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据法学2◆期末考试要求:闭卷考试,不得以任何形式打探考试内容◆考试内容:在课堂上讲过的及课本上的内容,期末考试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复习。◆题型要求:◆1、概念解释(5题,共30分)◆2、简答题(3题,共30分)◆3、论述题(1题,共20分)◆4、案例评析题(1题,共20分)3◆课外阅读书目:◆[1]张建伟著:《证据法要义》(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2][德]拉德布鲁赫著:《法学导论》,米健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3][意]皮罗·克拉玛德雷著:《程序与民主》,翟小波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4][美]华尔兹著:《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5]林钰雄著:《严格证明与刑事证据》,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4◆[6][意]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7]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5第一编总论6◆第一章证据法学概述7◆本章知识要点:◆1.证据法的属性◆2.证据法的功能◆8第一节证据法的属性、渊源及功能◆一、证据法的属性◆(一)程序法◆(二)公法◆二、证据法的渊源◆(一)宪法◆(二)诉讼法9◆(三)其他法律◆(四)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五)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六)国际公约10三、证据法的功能(一)保障发现真实(二)保障手段正当(三)保障诉讼效率11第二节证据法学的学科定位及研究对象◆一、证据法学的学科定位◆二、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一)证据法律规范◆(二)司法实践◆(三)古今中外的证据制度及理论12第三节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一、理论思辨与实证研究相结合◆二、比较借鉴国外与立足国情相结合◆三、证据法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相集合◆四、普通思维与法律思维相结合13◆第二章证据法的历史沿革14第一节世界证据法的历史沿革◆一、世界主要国家证据立法概览◆(一)古代的证据立法◆(二)近现代的证据立法◆二、欧洲大陆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变革◆(一)神判证据制度◆1.神判证据制度的概念◆2.神判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15◆3.神判证据制度的证明方法◆4.对神判证据制度的评析◆(1)消极评价◆(2)积极评价16◆(二)法定证据制度◆1.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2.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3.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4.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规则◆5.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判17◆(三)自由心证证据制度◆1.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概述◆(1)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概念和特点◆(2)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产生的背景◆(3)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评价◆2.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3.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18◆三、联合国司法准则中有关证据的规定19第二节我国证据法的历史沿革◆一、古代中国的证据法◆(一)古代中国证据制度的特点◆1.神判制度消失得较早◆2.口供主义与刑讯逼供相结合◆3.没有形成法定证据制度◆4.儒家思想影响深远20◆(二)我国古代主要的证据制度◆1.五听制度和兼听原则◆2.亲亲相隐制度◆3.刑讯制度◆4.勘验制度◆5.疑罪的处理原则21◆(三)我国古代主要证据种类◆1.证人证言◆2.被告人口供◆3.书证、物证◆二、近现代中国的证据法◆(一)清末证据法◆(二)民国时期证据法22◆三、当代中国的证据法23◆第三章证据法学的历史发展24第一节外国证据法学的历史发展◆一、欧洲大陆国家证据法学◆(一)古代欧洲大陆国家证据法学的研究◆(二)近现代欧洲大陆国家证据法学的发展25◆二、英美国家证据法26第二节中国证据法学的历史沿革◆一、中国古代证据理论与学说◆(一)秦汉以前◆(二)秦汉以后◆二、清末证据法学研究◆三、民国时期证据法研究◆四、新中国证据法学研究27◆(一)新中国建国初期◆(二)从整风“反右”“文化大革命”到拨乱反正◆(三)改革开放至今28◆第四章证据法的基础理论29第一节认识论◆一、哲学上的认识论◆二、诉讼上的认识论◆(一)诉讼认识之主客具有特定性◆(二)诉讼认识的手段是证据◆(三)诉讼认识过程被严格法定化◆(四)诉讼认识可能达到主客观相一致30◆三、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一)客观真实◆1.客观真实之渊源◆2.坚持客观真实的必要性◆3.实现客观真实的可能性◆4.传统的客观真实观需要完善与发展◆(二)法律真实31◆1.法律真实之渊源◆2.对法律真实说的评价◆(三)实现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32第二节价值论◆一、公正◆(一)实体公正◆(二)程序公正◆二、人权◆三、秩序◆四、效率33◆五、证据制度中多元价值的选择与平衡◆六、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平衡◆(一)在秩序与自由之间建立起均衡模式◆(二)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建立起均衡模式34◆(三)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间建立起均衡模式◆(四)在现代价值与传统价值之间建立起均衡模式35◆第五章证据法的基本原则36第一节证据裁判原则◆一、证据裁判原则的产生◆(一)神明裁判阶段◆(二)口供裁判阶段◆(三)证据裁判阶段◆二、证据裁判原则的内涵◆三、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的践行37第二节程序法定原则◆一、程序法定原则的缘起及发展◆二、程序法定原则在证据上的要求◆(一)与证据相关的诉讼活动均坚持程序法定原则◆(二)确立程序性制裁机制38第三节无罪推定原则◆一、无罪推定概述◆二、无罪推定的证据法意义◆(一)确立了被追诉人的法律地位◆(二)确立了证明责任的分配◆三、无罪推定原则与我国证据法39第四节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一、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概述◆(一)该项原则的缘起◆(二)该项原则的内容◆二、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理论基础◆(一)符合对抗式模式的机理及诉讼主体学说40◆(二)无罪推定原则及证明责任的内在必然要求◆(三)人权保障理论的彰显◆(四)人道主义、个人主义及自由主义的内在必然要求◆(五)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三、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我国证据法41◆第六章证据概述42第一节证据的概念◆一、事实学说◆二、双重含义学说◆三、统一学说:证据由内容与形式共同构成。证据的内容即事实材料,即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证据的形式又称之为证明手段,是证据的种种外在表现形式。证据是事实与证明手段的统一体。◆诉讼证据:在诉讼中具有法定形式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43第二节证据的属性◆一、证据的关联性(相关性)◆关联性侧重的是证据与证明对象(待证事实)之间的形式性关系,即证据相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实质性,以及证据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证明性。◆(一)实质性◆实质性是指运用证据将要证明的问题属于依法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待证事实。如果某一项证据并非指向本案的争议点,那么该证据在本案中就不具有实质性。44◆(二)证明性◆证明性是指证据依事物间的逻辑或经验关系具有使实质性问题可能更为真实或不真实的能力。◆例如:被追诉人D因为抢劫罪罪名而被控诉方起诉。在庭审过程中D试图证明自己在案发时不在现场。因此,D自己作证说,案发当夜,他在五百英里外的叔叔家中,所以不可能有作案机会。为了反驳D,检控方要求W出庭作证,证明在案发当夜的前一个小时,W曾在案发现场附近的一个酒吧里与D一起喝啤酒。45◆二、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本身以及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即证据事实必须可靠,而非主观想象、猜测和杜撰的,而且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待证事实间的联系也是客观的。◆(一)客观性的证据◆(二)客观性与主观性间杂的证据46◆(三)主观性的证据三、证据的可采性若依证据法判断,证据可以被法庭接受用以证明某一事实,则该证据就是容许的或者可接受的,该证据具有可采性。47第三节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一、证据能力◆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是指与待证事实具有重要关联性的证据资料,且经过合法正当程序而取得者,始具有证据资格,用于严格证明的资格或能力,允许提出于法院,得进入调查程序,接受证据证明力的辩证及证据评价。48◆二、证明力◆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以及证明作用如何。49◆第七章证据的种类50第一节物证◆一、物证的含义及范围◆(一)物证的含义◆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存在状态以及物质属性等来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二)物证的范围◆1.犯罪使用的工具◆2.犯罪遗留的物质痕迹51◆3.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物。◆4.现场遗留的物品。◆5.其他存在物。◆(二)物证的特征◆1.以外部特征、存在状态以及物质属性等来证明有关案件事实◆2.物证更直接、更容易把握52◆3.客观性较强、真实性较大◆4.物证一般为间接证据◆(三)物证的分类◆1.有形物与无形物◆2.有生命证据与无生命证据◆3.固态证据、液态证据与奇气态证据◆4.嗅觉证据、视觉证据、触觉证据及听觉证据53◆5.巨型证据、常态证据与微量物证◆四、物证的意义◆(一)对于言词证据具有制约作用◆(二)引出或印证作用◆(三)查明事实真相的重要手段54第二节书证◆一、书证的含义及范围◆(一)书证的含义◆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表达的思想或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二)范围◆二、书证的特征55◆1.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表达的思想或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有关案件事实◆2.表现形式与形成方式具有多样性◆3.书证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能为人们所认知◆三、书证的分类◆1.公文书和私文书◆2.处分性文书与报道性文书56◆3.普通文书与特别文书◆4.原本、正本与副本等◆四、书证的意义◆1.通常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2.证明力较强,对确认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57第三节证人证言◆一、证人证言的含义◆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事实情况的人,就其感知的有关案件事实向公安机关所作的与案件有关事实的陈述。◆二、证人证言的特点◆三、证人资格58◆“自古以来,随陪审制度之演变,证人适格问题,迭有更易。由于证人或证言之可信性,潜在之差异甚大,昔日之证据法则,往往试图以各种理由,预先排除证人之资格,使成为不适格证人,避免不可信之证言进入审判资料,减少误判……惟近至近代,证据法观念转变,鉴于机会性第三者证人之存在,仍属于可遇不可求之事,果遇先一一排除,与证据之需求原理无异背道而驰。况经历过去事件之人欲出庭作证,以证据重建过去事实真相,虽谓之为义务,但亦属权利,果预以人为设计之理由予以排除,亦有悖重建过去事实真相之目的。”◆陈佑治著:《佛罗里达证据法逐条释义》,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195页。59◆1.感知案件事实◆2.具有明辨是非的能力◆3.具有正确表达的能力◆四、证人的作证义务◆五、拒绝作证的特权◆(一)拒绝作证特权的理论基础60◆“社会期望通过保守秘密来促进某种关系。社会极度重视某些关系,为捍卫保守秘密的本性,甚至不惜失去与案件结局关系重大的信息。”◆—[美]乔恩·R·华尔兹著:《刑事证据大全》(第二版),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6页。61◆(二)类型与种类◆六、证人的权利及安全保障◆(一)保密◆(二)安全保障◆七、证人证言的意义◆(一)能直接或间接证明案件有关事实◆(二)丰富、生动与具体,易于通过它了解事实的全貌与经过62◆(三)客观性较强,证明力较强◆(四)与其他证据印证,甄别其他证据63第六节被害人陈述◆一、被害人陈述的含义◆1.被害人陈述的含义◆2.被害人影响陈述(victimimpactstatement)◆二、被害人陈述的特点◆1.直接、具体与真切◆2.虚假的可能性较大64◆三、被害人的心理特点及讯问过程应注意的问题◆1.心理特点:畏惧与敏感◆2.询问过程应注意的问题:(1)要哀矜勿喜,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可言行举止有失妥当。(2)询问性犯罪被害事实时以及询问未成年时应采取特殊措施,防止其受到二次伤害。65◆四、被害人陈述的意义◆1.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直接揭示犯罪人◆2.维护被害人权益及伸张正义的重要手段◆3.相互印证,甄别其他证据66第七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含义与种类◆1.供述(自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承认,并如实供述其实施犯罪的全部事实和情节。◆2.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