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剂科工作制度兴安盟蒙医医院2012.9.182总目录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会议制度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处方管理制度处方点评制度抗菌药物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制度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制度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制度*突发性紧急事件管理制度*药库管理制度药品采购管理制度药品购进管理制度药品验收管理制度药品入库验收制度药品储存管理制度药品养护管理制度药品摆故管理制度药品出库复核管理制度拆零药品管理制度药品供应保管制度药品退货管理制度贵重药品管理制度3冷藏药品管理制度基数药品管理制度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药品领入退出制度药品盘点制度药品报损销毁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检查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销毁报损制度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二类精神药品检查制度第二类精神药品采购制度第二类精神药品销毁报损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储存、发放、使用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销毁、报损、丢失、被盗制度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规定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高危药品管理制度西药调剂室工作制度4西药调剂室药品分装制度临床药学室工作制度临床药师工作制度临床药师查房制度临床药师培训制度制剂室工作制度制剂原、辅料管理制度制剂室标签及包装材料管理制度制剂室洁净区管理制度制剂室卫生管理制度制剂室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制剂室安全保卫管理制度院内在用药品抽查制度药品检验室工作制度药品检验室质量管理制度化学检验室管理制度药品无菌检验室管理制度药品检验仪器室工作制度制剂留样观察制度制剂稳定性考察与质量跟踪制度药剂科药品质量管理小组工作制度药品质量事故处理与报告管理制度5药品召回制度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药剂科值班制度药剂科交班制度药剂科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药剂科进修人员管理制度药剂科实习人员管理制度药剂科业务学习制度药剂科人员培训制度药剂科资料借阅制度药剂科文件管理制度药剂科卫生管理制度药剂科工作服洗涤及消毒制度药剂科差错事故管理制度药剂科患者投诉管理制度药剂科安全管理制度备用药品管理和使用的制度与领用制度民族药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制度民族药检验制度民族药安全性监测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滥用药物报告制度6抗菌药物临床监测制度药品使用分级管理制度危险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新品种筛查制度药品陈列的管理制度药品质量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质量信息管理制度药品购进的管理制度新业务,新技术,临床研究应用准入管理制度医用氧气(瓶)管理制度7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会议制度1.药事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会议听取药学部门的工作汇报,就会议议题进行充分、民主地讨论并作出决议。2.会议由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会议决议应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3.药事委员会委员应征集对药事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出议题,交会议讨论。4.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讨论并提出解决问题或改进工作的意见,就每个议题做出决定。5.会议记录应真实、完整,并形成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主持人、参会人员、决定事项、内容简述、责任部门、落实时限、检查与监督,会议纪要经主任委员签字报主要院领导。6.药事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资料准备与发放、会议记录、全部文件的建档、保管和相关信息发布等工作。8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1.在院长、主管院长领导下医院药学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院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并认真组织落实,保证医疗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2.医院成立药品质量监控管理组织、负责全院药品质量监督控制和管理工作。3.药品质量监控管理组织协助药事管理委员会对医院使用的药品、院内制剂及放射性药品、消毒药品、医疗用化学检验试剂等质量进行监控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药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必要时逐级报告院领导,并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4.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组织每月进行1次全院药品质量检查,药品质量抽查率达到全院所用药品总数的3%。5.药剂科应设置药品质量检验室,根据本院设备条件和药检能力负责院内制剂及可疑质量问题药品的质量检验工作。对于临床药品日常配制使用中出现涉及药品性状改变如发生变色、混浊、产气、析出、结晶或不容等问题进行外观检查、显微镜下检查、重复试验检查以进行质量问题查找和甄别。6.制定全院突发药品质量事件应急预案和报告处理流程,药学部门指派专人负责该报告受理工作。经药剂科主任批准进行质量问题检查,必要时做重复试验等。最后结果经药9剂科主任审核签字书面答复。7.对疑似质量问题药品临床使用造成后果者,视严重程度由药剂科逐级报告主管院长、院长、省市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同时协调本院医务处、护理部对涉及患者及时救治和处理。8.对疑似质量问题药物停止使用,封存待查并如实详细记录其供货单位、购入日期、数量、生产厂家、批准文号、药品批号、生产日期、药效期、失效期、院内流向及院内各病区有无未用完药品并应积极查找。对使用过的药品、器具注意保管封存留有证据。9.对确有质量问题的药物实行召回制度,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10.药品质量管理组织定期对临床科室的备用基数药品、急救药品的保管和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或隐患应及时与该科室通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做好相关登记和记录。11.药剂科应定期进行药品质量监控分析讨论,对期间发生的药品质量问题及重大质量技术问题进行讨论,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做好落实,并有详实的记录。对于不能解决的重大问题向主管院长、院长、药事管理委员会报告。10处方管理制度1.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2.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3.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进行药品调剂。4.处方标准遵守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按省卫生厅统一制定的执行,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5.处方书写应当符合《处方书写规范》。6.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剂科留样备查的样式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7.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处方应当经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8.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规范化管理培训。执业医师经考试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11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取得麻醉最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9.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由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章后方有效。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相关部门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10.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个规章的规定。11.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12.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13.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12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4.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15.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1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1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16.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3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17.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18.盐酸哌替啶处方为1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19.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随诊1次。20.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专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21.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药师签名或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医疗机构留样备查。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22.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14药品说明书或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23.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5)是否有重复给要现象。(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7)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24.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25.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15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期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26.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27.处方要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