论其年长还是年幼、聪慧还是愚钝、富有还是贫穷,也无论其是高官还是平民、是自由人还是在审押犯,都有人格尊严权。1.什么是人格尊严权及其表现?(P35)2.人格尊严权与人格权又有什么关系呢?3.人格尊严权包括哪些具体内容?人格尊严包括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隐私权人格权是人格权的核心权利有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第一百零二条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中学生小光期中考试两门功课不及格,班主任郭老师在班会上批评小光不努力,筒直比猪还笨,小光在座位上小声申辩,郭老师又以不服从管教为名罚他面壁而站。对这件事众说纷纭。你的看法呢?如果你是小光会有什么感受?(1)我赞同王律师的看法。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最起码的尊重。人格尊严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人人平等享有。人格尊严不可辱,侮辱者应受到社会道义的谴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该插图中郭老师因小光考试不及格就批评小光比猪还笨并罚小光面壁,这是对小光侮辱、体罚的行为,侵害了小光的人格尊严权,是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行为。而小光父亲认为12岁的小孩没有人格且可以随意体罚,是一种人身依附的错误观点,同时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2)如果我是小光,这种做法会伤害我的自尊心,在同学中抬不起头来,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会形成强烈的自卑心理。名誉是一个人的名声,是社会成员对某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方面客观的社会评价。公民的名誉代表着公民的人格尊严维护名誉是我们的权利1)良好的名誉首先取决于个人的良好表现,但品行优良者并不总是受到相应的公正客观的评价,人的名誉权常常会受到侵害。例如,有时一个诚实的人会被侮辱成骗子,以致蒙受奇耻大辱,社会评价降低。2)人的名誉权常常会受到侵害,面对不公正的评价应该有维权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找回自己的名誉和尊严。(1)上述观点中:小敏的观点是正确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所谓名誉权就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小明因妒忌而诬蔑大江作弊,致使一些同学怀疑大江的人品,小明的行为不仅有悖道德而且是违法行为,这是一种以无中生有、捏造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的诽谤方式、侵害大江名誉权的行为。小明的侵权行为轻则会伤害同学感情,重则会造成严重后果,要负法律责任大伟看到小明有心理问题,希望小明能更好地控制自己的情绪,这是正确的。但大伟将小明的行为性质简单地归结为心理问题,认为只是情绪失控而已,这种认识无疑具有极大的片面性,既没有认识到小明行为的严重性,也不利于小明改进错误。嫉妒确实是一种心理现象,但小明因嫉妒而诽谤他人的行为则违反了道德和法律。缺乏法律知识和正确的是非观,客观上会纵容违法行为。小辉认为只是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看到了小明行为的不道德性,但是认识不够全面,是缺乏法律意识的表现,同样也会纵容违法行为。2)大江采取与小明协商的办法行使自己的名誉权,既能够使同学关系融洽,又可以较好地维护自己的名誉权。什么是公民的名誉权(P38)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小立长得矮胖,有人给他起了个“武大郎”的外号。对此小立心里很不好受。对此你有什么看法?理由是什么?在我们身边还有哪些类似的现象?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利用别人的身体缺陷或缺点起外号的做法有损别人的人格尊严,会破坏别人的名誉,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既与社会道德相违背后,又触犯了法律。1.侮辱:指语言、文字或暴力手段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分为口头侮辱、文字侮辱和暴力侮辱。例如:起侮辱性外号;用大字报、文章、漫画等对他人进行辱骂、嘲讽;以语言或动作羞辱他人;往他人身上泼脏物等。2.诽谤:指无中生有、捏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恶意中伤他人的行为,分为口头诽谤和文字诽谤。3.新闻报道失实。4.诬告。这些行为,既是不尊重他人、贬低他人人格、使他人名誉受损的侵权行为,又是不尊重自己、损害自己形象的不道德行为。轻则受到舆论的谴责,严重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你是法官,你会做出怎样的判决?保安人员的做法是违法行为,侵犯了小华的人身自由权利、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受法律保护,如果为了搜查犯罪证据,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或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人进行身体搜查,但必须出示搜查证。商店的保安人员既不属于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又没有搜查证,因此,无权搜查他人的身体。而且保安人员的搜身行为既是不尊重小华和同学的行为,又贬低了他们的人格,使他们的人格尊严受到损害。本故事中,保安人员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小华人身自由权利和名誉权的行为;主观上明知没有权力搜查而实施搜查行为,因此有过错;保安人员的行为造成小华人身自由权和名誉权受到损害且损害和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事实上是由于商场的商品消磁器出现故障,使小华在没拿任何商品从商场出来时,引起报警器的鸣叫。商场保安迫使小华脱下衣服证明自己的“清白”,商场的行为侵害了小华的名誉权。案例分析:见教材第39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如果我是法官,我会依据此规定,判定商场侵犯了小华的名誉权,判处商场在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以海报形式在商场门口对小华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赔偿小华精神损失费。

1 / 26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