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火灾损失核定的法律依据•《消防法》第39条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37号令)。•《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公通字[1996]82号。•1999年1月颁布实施的行业标准:GA185-1998《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第一节概述2二、核定组织一般火灾由县(市、区、旗)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重大火灾由县(市、区、旗)或地(市、洲、盟)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特大火灾由地(市、洲、盟)或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进行。以取得岗位资格的公安消防机构火灾调查人员为主体,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方人员、见证人员共同核定。第一节概述3三、核定范围烧毁建筑物烧损构筑物烟熏设备直接损失破拆文物水渍其他财产污染等等第一节概述4四、核定程序•确定损核人员;•现场清点,登记造册,照相、录像、相关人员签字;•受灾单位(户)填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表》;•核定并记录核定会议纪要;•填制《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表》并公布。第一节概述5第一节概述•五、火灾统计报告制度•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十条:发生火灾后,受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报当地公安部门审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铁道、交通、民航公安局在每月12日以前将上月火灾数据报公安部消防局。全年火灾数据(含补报)在次年一月十二晶以前上报。•军队、矿井地下部分的主管部门,于当年七月和次年一月,向公安部消防局报半年和全年的火灾数据。6第二节烧损率的评价方法•一、房屋、建筑物烧损率评价方法•(一)基本烧损•基本烧损的烧损率按90%以上计算。它是指房屋、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大部分倒塌,装修和设备等大部分烧损,已无重新修复价值,需要全部拆除重建。•(二)严重烧损•严重烧损的烧损率按70%~90%计算。其特征是房屋、建筑物主体部分倒塌,但部分可以修复,有些建筑材料可以利用。7第二节烧损率的评价方法•(三)局部烧损•局部烧损的烧损率按30%~70%计算。其特征是房屋、建筑物没有倒塌,只有部分墙倒塌,只需要修复小损小坏就可以恢复房屋、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功能。•(四)轻度烧损•轻度烧损的烧损率按30%以下计算。它是指建筑物基本完好,仅局部门窗烧损,墙壁被烟熏黑,灭火时稍有损坏等。8第二节烧损率的评价方法•二、设备固定资产烧损率评价方法•(一)全部烧损烧损率为70%以上(不含70%)时,按100%计算。1.烧损后无法修复使用。2.根据《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八条有关规定,成套机械设备因火灾而失去原有的全部使用价值的。3.修理费达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废标准的。•4.经过鉴定,大修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或继续大修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9第二节烧损率的评价方法•(二)严重烧损•烧损率40%以上(不含40%),70%以下时,按70%计算。其特征是:•1.大部分零部件、附属件和关键零部件损坏,导致大部分使用功能和精度降低或丧失,必须通过相当于大修的修理手段,全部拆卸分解,修理或更换烧损件,才能恢复到火灾前的使用状态。•2.部分功能或精度虽不能恢复到火灾前的使用状态,但能满足工作要求,尚可使用。10第二节烧损率的评价方法•(三)局部烧损•烧损率为10%以上,40%以下时,按40%计算。其特征是:•设备的部分零部件、附属件损坏,导致部分使用功能和精度降低或丧失,需要部分拆卸分解,修理或更换烧损件,才能恢复到火灾前的使用状态。11第二节烧损率的评价方法•(四)轻微烧损•烧损率为10%以下,按10%计算,基特征是:•1.仅外观受损,使用功能和精度基本未受影响,通过一般的维护和保养,即可恢复到火灾前的使用状态。•2.少量零部件、附属件受损,使功能和精度基本未受影响,通过相当于小修的修理手段,进行简单的修理或更换,即可恢复到火灾前的使用状态。12第三节火灾损失的计算方法•一、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直接财产损失: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间接财产损失:指因火灾而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现场施救和善后处理费用(包括清理火场、人伤亡后所支出的医疗、丧葬、抚恤、补助救济、歇工工资等费用)。13二、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A185-1998)《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计算。第三节火灾损失的计算方法14第三节火灾损失计算•(一)固定资产类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1、房屋建筑物的火灾损失额按完全价值折旧方法计算,计算公式:•火灾损失额=重置完全价值×(1-年平均折旧率×已使用时间)×烧损率•年平均折旧率=1/规定使用年限•2.机器、设备、仪器、车辆、飞机、船舶等火灾损失额也按重置完全价值折旧方法计算(如同上式)。15第三节火灾损失计算•3.对于交通运输业和其它专业车队的客货运输汽车、大型设备、大型建筑施工机械,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按工作量进行折旧。•4.固定资产的使用已接近、等于或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其火灾损失额按重置完全价值的20%计算。•5.当重置完全价值在特殊情况下无法确定时,用原值代替重置完全价值计算。16第三节火灾损失计算•(二)古建筑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古建筑火灾损失额,按修复计算;或根据古建筑的保护级别,分别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一千元至五千元计算。•(三)流动资产类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流动资产类的火灾损失额,按购入价扣除残值计算。17第三节火灾损失计算•(四)商品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商品火灾损失额,按进货价扣除残值计算;成品、半成品火灾损失额,一律按成本价扣除残值计算;衣物和日常生活用品火灾损失额,以新旧程度相同的同类物品价值计算;书画、古董、美术工艺品、珠宝等物品的火灾损失额,按国家规定的国内牌价计算。18第三节火灾损失计算•(五)农副产品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牲畜、家禽、粮、棉、油等农副产品的火灾损失额,均按国家收购牌价计算。•(六)园林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园林、集体林、个体林、草原的火灾损失额,按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19第三节火灾损失计算•三、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M=A+B+C•式中:M——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按工业产值计算);•A——因火灾停工、停产、停业造成的经济损失;•B——因火灾致人伤亡造成的经济损失;•C——因火灾现场施救及清理火场的费用。20四、几点说明1、范围本标准不适用于货币及有价证券(卡)等火灾损失统计。212、重置价值具体是指火灾发生地在火灾发生时与重新建造或购置费用相关的税金、人工搬运、安装等全部费用。对于房屋、构筑物,则应将土地费除外。这是因为对火灾损失计算来说,属于原地建造,不存在此项费用。223、残值由消防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4、低值易耗品主要指企业部门的办公家具、用具,饭店宾馆的客房内配设施等。商业部门的经营用货架,柜台等。235、损失额计算单位在我国境内的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发生火灾后,其财产损失以外币核算的,外币一律按失火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兑换人民币牌价的现钞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在各计算过程中,不足一元的一律四舍五入。246、房屋、构筑物的损失计算是指对其建筑本体的损失计算。用于乡村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时,考虑到多数乡村建造房屋、构筑物时所用材料、结构等不尽规范,为了便于计算,其重置价值应根据当地当时建造房屋、构筑物的实际投工投料现行市场价格计算;折旧年限应比照附录B确定;烧损率的分类与取值应比照附录C确定。257、在建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该项计算的关键是怎样确定工程造价,因工程处于建设之中,完全按照当地建委建设工程定额或房管部门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取值显然不合理,要做到基本合理应由消防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房屋、构筑物工程造价规定,结合实际在建量,进行综合评定。268、房屋装修财产损失计算条文所称装修一般指的是建筑二次装修,调研表明,装修在火灾中的烧损面积如果大于30%,就没有什么修复价值了,只能重新装修,按全部烧损处理。对于烧损面积小于30%的装修,则规定直接按其修复费计算。即按修复时实际投料费用计算。装修烧损后是否具有修复价值,需经当地消防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279、设备(含房屋、构筑物内配套设备)财产损失计算(a)考虑设备磨损程度(b)应对烧损设备逐台、逐件进行检测后计算其损失。(c)对于整套生产装置或系统,则应对整套生产装置或系统进行技术检测后计算其损失。(d)对于从国外购进的单台设备和整套生产装置或系统,则应经国家授权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其损失。2810、城乡居民财产损失计算(a)城乡居民使用的家电、家具、文体用品等财产折旧年限按8-10年计算。对于企事业单位使用上述同类财产的折旧年限,则应分别在本标准附录B中选取。(b)城乡居民的衣物、日常生活用品按烧损财产总量价值的30%计算损失。总量价值,应由当地消防机构与有关部门研究确定。(c)金、银饰品再加工损耗率大约在3-5%左右,作为一只10克左右的金饰品,加工损失可以忽略不计。因此只计算加工费。2911、建国前图书,宜描述损失,建国后的参照中国新闻出版的当年“中国出版年鉴”中查取上一年度的平均书价。对于单位的自用图书馆,也可以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购入图书资料的平均书价计算。对于其他非馆藏书、期刊类资料财产损失,亦可参照本条计算。缩微胶片(卷)、磁带、光盘等非图书资料均属现代图书资料载体,其火灾损失可直接以烧损资料的购进价格计算,不再考虑升值因素。3012、可移动文物火灾损失的统计:进入市场的按商品计算,其他按文物部门评估价格或按其名称、数量、文物级别、烧损程度以文字表述。3113、城市绿化财产损失计算•各地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均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了城市园林绿化具体价格。•计算古树名木价值,需征求当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专家的意见,评定其价格。32五、损失核定的方法现场核查法市场比照法体积复原法33六、注意事项1、在调查核定过程中,不要“放风”;2、在最终决定下达法律文书前可适当征求当事人意见;3、下达文书必须严肃认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