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标准化法第六章标准化法教学时数:2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了解我国标准化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明确标准化法律责任形式,了解标准化行政执法的主要规定。重点与难点:标准化管理体制;标准化法律责任构成。第一节标准化法概述一标准化法基础知识1.标准化法调整标准制定、实施标准和监督标准实施过程中的社会关系的法规总和。2.标准化法调整对象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监督标准实施过程中的标准化法律关系。3.标准化工作任务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标准化工作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4.标准化立法目的促进商品经济,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国家、人民利益,规范生产和经济活动。二标准化法律责任1.标准化法律责任违反标准化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构成条件:实施了违反质量法的行为(作为、不作为);违法行为产生危害后果;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行为人主观有过错。2.标准化法律责任的形式标准化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第二节标准化管理体制一标准化管理机关1.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标准化工作。制定国家标准;指导省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部门标准化工作;管理全国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等。2.国务院有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及本行业的质量认证工作(经国务院授权)。3.省级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标准化工作。制定、实施地方标准。4.省级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及监督标准实施。5.县(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职责由省级政府规定。二标准的制定1.标准的制定对象: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有关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包装、运输、贮存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的要求;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有关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2.国家标准的制定(GB、GB/T)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标准化工作细则》制定编制计划(6月—9月)、组织专业化技术委员会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兽药、环境保护的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工程建设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主管部门草拟、审批、编号。国家标准:国标代号+顺序号+年号+标准名称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0221感官分析术语GB/T20737-2006无损检测通用术语和定义GB/T3187可靠性、维修性术语GB/T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GB/T18354-2006物流术语GB/T3358统计学术语3.行业标准制定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国家标准化实施后自行废止。行业标准:行标代号+顺序号+年号+标准名称。例如:航空HB、国军标GJB、新闻出版CY、机械JB等78类4.地方标准的制定(DB、DB/T)由省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本地域内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制定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地方标准:地标代号+行政区代码前2位+标准顺序号+年号+标准名称。5.企业标准的制定(Q)企业在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下,组织制定企业标准。并向省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也可制定严于上述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Q+顺序号+年号+企业标准名称。三国际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的采用1.国际标准:由国际性标准化组织制定,并在世界范围内统一使用的标准。目前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及经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2.国际先进标准:指未经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区域性组织标准、国际上权威团体标准、国际知名企业的先进标准等。3.国际标准或国际先进标准的采用程度是指将国际标准或国际先进标准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后,不同程度的转化为我国标准。等同采用:技术内容相同,编写方法完全对应的采用。表示为“idt”或“三”。等效采用:技术内容相同,编写方法有变化的采用。表示为“eqv”或“二”。非等效采用:技术内容相应变动,在通用、互换、安全、卫生等方面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四标准的实施与监督1.严格执行强制标准。不符合强制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进口。2.在产品说明书、包装上标注执行的标准代码、编号、名称。3.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由合同双方约定。出口产品在国内销售时,属于我国强制标准范畴的,必须符合强制标准要求。4.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等,应符合标准化要求。5.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和授权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行业认证机构,进行产品合格认证工作。6.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省级政府标准化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县(市)标准化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监督标准的实施。思考题:1.标准化法的调整范围。2.各类标准的适用范围和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