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府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二0一二年度根据贵州天府矿业有限公司2012年度安全生产管理总目标,更有效地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责任事故的责任者,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公司各煤矿严格遵照落实执行。一、事故分类(一)伤亡事故指企业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一切事故。1、轻伤:指负伤后,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2、重伤:指负伤后,根据国家规定经医生诊断为重伤的(本制度指一般重伤)。3、严重重伤:凡发生下列工伤之一者,定为严重重伤。(1)头部受伤颅骨骨折,需要开颅手术和严重脑震荡的;(2)耳部受伤需要切除手术(含单耳)并丧失听觉功能的;(3)眼部受伤造成眼失明的;(4)鼻部受伤需要进行切除手术并丧失功能的;(5)人体的灼、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包括二度以上);(6)内脏受伤:肝、脾、肺、肾、胃等需要进行较大胸腹腔手术或切除其中部分之一的;(7)主动脉血管断裂造成严重失血的;(8)四肢受伤需要进行截肢的;(9)手足受伤:截掉手指或脚趾二个以上的(其中有一个拇指或食指的);(10)其它部位受伤导致中枢神经损伤或肌腱损失致残的;(11)有害气体中毒致残的。4、死亡(二)非伤亡事故指企业在生产活动中,由于生产技术管理不善、个别员工误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坏等事故。1、一般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三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2、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二级事故、重大电气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3、特大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一级事故、特大电气事故,特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非伤亡事故。4、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的非伤亡事故。(三)侥幸事故指未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损失,但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事故。可分为一般侥幸事故和重大侥幸事故:1、一般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侥幸事故。2、重大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侥幸事故。二、责任追究依据(一)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三)煤矿安全行政法规;(四)上级有关规定、指示。(五)公司管理制度、职责。三、责任的划分(一)领导和管理责任1、部门主要领导,矿井管理制度不健全,对管理制度及上级的有关安全指示指令没有传达贯彻,没有记录;2、技术人员编制规程、措施内容不齐全,不符合现场实际,没有审批或没有传达贯彻,不符合规定要求;3、值班领导班前班后安全内容布置不详细,没有记录或记录不全;4、跟班领导现场安全工作安排不全面、跟班不到位;5、安全员、瓦检员、电钳工、绞车工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安全措施落实不及时、不得力。6、带班班组长(队长)违章指挥,现场安排工作没有先安排安全,不细致全面。(二)相关和连带责任1、相关的资料、图纸提供不及时或内容有错误;2、规程、措施审查不细,审批有漏洞或有弹性条文;3、专、兼职安检人员和矿组织的安全检查人员,对本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应检查到而没有检查到。(三)直接责任1、由于自主保安能力不强,没有做好自保、互保、联保工作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处理,就开始工作;违反工作程序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四、责任追究的程序按照“四不放过”、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坚持一事故一分析一处理,对事故责任者,按责任大小联责处分。(一)对人身责任事故的追究1、凡发生轻伤1人事故的,由公司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矿长和分管副矿长各罚款2000元,对其他相关人员罚款1000元。对事故单位办公室主任和调度室主任各罚款5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1000元。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5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3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2、凡发生一次轻伤2人事故的,由公司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矿长和分管副矿长各罚款2000元,对其他人员罚款1000元。对其他相关人员罚款5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1500元。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10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5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2000元。3、凡发生一次1人重伤(或一次3人轻伤)事故的,由公司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矿长和分管副矿长各罚款5000元,对其他科长罚款3000元。对事故单位队长和安全员、瓦检员各罚款1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1500元。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20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5000元。4、凡发生一次重伤2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万元,对其他副职罚款5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3000元。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3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2000元。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40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5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3000元。5、凡发生一次1人严重重伤事故的,由公司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结果,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2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1000元。对事故单位分管副职5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500元。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5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2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非伤亡责任事故的追究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正职、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管理人员、分别罚款500元;有失误者,罚款1000元;对于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2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对次要责任500元。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生产停工1小时至4小时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4小时至16小时;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三)对侥幸事故的追究1、凡发生一般侥幸事故的,按照发生1人轻伤事故处理条款予以追究责任。2、凡发生重大侥幸事故的,按照发生1人重伤事故处理条款予以追究责任。3、其它未尽事宜,根据事故分析结果,按照上级和公司有关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执行。(四)其它安全责任追究1、总工程师、副矿长以上矿领导安全责任追究:负责监督、督促分管本矿井各部门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向矿长负责,矿长向职工负责,若发生以下情况,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1)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因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安全监察部、总工办、生产计划部联合研究查办处理。(2)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中层干部违章指挥,其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2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安全监察部会同总工办、生产计划部研究查办处理,并参与分管范围内的事故追查,拿出初步处理意见。(3)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属自身范围内,不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2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安全监察部会同总工办、生产计划部研究查办处理。(4)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不属自身分管范围内,凡不向有关分管领导联系、反映、督促落实整改。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2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安全监察部会同总工办、生产计划部研究查办处理。(5)摆不正生产与安全关系,轻安全,重生产,违章指挥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6)在现场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而不及时制止、不处理。每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由公司、矿研究处理。(7)为安全责任者说情、打招呼的,每次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报公司、矿研究处理。(8)无故不参加公司、矿组织的安全办公会和安全大检查的,每次罚款矿长1000元。(9)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所反映的安全隐患不认真对待及不给予明确答复的。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安全监察部会同总工办研究查办处理。(10)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安排专职管理人员或亲自盯在现场进行处理,凡发生不具体安排专管人员又不亲自盯在现场进行处理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由公司,矿研究处理。2、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负责监督各单位安全规章制度、规程、措施的落实执行、兑现和检查、复查工作,对矿分管领导负责。有下列情况者,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1)对自身范围内的工作管理不到位或失误而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安全监察部会同总工办、生产计划部研究处理。(2)带班矿级领导对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不向施工单位及现场跟班人员交代清楚落实限期整改,不立即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或到期未进行复查验收,又未向矿调度及矿领导汇报。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监察部、生产部、总工办、矿井安全科组织追查处理。(3)因自己或下属工作人员管理落实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矿研究处理,同时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总工办。(4)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否则,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检科组织追查处理。(5)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要立即制止,提出处理意见交安检科执行,并向所在单位领导通报,否则,每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检科组织追查处理。(6)摆不正生产与安全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规指挥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7)在检查工作时不认真,走马观花,而导致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排除。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8)追查事故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每次罚款500元。(9)业务部门主管必须参加矿组织召开的安全办公例会。否则,每次罚款200元。(10)不安排人员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或指派人员不到位。每次罚部主管200元。(11)无故不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或不听安排。每次罚款200元(12)所有的规程必须实行会审制度,采、掘、“一通三防”的由生产技术科组织会审;机电运输的由机电科长组织会审。不经过会审的规程措施,无矿长、总工或副总签字的一律无效,并罚款300元。(13)负责职工培训的部门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或单位领导的要求对井下各工种有计划进行培训,以便于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增强自保互保能力,确保安全生产,由各区队周二、五各组织学习一次,安检科牵头,每旬检查一次。凡不按《煤矿安全规程》组织培训的,对有关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3、生产、辅助单位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安全责任追究:严于职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深入井下及时查找自身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及时安排落实整改。如发生以下情况,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1)对单位查出的不安全隐患,不及时按要求安排落实整改。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每次罚款5000。(2)对自己管辖区域内存在的不安全问题视而不见,出现一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2000元。(3)各单位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违章指挥或对工人违章作业、冒险蛮干而不加以制止的,每次罚款500元。(4)各单位领导必须协助好业务部门对“三违”人员的追查,对本单位“三违”人员纵容、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