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运[2008]17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除了遵守铁路货物运输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则,凡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一律不得办理运输。国际联运、军事运输另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坚持安全第一、以人为本、依法行政、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在铁路运输中,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第五条根据国家公布的《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结合铁路运输实际情况,铁路运输危险货物按其主要危险性和运输要求划分类项如下:第1类爆炸品第1.1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2项有迸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3项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迸射危险或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4项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5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质;第1.6项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品。第2类气体第2.1项易燃气体;第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第2.3项毒性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3.1项一级易燃液体;第3.2项二级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4.1项易燃固体;第4.2项易于自燃的物质;第4.3项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第5.1项氧化性物质;第5.2项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第6.1项毒性物质;第6.2项感染性物质。第7类放射性物质第8类腐蚀性物质第8.1项酸性腐蚀性物质;第8.2项碱性腐蚀性物质;第8.3项其他腐蚀性物质。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第9.1项危害环境的物质;第9.2项高温物质;第9.3项经过基因修改的微生物或组织,不属感染性物质,但可以非正常地天然繁殖结果的方式改变动物、植物或微生物物质。第六条根据国家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结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实际,制定《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以下简称《品名表》)。未列入《品名表》中的危险货物品名,由铁道部确定并公布。不属于上述9类危险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易引起燃烧、需采取防火措施的货物,属易燃普通货物(见《易燃普通货物品名表》,附件9)。第七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应当认真执行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托运人资质许可制度,依法加强管理,促进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法治化、系列化、规范化、科学化。第八条对设置不合理以及安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督促企业实施必要的合并、调整或关闭等措施。第九条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技术要求高,安全责任重,管理难度大,相关企业必须认真落实领导负责制、专业负责制、岗位负责制、逐级负责制,确保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第十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和信息网络,完善预警预防应急措施,有效处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第十一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危险货物运输人员的技术管理水平,适应铁路运输现代化发展的需要。第十二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进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现代科技手段的开发和应用,充分运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危险货物运输源头控制、过程控制、在途控制和综合管理;大力发展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稳步进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方式改革,不断提高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现代化管理水平。第十三条铁道部和铁路局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危险货物运输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教训未吸取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吸取教训,防微杜渐。第二章承运人、托运人资质第十四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承运人、托运人,必须具有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或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有关资质的许可程序及监督管理,按《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铁道部第17号令,附录1)、《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铁道部第18号令,附录2)执行。危险货物承运人和托运人资质每年应进行复审。第十五条《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承运人资质证书》,格式8)编号方法、证书内容及形式1.编号分配方式编号由五位数字组成,其中前两位代表铁路局编号,后三位代表车站分配号码。(1)铁路局编号:哈尔滨23;沈阳21;北京11;太原14;呼和浩特15;郑州41;武汉42;西安61;济南37;上海31;南昌36;广州44;南宁45;成都51;昆明53;兰州62;乌鲁木齐65;青藏63。(2)车站分配三位数001-999,如,北京铁路局XXX站为:11001。其他车站顺序分配号码。2.证书内容证书内容分四部分:说明和要求,批准栏,年检栏,违反规定记录。3.办理品名范围(办理的品名范围须与《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以下简称《办理规定》)公布的范围一致)。4.证书形式(1)证书分正本和副本两种,证书正面右上角印有“正本”、“副本”字样以示区别,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2)《承运人资质证书》规格为210mm×297mm中间对开形式。证书表皮为棕色塑料,印有“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和“XX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监制”烫金字样。第十六条《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托运人资质证书》,格式9)编号方法、证书内容及形式1.编号分配方式编号由八位数字组成,其中前两位代表铁路局编号,中间三位代表车站分配号码,后三位代表托运人分配号码。(1)铁路局编号:哈尔滨23;沈阳21;北京11;太原14;呼和浩特15;郑州41;武汉42;西安61;济南37;上海31;南昌36;广州44;南宁45;成都51;昆明53;兰州62;乌鲁木齐65;青藏63。(2)车站分配3位数001-999,如,北京铁路局XXX站为:11001。其他车站按顺序分配号码。(3)托运人分配3位数001-999,如,北京XXX公司,该托运人《托运人资质证书》为11001001。其他托运人按顺序分配号码。2.证书内容证书内容分四部分:说明和要求,批准栏,年检栏,违反规定记录。3.办理品名范围(办理的品名范围须与《办理规定》公布的范围一致)。4.证书形式(1)证书分正本和副本两种,证书正面右上角印有“正本”或“副本”字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副本数量可根据需要确定。(2)《托运人资质证书》规格为210mm×297mm中间对开形式。证书表皮为棕色塑料,印有“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和“XX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监制”烫金字样。第十七条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每月5日前向铁道部报送上月资质许可、变更、取消等情况,新增危险货物承运人、托运人资质的须填写资质证书号码,由铁道部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一览表》(以下简称《运输资质》)中公布。承运人、托运人《资质证书》丢失时,由承运人、托运人登报声明作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据此补发资质证书。第三章办理站和专用线(专用铁路)第十八条危险货物办理站是指站内、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发送、到达业务的车站。按类型分为五种:1.专办站:指主要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车站。2.兼办站:指主要办理普通货物运输,兼办危险货物运输的车站。3.集装箱办理站:指在站内办理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的车站。4.专用线接轨站:指仅在接轨的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作业的车站。5.综合办理站:指前四项中两项以上的车站。第十九条危险货物办理站要根据危险货物运输需求和铁路运力资源配置的情况,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新建危险货物办理站时,应远离市区和人口稠密的区域;与发展危险货物物流园区配套考虑;并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定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办理站设置地点。第二十条铁路对危险货物运输的品名、发到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方式、作业能力、安全计量等实行明细化管理。凡是具有承运人、托运人资质的单位在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按《办理规定》执行。《办理规定》的主要内容:1.危险货物办理站名表,规定站内办理危险货物的发到品类;2.危险货物集装箱办理站名表,规定站内办理危险货物集装箱发到站名及允许的箱型;3.剧毒品办理站名表,规定剧毒品发到的品名、发到站及专用线、运输方式;4.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一览表,规定铁路罐车、集装箱(罐)、整车装运危险货物发到的品名;与车站衔接的专用线、专用铁路产权单位名称、共用单位名称;轨道衡计量以及集装箱(罐)作业条件(起重能力、起重设备类型)等。第二十一条凡在《办理规定》中未列载的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不得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批准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只准办理列载的危险货物,如需增加或修改有关内容,由铁路局报铁道部批准。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项目立项前,须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做运输安全综合分析,并提出研究报告。新建危险货物专用线的储存、装卸等设施与铁路正线及车站(含货场)的安全距离须符合《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对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既有专用线,原则上不再办理增加品名、共用单位等有关业务。新建气体类危险货物装车作业的专用线(专用铁路),需具备专用线(专用铁路)与接轨站之间的网络通道和相应的视频监控设备。第二十三条新增危险货物办理站按本规则《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办理。第二十四条专用线(专用铁路)应与设计时办理危险货物运输内容一致,装运和接卸危险货物运输品类,要有专门的仓库、雨棚、栈桥、鹤管、输送管线、储罐等附属设施和安全防护设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如无上述仓库、雨棚等,或无栈桥采用罐车、汽车对装对卸方式等),不得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第二十五条办理危险货物的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每三年须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运输安全综合分析。第二十六条在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托运人、收货人须与接轨站签订《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附件12)。第二十七条危险货物总发到年运量5万吨以下的,原则上不再新增专用线开办危险货物运输发到业务。专用线原则上不进行危险货物运输共用。危险货物到达确需共用时,年到达量须在3万吨以上,并由产权单位、共用单位、车站三方签订《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附件13),经运输安全综合分析达到安全要求。《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每年签订一次,首次签订协议以《办理规定》公布为生效期。第二十八条新增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和共用单位,以及新增品名时,须由铁路局提交申请报告及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国家安监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专用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评价报告》等。铁路局对报告中提出影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问题,必须督促整改,并在申请报告中予以明确。对于已进行运输安全综合分析,分析报告在有效期内的,仅需对新增内容作专项分析。第二十九条危险货物办理站应建立危险货物运输有关技术档案,具体掌握危险货物的运量、品类、理化特性、包装、运输方式、装卸作业设备、计量方法、消防设施等情况。适时掌握企业危险货物运输发展动态,相应调整管理措施和内容。第四章托运和承运第三十条危险货物仅办理整车和10吨及以上集装箱运输。第三十一条国内运输危险货物禁止代理。第三十二条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填写“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内列载的品名和铁危编号,在运单的右上角用红色戳记标明类项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