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学习新修订《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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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在线学习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深圳市宝安区东升实验学校九(2)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五章食品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目录•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十四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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