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讲座一、中小学教师应具备教育政策法规知识素养(一)现代教育者学习教育法规知识的必要性(二)现代教育者应具备的教育法律素养1、教育法规知识2、教育法律意识3、运用教育法规的能力和遵守教育法规的习惯(三)现代教育者提高法律素养的方法(一)现代教育者学习教育政策法规知识的必要性1、是适应教育改革发展实践要求的需要2、是树立权利义务意识(法律意识)、维护自身权利和明确自身义务的需要3、是促进学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的需要4、是学校提高法制教育效率、把年轻一代培养成为守法公民的需要(三)现代教育者提高法律素养的方法1、理论联系实际地系统学习有关理论知识和教育法规2、提高对教育法律现象的敏感度3、开展案例研究,在实践中提高教育政策法规的适用能力二、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一)我国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学位条例(1980.2.12公布,1981.1.1生效)–义务教育法(1986.4.12公布,1986.7.1生效;2006.6.29修订通过,2006.9.1生效)–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9.4公布,1992.1.1生效;2006.12.29修订通过,2007.6.1生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6.28公布,1999.11.1生效)–教师法(1993.10.31公布,1994.1.1生效)–教育法(1995.3.18公布,1995.9.1生效)–职业教育法(1996.5.15公布,1996.9.1生效)–高等教育法(1998.8.29公布,1999.1.1生效)–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9公布,2003.1.1生效)未成年学生的年龄划分1.未成年人保护法18岁以下:未成年人2.民事行为能力:(1)1岁——10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10岁——18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参加劳动的16岁——18岁: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刑事责任能力0岁——14岁:无刑事责任能力;14岁——16岁:限制刑事责任能力;16岁以上;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二、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续)(二)与中小学教师工作有关的主要教育行政法规与规章–教育行政法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教育行政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小学生守则、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等。–地方法规和规章我国现行教育法规体系结构中小学校园法规的几个问题一、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分析及处理二、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三、教师常见违法行为及其预防四、课堂教学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及对策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分析及处理一、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的类型及分析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的过错责任,根据主体对象不同,可分为学校过错责任,学生过错责任,家长过错责任,混合过错责任和其他过错责任等类型。1.学校过错责任学校过错责任是指学校在管理过程中,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存在过失行为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的责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2.学生过错责任学生过错责任是指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给自己或其他学生造成伤害应承担的责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3)学生知道自己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4)学生有其他过错的。3.家长过错责任家长过错责任是指家长因未履行其监护职责而造成学生本人或其他学生伤害后果应承担的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形:(1)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2)学生身体状况、行为、情绪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被学校告知而未履行监护职责。(3)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4.混合过错责任混合过错责任是指二个及二个以上的当事人均有过错,造成学生伤害结果应承担的责任。5.其他过错责任其他过错责任是指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其他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所谓“归责”,指确认和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归责原则,指依据法律规定确定的标准来确定和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来确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若无过错不承担责任;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行为人主观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方及双方以上的当事人均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或双方以上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三、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一、现场紧急处置二、向有关部门报告三、调查取证四、受伤学生的安抚工作五、协商六、调解七、诉讼八、仲裁九、保险十、处分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一监护说二委托监护说三行政关系说四教育合同说小学生课间相撞引起的伤害某小学下第二节课后,小学生王某冲出教室,准备到操场去上体育课,但因其下楼速度过快而失足跌倒,并将前面同时下楼的学生张某撞倒,造成张某前臂骨折。张某的父亲遂将学校和王某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张某因伤造成的损失。《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在没有上面规定的人可担任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或者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学校不是学生监护人的原因一、学校不具备监护人的资格。二、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监护人不同。三、学校不具有监护人的某些职能。张冲案1998年11月20日,年仅16岁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张冲在寄宿的博文学校遭到同校学生董强(16岁)无端殴打,睾丸被击碎。4个月后,张冲因无法忍受肉体和精神的摧残而绝望自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教师常见违法行为及其预防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侵犯学生财产权限制学生人身自由侵犯学生隐私权非法搜查不作为或过失的失职行为1.体罚学生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鹏,在被任课老师李某批评后骂了一句脏话,李老师随手打了小鹏一个嘴巴。事发第三天小鹏住进,诊断为“左眼钝挫伤”、“重度心理障碍”,随后入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被诊断为“分裂性精神病”。小鹏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学校及李老师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63.76万元。体罚学生案例2某小学三年级的班主任李某给自己所教的班立下班规,凡迟到20分钟以上或违反课堂纪律者,罚喝半墨水瓶盖尿水。1989年1月3日到5日,有13人次的学生被李某罚喝了自己的尿水。李某同时不许任何人走漏风声,威胁学生说,谁要说出去还要重罚。体罚学生案例3某小学五年级的数学教师在放假前规定,期末考试中每错一道题,在假期中每天要重做100遍,学生张某在考试中错了五道题,因此每天应做500道题,21天的假期,总共要做10500遍,再加上其他寒假作业,数量惊人。张某开学时因为没有完成作业而跳山自杀。2.侮辱学生某中学初三学生丁某因上学迟到,被其班主任汪某叫到办公室批评教育。其间,汪某不仅对丁某进行了体罚,还当着丁某同学的面侮辱丁某:“你学习不好,长得也不漂亮,连‘坐台’都没有资格。”当天中午,丁某留下遗书后,从学校教学楼8楼跳下,经抢救无效死亡。在遗书中,丁某表达了对老师汪某及家庭的怨恨。合理的惩戒方法●语言责备●书面检查●点名批评●增加作业●剥夺特权●隔离措施●留置学校●没收●赔偿损失●处分●移送工读学校●其他3.侵犯学生财产权非法没收非法罚款非法收费4.限制学生人身自由21岁的女教师张某系唐河县某村小学校的代课教师。1999年10月23日12时许,张某以本班学生张玉斌未完成作业为由,放学后将张玉斌反锁在教室内补做作业,并将门锁钥匙交给本班值日学生刘闯后离去。13时许,该校学生发现张玉斌被书包带系在教室南侧中间的钢筋护窗上,缢颈死亡。张玉斌之父张德国闻迅赶到现场,与该校校长张永奎一同将教室门锁撬开,张玉斌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晚6时许,唐河县公安局对被害人尸体进行了检验,鉴定结论为:张玉斌系缢颈窒息死亡。留置学生时要注意三合理(1)留置的原因要合理(2)留置的时间要合理(3)留置的程序要合理5.侵犯学生隐私权魏某和小云是某中学2003届毕业生。2003年读高三期间,学校电视台于4月7日播出了晚自习时他们两人搂抱、亲吻的镜头。尽管镜头上两人的脸都打了马赛克,但熟悉的人还是一眼就可看出是谁。2003年8月4日,魏某以“学校擅自录像、公开播放的行为构成侵犯自己的隐私权、人格权、名誉权”等理由提起诉讼,要求学校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学校安装监视设备的注意事项安装监视设备的合法性前提安装监视设备的地点应当慎重选择学生对自己被监视的知晓权通过监视设备收集材料的合理使用学生对个人监视记录的查看权和更正权6.非法搜查某寄宿制学校高中学生王某发现自己放在宿舍中电子词典不见了,立即向班主任老师报告。学校闻讯后组织教育处的老师对王某所在宿舍及周围宿舍的学生床、柜橱进行搜查,最终在学生吴某处发现了王某的电子词典。7.不作为或过失的失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