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概述•传染病防治的基本知识•学校易发传染病的种类•学校常见传染病流行特点•学校传染病防控措施•手足口病的防控•托幼机构、小学手足口病防控工作任务•卫生和教育联合下发的关于手足口病的通知法律法规概述•包括《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内容以及《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法律法规概述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校卫生工作要求;第三章学校卫生工作管理;第四章学校卫生工作监督;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共六章41条)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章学校卫生工作要求•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第十七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学校卫生工作管理•第二十条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各级疾控中心,对学校卫生工作承担下列任务:•(一)实施学校卫生监测,掌握本地区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掌握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动态;•(二)制定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计划;•(三)对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四)开展学校卫生服务。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3月16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00五年三月二十四日••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三章疫苗接种•第二十六条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预防接种证的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传染病防治法》有关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传染病预防;•第三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第四章疫情控制;第五章医疗救治;•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十条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第二章传染病预防•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第三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第四章疫情控制•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案例1爆发甲肝疫情广西凤山二中校长被免职广西博白县凤山镇二中因涉嫌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和食品卫生法,当地教育部门已对这所学校的校长进行了免职处理。记者了解到,凤山镇二中甲肝疫情目前已得到控制。截至20日下午,共发生甲肝病例71例。调查组正在对这起事件中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调查。•(广西凤山二中校长被免职海峡导报2006-12-2216:37:12)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案例2防治传染病失职四川两医务人员被判四川两名基层卫生院工作人员因传染病防治失职,分别导致83名师生和147名学生被传染肝炎,近日分别被法院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被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阆中市老观区中心卫生院原防保科科长王枧璋从2003年2月6日到4月14日,先后接到这个市西山乡小学有10例患肝炎的疫情报告后,既未向上级报告疫情,又不采取任何防控措施,最终导致83名学生和教师被传染病毒性肝炎,其中54名重症患者住院治疗的严重后果。富顺县赵化中心卫生院原院长易明忠,作为卫生院分管传染病预防管理工作的领导,从2002年12月至2003年5月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案例2•在明知这个县光第中学先后有15名学生被卫生院确定为甲肝患者,学校出现学生群体性腹泻现象后,没有对辖区范围内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进行监管,同时还对任用的防保人员和光第中学使用自备水源情况失察,致使2003年5月光第中学爆发甲肝疫情,患病学生多达147人。•阆中市人民法院和富顺县人民法院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枧璋拘役6个月,易明忠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内容•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内容•第四十二条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内容•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内容•第四十五条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内容•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颁布单位:卫生部办公厅•颁布日期:2006.04.06•实施日期:2006.04.06•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为了使全国各类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统一、有序,特制定本工作规范。《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教育行政部门职责•1.负责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的督促与检查;•2.负责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有关人员传染病防控及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3.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要求或规范;•4.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根据本工作规范,负责制定本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