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期末作业考核答案(东师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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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作业考核《证据法学》满分100分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1、直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它是以单个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程度为划分标准的。2、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3、鉴定结论: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4、口供: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口头供述(包括对其他人的揭发检举)。5、证据为本:就是说在司法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本源,司法证明活动必须以证据为基石。二、简答题(每题8分,共40分)1、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概念和运用规则有哪些内容?答:(一)根据证据的来源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二)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故又称为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1)在证据的收集中,要尽可能地获得原始证据。司法和执法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地追要求源,尽最大努力去发现原物、原件,直接听取原始证人、当事人的口头陈述,以获得对案件事实的最深入的了解。即使在无法取得原始证据的情况下,也应尽可能地获取最接案件事实的传来证据。2)传来证据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对传来证据的运用,首先要树立起传来证据也是证据的观念,不要对传来证据视而不见。其次,要充分发挥传来证据的作用。传来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而来的,收集到传来证据,可以寻根溯源,找到原始证据;传来证据还可以与原始证据互相印证、核实,增强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在难于收集到原始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用传来证据代替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经审查属实,也可用作定案的根据。3)根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不同特点认真审查其真实性。(1)来源不明的材料;(2)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应采取传闻、转抄、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3)只有传来证据时,定案必须持慎重态度,对案件事实不能轻易作出结论。2、视听资料证明力的特点?答:(1)客观、直观、形象;(2)证明过程简单;(3)系统、全面、贮存量大;(4)体积小、易于保管;(5)种种因素的影响,可能出现虚假成分。如剪辑、篡改或受周围环境的影响而失去真实性。3、自由心证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是什么?答:自由心证制度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17世纪以后,欧洲大陆的资产阶级革命和启蒙运动从政治层面上推动了司法制度的改革,也包括证据制度的改革。崇尚自由和个人权利的启蒙思想者对以刑讯逼供为特征的法定证据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欧洲各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了胜利,封建制度被迅速发展的资本主义制度所取代。法定证据制度所依赖的登记观念与资产阶级推崇的自由、平等、博爱相冲突。另一方面,诉讼制度与诉讼模式的变化导致了证据制度的更替。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在上述主张的影响下,辩论式的诉讼程序逐渐取代了纠问式诉讼程序。为了与诉讼制度的变革相适应,1791年1月18日,法国宪法会议正式废除法定证据制度,建立了自由心证制度。4、简述鉴定结论的特点。答:1、专门性,是鉴定人用专业知识,就专门问题作出的结论,而不是法律问题提供的意见。2、科学性,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进行分析、鉴别,因此有着特殊的证明力。从而往往成为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5、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分类标准是什么?比较两者的异同。答:(1)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一起案件中的证据有很多,所谓间接证据,就是指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需要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单独一个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它只有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查明主要事实。间接证据具有依赖性、关联性,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是推断,同时间接证据具有排他性。对刑事诉讼中的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应从三方面进行:一查物证的来源是否合法,其外形属性等特征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看有无假冒和伪造的情况。二查证人的品质,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及其他客观条件,看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或受其他影响,使提供的证言失实。三查鉴定材料是否可靠,鉴定人是否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资格,看鉴定结论是否准确可信。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应把握以下二个方面:一是综合审查证据,正确排除矛盾。二是推断要符合逻辑和情理。(2)在理解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分类标准时,要注意几个问题:1.分类的范围内只涉及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2.所谓案件主要事实的两个方面,是指肯定意义上的直接证据而言。而否定性直接证据则不然,只要能据以否定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内容,就是直接证据。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都可以是原始证据或是传来证据,其划分同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无关。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证明方法简单,无需经过复杂的推理过程,其在诉讼中的证明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必须强调,直接证据也必须依赖于其他证据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此外,由于其证明的范围不同,认定案件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进行综合审查判定。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法律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间接证据的主要特点是不能独自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因此,任何间接证据都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且,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方式往往是间接的,用于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经过逻辑推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判明案件真相。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陈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三、案例题(每题20分,共40分)1、范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董某于1998年3月2日下午将其打伤,使其住院治疗一周。范某提供了证人证言、住院治疗的有关证明及费用清单,要求判决董某赔偿损失。被告董某否认打伤范某,辩称1998年3月2日下午其正在国外旅游,不可能打伤范某,并提供了其出国旅游的飞机票、住宿证明等。请分析:董某提供的飞机票、住宿证明是本证还是反证?理由是什么?(1)被告董某提供的飞机票、住宿证明是反证。(2)理由:反证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被告董某提供的飞机票、住宿证明等证明1998年3月2日董某在国外旅游,从而否定了原告主张的“董某于1998年3月2日下午将其打伤”的事实,所以是反证。2、公安机关在秦某被抢劫一案发生两周后,在某旧货市场抓获了正在出售一部“奥林巴斯”相机的李某。该“奥林巴斯”相机上标明的型号及编号与秦某手中购买相机的发票记载相同。经过对“奥林巴斯”相机的辩认,秦某指出相机镜头盖内刻有自己的名字,相机上还有两个月前修理时换的取景镜的粘贴痕迹。据此公安机关确定该相机就是秦某被抢的相机。但由于被抢的时候秦某没有看清犯罪嫌疑人的相貌,无法确认是李某进行抢劫。李某否认实施抢劫,他辩解说相机是他前几天在旧货市场从别人手里以低价买进的,但不知道卖主的姓名地址。李某的同乡作证说,听李某讲其前几天在旧货市场上买了一部照相机。公安机关在随后的侦查中未收集到其它有价值的证据。请运用你学到的证据学理论分析下列问题:(1)本案中,公安人员调查收集到了哪些法定证据?(请按照证据种类,如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分类列举)(1)本案中,公安人员调查收集到的法定证据有:物证:“奥林巴斯”相机一部;相机取景镜上的粘贴痕迹。书证:“奥林巴斯”相机上标明的型号及编号;购买相机的发票;“奥林巴斯”相机镜头盖上刻的秦某名字。被害人陈述:秦某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李某的辩解。证人证言:李某同乡的证言。(2)公安人员收集的证据中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1、直接证据有:李某的无罪辩解。2‘实物证据有:(1)“奥林巴斯”相机;(2)相机取景镜上的粘贴痕迹;(3)刻有秦某名字的“奥林巴斯”相机镜头盖;(4)“奥林巴斯”相机上标明的型号及编号;(5)购买相机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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