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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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四川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财政部《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方案》及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建设、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建设和地质灾害防治科技支撑研究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为支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设立的专项资金。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立—2—项、监管、组织实施及验收;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使用监管。第五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行资质认证制度。承担地质灾害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第六条市、县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应参照部、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报其上一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七条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一)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1.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管指导,组织编制全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方案及年度实施方案,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2.负责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含重点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中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下同)的勘查(含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下同)和施工图设计的组织实施,施工和监理单位招投标(比选)方案的核准及招投标(比选)结果的备案,工程竣工最终验收(简称终验)。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划分标准见附件1。3.组织实施省级地质灾害公益性、基础性工作;委托厅直属事业单位承担有关地质灾害公益性、基础性工作和项目管理的—3—相关事务性工作。(二)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1.负责本市(州)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方案及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2.负责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申报、治理施工的监管、工程竣工初步验收(简称初验)。3.负责组织和监管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以及其它地质灾害防治项目。4.负责除特大型地质灾害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省级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外,其他按规定需要采取招投标或比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招投标(比选)方案的核准及招投标(比选)结果备案工作。(三)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实施。具体包括:承担所在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职责,依法组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组织施工;负责组织除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外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初验;组织实施项目验收中的整改工程及治理效果监测;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等工作。第三章项目申报和立项第八条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和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的申报和立项在组织专家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由市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4—部门联合向省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申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现场踏勘核实并集中会商,根据专家会商结论提出立项项目。对突发特大型地质灾害或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核实后,可直接立项。第九条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申报和立项根据省、市级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方案,市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分年度编制本市(州)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包括除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经省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并经市级人民政府正式批复后,报省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批复和备案的市(州)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项目的审批。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条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实施(一)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比选)方式确定勘查、施工图设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技术成果和概算审查,并下达治理工程项目任务书。其中,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地政地籍事务中心负责采取招投标(比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委托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负责组织勘查设计书、勘查工作成果技术审查及复核和施工图设计审核工作;委托省地政地籍事务中心在国土资源预算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项目概算审查。—5—(二)省财政厅负责项目预算审查。各项目以经审定的预算作为确定招标控制价和合同签订、工程结算办理的依据。(三)由各地自行组织实施的地质灾害勘查、施工图设计项目,符合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要求的,可依照相关程序,直接转入下一阶段工作。(四)设计变更。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确需变更的,应由具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报告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由相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并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核单位审核合格后批准。其中,对Ⅰ类变更按程序经相关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转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省财政厅负责投资额变动的审查确认;对Ⅱ类变更按程序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转报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市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资额变动的审查确认。施工图设计变更类型划分见附件2。(五)决(结)算审查。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完工并经初验或终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分别及时向省财政厅申报工程结算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财政部门评审结果作为项目最终决(结)算依据。纳入审计机关审计监督范围的项目,以审计报告作为最终结算依据。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的实施参照上述程序执行。第十一条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实施—6—(一)项目实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组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地勘单位开展勘查,提交勘查成果报告。满足招投标(比选)条件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项目承担单位确定,应通过招投标(比选)方式进行。对经专家论证后确需治理的,应编制施工图设计,作为治理工程实施的依据。重点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应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按照审定通过的实施方案,分类组织开展分项工程实施设计。其中,对于需要实施治理工程的,要逐点组织开展勘查、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等工作。勘查成果应能满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的要求。经勘查论证后确需治理的,应根据勘查成果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深度应能满足招标和施工的要求。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臵项目,应组织专业单位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并依据调查成果编制或调整县(市)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臵规划,经市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地质灾害调查成果和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市)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臵规划,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臵实施方案,作为本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臵项目实施的依据。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建设项目,应参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发[2012]15号)的要求,编制地质灾害应急避—7—险场所建设方案。其它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应编制满足项目实施要求的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设计。(二)项目审查。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设计)及勘查工作成果和施工图设计、项目概算的审查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由市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查。未通过相关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或实施方案调整程序及审查事项,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涉及资金调整的,报市级财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五章项目验收第十二条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和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的验收(一)验收程序。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初验。初验合格后,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终验。(二)验收内容。项目工程量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工期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三)验收要件。竣工验收申请;竣工报告;监理报告。其中,监理报告应包括由监理单位签证认可、专业检测单位出具的材料抽检合格证明、结构检测报告等。(四)项目移交。终验合格后,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报—8—请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工程后期管护单位并组织工程移交,指导管护责任主体确定管护责任人,设立管护责任公示牌,明确管护主体内容与措施,并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档案资料的汇交。第十三条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验收重点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地质灾害排危除险、防灾避险搬迁安臵、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以及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等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完工后,初验及终验工作分别由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六章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方式第十四条资金补助范围(一)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和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所需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安排。其中征地拆迁费用按核定标准计算的预算金额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自筹解决;工程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全额安排。(二)由省级负责的规划编制、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科技支撑、应急体系建设等公益性、基础性工作所需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全额安排。(三)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事权在当地,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省级财政根据审定的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通过规划分配或竞争立项等定向转移支付方式给予支—9—持。其中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防灾避险搬迁安臵经费、地质灾害专职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经费,省级财政按相关标准给予补助。第十五条资金申报及预算下达:(一)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和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拟治理项目预算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查。按程序报批后,省财政厅下达预算。(二)省级负责的规划编制、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科技支撑、应急体系建设等公益性、基础性工作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所需经费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资金计划后报省财政厅审定。按程序报批后,省财政厅下达预算。(三)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含避险搬迁、专职监测、治理工程后期管理维护等)经费,由省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省、市级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确定的任务量、市(州)县(市、区)财力及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情况、上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绩效等确定各市(州)、县(市、区)补助金额。按程序报批后,省财政厅下达预算。第七章资金管理第十六条各级财政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参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七条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专—10—账核算。各地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财政、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检查、审计。第十八条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和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决算由省财政厅进行批复。其他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决算由市级财政局进行批复。第十九条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和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经费中工程部分的结余资金(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剩余的资金)全额收回省级财政,继续用于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超支部分按项目管理要求经省级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省级财政安排经费。第二十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全部交由相关地方政府管理和维护,不作固定资产处理。第二十一条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自评,自评结果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资金安排情况及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评情况组织抽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由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自评,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组织抽评,自评及抽评情况分别报省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省级资金安排情况和各地自评及抽评情况组织抽查。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次年安排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11—第八章项目考核第二十二条各地在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立项申报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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