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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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交通局(委):为适应公路桥梁养护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我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公路桥梁养护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交通部2007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我厅结合四川实际,制订了《四川省地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9年颁布的《四川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及《实施细则》自本制度发布之日起废止。2四川省地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地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6]42号)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四川公路管理体制,制订本意见。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我省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农村公路桥梁参照执行。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及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3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第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主体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第七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四川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四川省交通厅公路局在交通厅领导下具体负责全省地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各市、州交通局(委)负责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承担桥梁使用安全的主体责任;审批单孔跨径60米以下的一般结构危桥加固改造设计文件;组织桥梁的检查、鉴定,掌握本辖区桥梁的使用状况;制定辖区内桥梁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应急措施;组织四、五类桥梁的复核工作;安排并监督桥梁加固改造工程的实施,负责其审批危桥加固改造工程竣工验收;负责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按时向厅公路局报送本辖区桥梁养护工作开展情况和桥梁安全运行状况。各市、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桥梁养护专项资金的正确使用;组织所管养桥梁的养护、检查、检测、鉴定工作,按规定对桥梁技术状况进4行评定,及时上报桥梁的使用状况;组织编制危病桥加固改造设计方案,制定桥梁临时保通措施,并按上级批准方案实施;组织桥梁养护工程技术人员的培训;建立完善市、州级桥梁管理评价系统和桥梁技术档案。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接受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职责由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厅公路局备案。第八条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明确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并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路桥梁养护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和受其委托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省交通厅及厅公路局为全省地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行业监管单位。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为本辖区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对本辖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管。5各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为本辖区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对本辖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各县级公路养护管理单位、专门的桥梁养护机构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作为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第九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第十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并将人员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第十一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厅公路局在交通厅领导下具体负责全省桥梁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设桥梁养护工程师2-3人。各市(州)、县(市、区)交通主管和公路管理机构设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1-2人。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据管养的桥梁规模设专职桥梁养护6工程师(或管理人员)1-2人。通过社会公开招标,取得公路养护资格的从业单位设桥梁养护工程师1-2人。第十二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二)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的有关技术工作。(三)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工验收。(四)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五)负责对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第十三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7(一)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二)组织制定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三)按规定对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进行复核。(四)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五)组织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第十四条省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指导各地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组织特大桥及特殊结构桥梁加固改造重大技术方案审查、审定工作。(二)负责全省桥梁管理系统运行、数据更新、桥梁预警工作。指导各地桥梁技术状况技术评定。(三)组织全省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四)督促市(州)交通局对大桥、特大桥及特殊结构桥梁作特殊检查;参加特大桥及特殊结构桥梁的危(病)桥整治工程的交(竣工)验收。第十五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8第十六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厅公路局根据需要对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并核发上岗证。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每三年应进行一次业务培训。第四章桥梁检查与评定第十七条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的规定。第十八条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第十九条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9行。其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新建桥梁运营1年后必须定期检查一次。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数据。第二十条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实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断,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桥梁的特殊检查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二十一条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按《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评定分为一至五类。一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要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二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三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四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五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10损,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第二十二条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经营性收费公路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由收费管理单位组织复核,市、州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对非收费公路和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上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技术状况为四类、五类的大桥及以下的桥梁,由市、州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由市、州交通主管部门桥梁养护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厅公路局,由厅公路局桥梁养护工程师组织审查,并提出最终复核意见。技术状况复核应重点对桥梁病害调查是否满足现行未规范要求、桥梁构件缺损及病害成因是否查明、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及技术状况评定是符合规范要求等方面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第二十三条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设置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季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月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二)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11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三)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第二十四条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每年12月10日以前,应将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桥梁定期检查工作执行情况报厅公路局。第五章桥梁养护工程管理第二十五条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中修、大修、改建。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速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应及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保证安全,及时安排大修或改建。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第二十六条桥梁养护小修保养和中修工程由管养单位组织实施,大修和改建工程由市、州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中小桥梁加固、改造工程可采用一阶段设计,大桥、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加固、改造工程应采用两阶段设计。第二十八条桥梁加固改造的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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