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旧土地管理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县“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工作,促进我县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78号)和《印发市区“三旧”改造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府[]1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列入“三旧”改造范围(已标图建库、符合“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的用地,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实施“三旧”改造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明晰产权、保障权益,统筹规划、有序推进,节约集约、提高效率,尊重历史、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第二章用地收购程序第四条为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可由县政府依法收购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第五条政府有偿收购“三旧”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定价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权属核查。根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实施计划,由县“三旧”改造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对拟购买、收回土地的使用者、面积、用途、四至、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他项权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二)费用测算。县“三旧”改造机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权属核查情况,委托有资质的土地房产评估机构对拟收购项目的现状进行市场价格评估。(三)协商谈判。根据评估土地购买、收回补偿费用情况,由县土地储备部门会同县“三旧”改造机构、相关部门与被购买、收回土地使用者进行协商谈判。(四)方案报批。在协商意见谈判达成一致后,县“三旧”改造机构根据权属核查、费用测算和协商谈判情况,拟定土地收购方案及项目改造方案,经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提交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审议并报县政府审批。(五)签订土地收购合同。收购方案经审批后,由县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六)交付土地。原土地使用者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将土地移交县级土地储备机构,即纳入县政府土地储备库。第六条收购“三旧”用地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如需要以等值置换土地的方式进行补偿的,由县规划建设部门拟定土地置换方案后,提交县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审议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章改变土地用途第七条“三旧”用地申请改变土地用途必须有合法的用地手续,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按]78号文规定先行完善用地手续。第八条由政府统一收购再出让的“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土地用途调整的,经县规划、国土部门审核提交县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审议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再办理土地变更手续。第九条非政府收购的“三旧”改造用地,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按《县国有土地使用权若干规定(试行)》(龙府]58号)办理。第十条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划拨补办出让手续按我县现行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规定执行。第四章土地收益管理第十一条“三旧”改造中国有企业搬迁、旧村庄改造用地,由县政府依法收回(征收)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其土地纯收益可按15%的比例返还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再发展。土地纯收益是指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征地拆迁成本或收购补偿价格和支农支出后剩余部分的土地出让收入。土地纯收益由县国土、财政、“三旧”改造办公室等部门联合负责核定。第十二条政府出让土地成交后,土地使用者依法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交土地价款后,由县国土部门通知企业或村集体,向县财政部门申请返还土地纯收益,县财政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核定的土地纯收益部分按有关规定返还给企业或者村集体。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为更好对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决策气象服务工作,有效地组织、协调我局相关单位及时制作和提供决策气象服务产品,规范决策气象服务业务流程,确保决策气象服务质量,提高公共气象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方案。一、总则1.决策气象服务是为党、政领导及相关决策部门制定经济发展规划、指挥生产、组织防灾减灾与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以及军事与国防科学试验等方面科学决策所提供的气象信息服务。决策气象服务事关全局,责任重大,是公共气象服务中的重中之重。2.决策气象服务的对象是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重要部门。3.决策气象服务的首要目标:在第一时间让政府获得正确、科学、有决策价值的气象信息。4.决策气象服务的主要任务:为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可持续发展、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社会经济各行业、重大社会活动、重大工程建设提供服务。5.决策气象服务要适应防灾减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支撑可持续发展的需求,落实“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发展理念,不断提高科技含量,提高服务的主动性、及时性和针对性,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变滞后服务为超前服务。真正做到:想领导之所想,急领导之所急,做领导之所需。二、决策气象服务产品1.产品内容涵盖天气、气候、人工影响天气和雷电等业务产品。2.产品类型实况监测分析、天气预警预报、气候趋势预测预估、极端事件检测与影响评估、灾情与灾害分析、灾害风险与防御、可持续发展对策等。3.产品形式主要以《重要天气预警报告》、《重要气象信息专报》、《重要专题气象服务》、市气象局文件、专题材料等形式报送市委、市政府、部队等相关部门。目前用的是《重要天气报告》、《天气情况报告》。(1)《重要天气预警报告》:指在中、短期、短时时间范围内,全市大范围或区域性的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的预报警报信息。(2)《重要气象信息专报》:灾害性天气过程实况与灾情上报,热带气旋编号,雷电信息,人影作业及效果评估等。(3)《重要专题气象服务》:综合重要气象信息,内容包括天气、气候、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等监测、预报预测、预估评价及对策建议等信息,如:汛期气候预测、年度气候趋势预测、干旱趋势预测及对策建议等。(4)其他材料:向领导呈送和提交的会议材料和其他材料。4.产品上报决策气象服务产品上报分为相对固定时段上报和根据需要不定期上报两种。全年各时段固定上报的决策气象服务产品见表1。表1:全年各时段固定上报的决策气象服务产品三、决策气象服务流程决策气象服务产品以各业务单位为依托,气象服务中心负责进行监测、预报预测、评估产品的加工、包装。主要流程包括:任务启动——任务分解——素材提供——产品制作——产品签发——产品分发——信息反馈——研究开发。1.任务启动属于各业务单位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决策气象服务,由各业务单位负责人负责启动决策气象服务流程。属于特殊或临时性的决策气象服务,如接到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向气象局提出的具体要求等决策气象服务任务由局领导负责启动决策气象服务流程。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气象局领导启动决策气象服务流程。2.任务分解属于各业务单位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决策气象服务任务由各业务单位负责。属于特殊或临时性的决策气象服务任务由领导市局统一负责协调各相关业务单位配合气象服务中心完成。3.素材提供各业务单位按照分解的任务和《决策气象服务对前端产品的要求》(见附件)提供前端业务产品,由产品提供业务单位领导审核后,按时提供给气象服务中心。4.产品制作属于各业务单位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决策气象服务产品由各业务单位制作。属于特殊或临时性的综合决策气象服务产品由各业务单位配合气象服务中心制作,按要求统一包装编号。5.产品签发属于各业务单位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决策气象服务产品,由各业务单位报局领导签发。属于特殊或临时性的综合决策气象服务产品,由局领导审核签发。6.产品分发以传真形式分发(仅有文字和表格)的决策气象服务产品由气象服务中心统一分发。以书面形式分发(有彩色附图或照片)的决策气象服务产品一般情况下由局办公室通过公文交换分发,紧急或特殊情况下由市局办公室专送。7.信息反馈气象服务中心及各业务单位负责收集领导批示、决策效益评估、气象灾害分析评估等信息。并定期将每季度决策气象服务材料领导批示信息反馈给业务科。局办公室有收集到有关领导批示、决策效益评估、气象灾害分析评估等信息时应及时反馈给市局业务科和有关业务单位。8.研究开发通过分析反馈信息,改进决策气象服务流程,提高决策气象服务水平。四、决策气象服务有关业务单位职责决策气象服务需要充分发挥各业务单位的优势共同完成。气象服务中心、地面测报股、高空探测股、防雷办和避雷检测支中心是决策气象服务的业务责任单位单位。各相关单位职责具体如下:1.气象服务中心职责监视中期、短期及短时天气变化,制作中期及短期气候预测、气候影响评价产品以及重大(或异常)天气气候影响事件的评估报告;制作灾害性天气过程灾情评估报告;依据气候系统重大变化的监测信息,及时提出决策气象服务中有关气候方面的科学建议和相关的决策气象服务产品,完成局领导交办决策气象服务任务。2.防雷办和避雷检测支中心职责制作与雷电业务相关的决策气象服务产品,及时提出与雷电业务有关的决策气象服务建议;完成局领导、局有关职能科交办决策气象服务任务。3.地面测报股、高空探测股职责密切监视、监测天气变化,及时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决策气象服务需要提供的适时监测资料和建议;完成局领导、局有关职能科交办决策气象服务任务。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护环境,落实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着力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专项治理工作。2坚持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相结合。鼓励和支持地方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积极有效治理环境污染,不断提高环境质量水平。3坚持淘汰与发展、治理环境污染与优化经济结构相结合。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积极发展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项目,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4坚持严格执法与有情操作相结合。既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保证工作目标实现,又要坚持以人为本,妥善解决好关停企业职工的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努力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以治理小造纸、小水泥、城市污水为重点。改善水环境、大气环境、人居环境质量,优化经济结构。(一)小造纸治理:严格监管已取缔关闭的造纸企业。不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废纸再生企业;停产治理环保手续不完善或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纸制品企业、商品浆造纸企业。(二)小水泥治理:立即取缔无工商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水泥生产企业。有条件的地区要淘汰全部立窑;年底前关停20万吨/年规模以下和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企业的生产能力。鼓励以等量淘汰生产能力的方式建设日产4000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三)城市污水治理:期间。市城区、市城区污水处理厂建成并投入运行,其它县(市、区)污水处理厂必须开工建设,所有县(市、区)要开征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元/吨。年,市城区、麻城市城区、市城区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其它县要确保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三、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一)区别对待。要根据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区别对待,分类处置。对未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或无生产许可证等违法经营的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责令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对已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但产品质量连续两次在省、市以上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合法登记、许可但在环保方面未达标的企业,由环保部门提出意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其限期治理,期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停业或者关闭。对地方政府确定关闭的企业,工商部门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对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对合法经营但由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而应当关停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决定》国发〔〕40号)有关规定,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对非国有企业按规定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按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文件执行。(二)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