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临床法医学鉴定CLINICALFORENSICMEDICINEIDENTIFICATION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损伤程度鉴定第三节劳动能力鉴定与赔偿第四节精神状态鉴定第五节诈病与造作病(伤)的鉴定第六节虐待第一节概述——临床法医学鉴定概念:根据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的委托鉴定要求,运用临床医学、法医学和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技术,对被检人进行检查,再根据我国现行公布实施法律条款做出相应的临床法医学鉴定结论的过程。内容: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害、残废、劳动能力、精神异常状态、诈病与造作病(伤)、虐待、性犯罪等医学问题。目的:为调解、赔偿、审判量刑提供科学的证据。鉴定程序:1.案件受理:刑事案件必须由司法机关委托方可受理;民事纠纷可接受单位、妇联、医学会等委托;自诉案件可由被告人单位或律师事务所委托。2.案情了解:案发的时间、地点、原因、情节,受伤及其诊治的经过。3.活体检查:记录、拍照、绘图等。4.现场勘验。5.制作鉴定书。临床法医学鉴定的种类:补充鉴定:委托人认为临床法医学鉴定的论据不足或发现了新资料,提交原鉴定人,行补充鉴定。再鉴定:委托方或当事人对原鉴定有疑义时,委托其他专家重新鉴定。联合鉴定:聘请有关专家和其他法医进行联合鉴定。临床法医学签定书项目及程序前言:包括委托单位、委托人、委托鉴定目的和要求,被鉴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家庭地址,送检材料、委托日期、检验日期、报告日期等。案情摘要:包括事件发生的缘由、时间、地点、人物、致伤物、经过、伤害部位、症状等。病历摘录:包括急诊、门诊、住院病历,各种辅助检查报告,疾病证明书,病情介绍等。应注明医院名称,门诊号、住院号、就诊日期、入院日期、出院日期、手术日期、手术名称等。主诉、现在史、体检、病程记录、辅助检查(名称、编号、检查日期、检查所见及结论)、诊断、会诊意见、出院小结等。临床法医学签定书项目及程序调查资料摘录:包括原告、被告、旁证的询问笔录等。对比各人叙述发案过程,从中了解真实经过。活体检查:重点、详细检查全身各部位的损伤,并绘图及如实地用文字记载,最好照相,应在损伤附近放比例尺及案例编号。衣着检查:比对身体损伤相应部位的衣服、损伤情况及血迹分布、形态。现场勘验。分析说明:将检查所见的损伤(疾病)简要、如实地用文字作描述,再结合病历记载、案情介绍及现场勘验等,进行实本求是、有科学依据的说明.包括有无损伤、损伤部位、数目、损伤性质、致伤方法、致伤方式(自伤、他伤或意外灾害)、受伤后经过的时间、可能发生的并发症或后遗症、劳动能力是否丧失、有无残废等.然后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鉴定结论:对损伤部位、残废级别等作出法医学鉴定。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鉴定的特点:对象是活体,涉及领域与临床医学一致,但目的不同。前者提供证据。三性原则:合法性,相关性和可信性。工作面广,难度大。鉴定人既具有临床知识,又有法医学知识和技能。对鉴定时限有严格要求。鉴定的要求:鉴定书交给委托机关,不得交给原告或被告。严格保密,执行回避制度。必要时联合鉴定。证据要充分有利,结论要准确。第二节损伤程度鉴定损伤程度的分类:重伤:两院两部的[1990]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中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其他对于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轻伤:两院两部的[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指物理、化学及生物学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的损伤。轻微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46—1996)《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轻微伤恢复后一般不遗留明显后遗症。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理》第22条规定,造成轻微伤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佰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经济赔偿的重要依据。鉴定原则和注意事项:实事求是,具体伤情,具体分析。必须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评定。鉴定人要亲自检查,避免误漏。重视原始病历资料,正确地看待诊断证明书。鉴定时间要恰当。对未做出规定的损伤,可以遵循损伤程度划分原则参照标准相近的条文,做出正确的结论。慎重鉴定损伤的并发症和后遗症,重视其因果关系。第三节劳动能力鉴定与赔偿劳动能力的概念和分类概念:人类进行劳动工作的能力,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总和。分类:1)一般性劳动能力,简单的、日常所需。2)职业性劳动能力,专业训练的,如教师、画家。劳动能力丧失的概念和分类概念:损伤、疾病、衰老等原因引起的原有劳动能力减弱或消失,使机体与所从事的劳动工作之间的不相适应。分类:1)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和永久性劳动能力。2)部分劳动能力和完全劳动能力。鉴定的引用标准:1.《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于1996年3月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6年12月公布。4.《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1989年民政部颁发。损伤与陪偿:人身损害赔偿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赔偿内容:①侵害身体权的损害赔偿;②侵害健康权的损害赔偿;③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④工伤和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⑤道路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⑥医疗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⑦食品、药品及环境因素致身体损害赔偿;⑧人寿及健康保险的赔偿等。人身损伤赔偿原则: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作为法医必须判断那些医疗费与损伤有关并应进行赔偿,而与损伤无关的医疗费用则不应赔偿。损伤、疾病与劳动能力的关系:丧失劳动能力完全是损伤所致,与原有疾病无关;丧失劳动能力完全是疾病所致,与损伤无关;损伤诱发了原有疾病的发作,疾病是丧失劳动能力的主要原因;损伤在原有疾病基础上加重了致残,损伤是丧失劳动力的主要原因。鉴定时机: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医疗终结时间。医疗终结时间:事故(意外或故意伤害事件)致伤者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临床医学一般原则确定已治愈的时间;或有一定程度的并发症,临床认为不需要处理或目前医疗条件无法处理的时间。以此方可确定医疗费、误工费等。第四节精神状态鉴定任务:作案时精神状态,有无责任能力。犯罪后精神状态,是否减刑或保外就医。受害人、证人的精神状态,确定犯罪情节和证词的客观性。当事人的精神状态,有否民事行为能力,是否需要监护人。若为精神病,如何治疗提供司法部门参考。鉴定对象: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被拘留的人;劳动改造的罪犯;劳动教养人员;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鉴定内容:民事行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诉讼(受审、作证、服刑、)能力鉴定和自我防卫和保护能力鉴定。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能力。无责任能力的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医学上的评定:精神疾病的诊断。1)重精神疾病,发病期间无责任能力;2)暂时性心理障碍,发作期无责任能力,间歇期则有;3)轻精神病,一般有责任能力;4)病态人格,重者有部分责任能力,轻者无。刑事责任能力:法律上的评定:1)《刑法》(1997)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负刑事责任。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民事行为能力: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能力。若无此能力,则契约、婚约、遗嘱等均无法律效力。易导致行为异常的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躁狂抑郁性精神病、病态人格。思维障碍:是一种心理过程,包括分析、综合、抽象、概括、判断推理等过程,通过语言和文字表达出来。正常思维具有目的性、连贯性、逻辑性等特点。思维内容障碍:•妄想特征:①与事实不符②不能说服纠正其想法③不能为常人所理解。•有被害、关系、疑病、嫉护、钟情、罪恶妄想等,可伤害自己,攻击他人,反复诬告、扰乱治安。思维形式障碍:思维奔速、迟缓、贫乏、散漫和破裂性、逻辑倒错性和强制性思维。感觉、知觉障碍:幻觉是无相应客观刺激下出现的感知体验,是一种虚幻的知觉。幻视幻听:听到有人命令他做某件事(如去杀某人).称为命令性幻听。一旦出现,他会无条件去服从,立即采取行动,因此其行为多突然发生,具有很大危险性。幻嗅、幻味、幻触:幻触感到皮肤有电麻、虫爬、抚摸等异常感觉。意识障碍:对周围的现状和自身都不能确认。最易杀人的是意识朦胧状态。根据意识清晰度、范围和内容改变,分为嗜睡、朦胧、谵妄、昏迷等。智能障碍与记忆障碍:常见于脑器质性精神病。精神发育不全,记忆错构或虚构。情感障碍:躁狂或抑郁状态。病理性激情:是一种精神病态。发生前可以有一定精神因素,也可以发生在毫无诱因的条件下,病人行为突然,不可抵抗,无法控制,也不理解自己的行为,由于行为表现强烈.可出现残酷的攻击行为。特点:①往往伴有意识模糊,事后不能回忆;②丧失自我控制力,做出与刺激因素极不相称的行为;③强烈的情感支配意志,动作机械,常伴有面色苍白或发红、瞳孔扩大、手指震颤,事后极度疲乏、嗜睡。精神异常与伤害:精神异常所致伤害案的一般特征:1)作案目的与动机短浅,令人费解。受害者往往是亲朋好友或无辜者。2)缺乏作案预谋和计划:特点①作案预谋和计划与病态动机相关,②漏洞百出,很不慎重;③基本上单独作案。3)缺乏保护性;4)作案手段残忍,如挖眼、肢解尸体等。精神异常与伤害:鉴定依据:1)病史调查;2)既有精神异常伤害人的一般特点,又具备某一精神病的临床依据;3)做案前有精神异常史,做案时和做案后有精神异常的表现,对于精神症状,既要注意作案前后时间上的连续性,还要注意症状内容的统一性。4)精神检查和其他辅助检查。伪装精神病的鉴别;影响因素:①对鉴定意义的认知程度;②赔偿意识;③精神损伤程度;④对精神病学知识了解程度;⑤环境因素(周围精神病人受到法律保护)。伪装精神病的鉴别;伪装精神病的特征:1)有一定的目的性;2)起病急骤,结束也突然;3)与精神病的一般规律不相吻合;4)症状夸张、离奇和造作;5)易受外界影响,症状变化多端;6)发作的间歇性;7)强调自己有病;8)检查治疗不合作。伪装精神病的鉴定;伪装精神病鉴别1)了解个人史,分析作案动机;2)所有临床资料、脑电图等是否一致,有无重大矛盾;3)精神症状造作、不自然,离奇不能归类;4)常装做躁狂但不能持久、需要休息;5)隔离观察;6)伪装程度与作案动机、文化程度和医学知识有关。伪装精神病与癔病的鉴别:癔病(hysteria)特殊素质的人受精神刺激后表现为情感爆发、哭笑吵闹、突发晕厥、抽搐、失明、耳聋、失语乃至瘫痪。鉴别如下:1)病前性格:癔病多有癔症性格,而伪装者可无特殊性格。2)既往病史:癔病是发作性疾病,既住可有癔症发作史,而诈病则无。3)动机和目的:癔病发作无动机和目的,症状出现是无意识的;而诈病都有明确动机和目的,症状出现是有意识的。4)发作时间;癔症随时发作;而诈病多选择在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