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品专利强制许可问题研究——以人权保障为视角郭华春本文相关内容原载于2004年7月《贵州法学》第7期内容摘要:本文认为在全球健康危机背景下,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是一国履行人权义务、保障人权实现的一项措施,国家确保患者获得药品的义务优先于TRIPS协定下的专利保护义务;尽管这与目前WTO对这个问题的定位存在冲突,但从国际法的角度看,这种措施的实施应该得到其他国家的尊重。WTO在处理药品专利许可争端时应尊重相关的国际人权文件的规定。关键词:健康危机强行许可人权WTO一、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现状:在WTO框架内,因健康危机采取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措施是成员国主权权利的体现,但目前这种权利的行使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将药品及其生产过程纳入了专利保护体系,要求成员方对药品及其生产过程提供专利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容质疑,但在医药领域,技术直接触及人的生命,再把它放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情况就变得复杂起来。目前全球每年有数百万的人死于传染性疾病,很多人死亡的原因是因为他们无法获得有效的、购买得起的药品①。2002年9月17日,在日内瓦举行的WTO知识产权理事会上,英国国际发展事务大臣克莱尔·肖特女士带去了一份题为《整合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的报告,报告特意强调,在一个将有成千上万人死于艾滋病的穷国,应优先考虑如何提供廉价药品去挽救生命,强制许可是一种很好的策略②。值得注意的是,这是发达国家提出的在健康危机背景下,对药品专利实行强制许可的观点。2001年底,WTO在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上达成了《关于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以下简称《多哈宣言》),赋予成员国在公共健康危机下对药品专利行使强制许可权③.《多哈宣言》明确了TRIPS协议第31条b款中“国家紧急状态和其他极端情势”包括因艾滋病、结核病、疟疾和其他传染病引起的公共健康危机;承认WTO成员政府授权强制许可维护公共健康的主权权利。对于没有或缺乏制药能力的发展中国家如何有效使用强制许可问题,《多哈宣言》没有予以解决,只是要求TRIPS理事会找到迅速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并在2002年底报告给总理事会④。TRIPS理事会自2002年3月起进行了相关研究并提出了许多建议,比如修改TRIPS协①据联合国最新公布的统计数字,目前全球有4000万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且以每6秒钟一人的速度增加;艾滋病每11秒钟就夺去一个人的生命,其中95%的感染者生活在发展中国家。艾滋病药物价格昂贵使许多贫困或发展中国家的艾滋病患者失去了宝贵的治疗机会。敦促制药企业和销售商进一步降低药价、更好地帮助贫穷患者,成为第14届世界艾滋病大会三大任务之一。共同抵御世纪顽症,。(2003/6/10).②Integrating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andDevelopmentPolicyReportoftheCommissionon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2003/6/10).③DECLARATIONONTHETRIPSAGREEMENTANDPUBLICHEALTH(2003/6/10).④DECLARATIONTHETRIPSAGREEMENTANDPUBLICHEALTH2议31(f)条,但是因2002年底举行的WTO成员政府会晤失败而延期①。《多哈宣言》产生后,关于TRIPS协定中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标准、可以实行强制许可的药品范围、强制许可药品的进、出口问题及防止强制许可药品的贸易转移等问题,引起了各国广泛的争议②。同时《多哈宣言》法律地位并不明确,而《多哈宣言》法律地位确定如何又直接影响到了上述不明确之处的解释③。可以看出,在WTO框架内,药品专利保护与公众健康需要存在矛盾,强制许可制度是解决这个矛盾的一条途径。目前的问题是,在WTO框架内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属于成员方可以自行决定行使与否的权利,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国家可能不愿行使这一权利,这不利于公众健康需要的实现。笔者认为,从人权的角度来定位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将其认定为国家履行人权义务的措施,其他国家及WTO对该措施有尊重和合作的义务,更有利于公众健康的保障,而且这在国际法上是可行的。二、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分析:在联合国人权框架内,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是国家履行人权义务的一项措施,国家确保患者获得药品的义务优先于TRIPS协定下的专利保护义务;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也是解决公众健康与药品专利保护冲突的一种平衡措施,这种措施应该受到其他国家的尊重。(一)从人权文件具体规定和联合国的实践看,获得药品在性质上是人权,是健康权、生命权的一部分,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是国家履行人权义务的措施。要求成员国采取措施来实现对人权的普遍尊重和遵守是《联合国宪章》宗旨之一④。《联合国宪章》第1、55、56条为成员国规定了实现人权的义务。作为对宪章人权内容的权威解释,《世界人权宣言》承认每个人有享受健康生活水准权利、分享科学进步及其带来利益的权利、享受宣言所承认权利可得全部实现之社会及国际秩序的权利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以下简称《经社公约》第12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可能达到之最高标准之身体与精神健康”,该条第2款规定国家有义务“预防、防治及扑灭各种传染病、风土病、职业病及其他疾病;”和“创造环境,确保人人患病时均能享受医药服务与医药护理。”可以看到,《经社公约》第12条创设了有法律约束力的健康权,同时对所有国家克加了通过国际合作来实现这种权利的法律义务。2001年联合国保护和促进人权小组委员会在一项关于人权和知识产权之间关系的决议中再次确认“如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规定的那样,健康权构成了公约成员国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⑥。同时,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已经通过一项决议,承认获得艾滋病药物治疗是逐步实现每个人都有权享受最高可达到的身体与精神健康内在要求⑦。《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规定“人人享有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规定第6条“人人皆有天赋之生存权,此种权利应受到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无(2003/6/10).①Supachaidisappointedovergovernments’failuretoagreeonhealthanddevelopmentissues,(2003/6/10).②WTO谈判复制药品的知识产权规则2002年11月15日(2003/6/10).③SteveCharnovitz,TheLegalStatusOfTheDohaDeclarations,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March2002,JIEL2002.5(207).④曹建明、周洪均、王虎华主编:《国际公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24页。⑤《世界人权宣言》第25、27、28条。⑥UNSub-CommissiononthePromotionandProtectionofHumanRights.“Intellectualpropertyandhumanrights,”Resolution2001/21(16August2001)U.N.Doc.E/CN.4/Sub.2/Res/2001/21,para.3.⑦HumanRightsWatch,WorldReport2002:SpecialIssuesandCampaigns:HIV/AIDSandHumanRights(2002),(2003/6/10).3理剥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对该条作了广义解释,要求国家“采取积极措施消灭流行病”①。在公共健康危机背景下,拒绝或阻碍患者获得药品,也就侵犯了他们的生命权,获得药品是生命权的应有之义。联合国发布解释、决议、指南宣布获得能负担的起的艾滋病治疗是一项基本人权,确保这项权利实现是国家的义务②。尽管这些文件本身没有法律效力,但由于反映了大多数成员国观点,他们构成对人权公约的补充。从这个角度看,为获得低价药品而实行强制许可对于其主权管辖下患者来说,是国家履行人权保护义务的一项措施。(二)从权利保护角度看,人权文件承认的专利权不是绝对的,应受到公众分享医学进步利益权利的限制,这种限制是解决公众健康与药品专利保护冲突问题的一种平衡机制,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措施是实现这种平衡机制的一种措施。《经社公约》第4条规定,为保护公共福利,法律可以规定对财产权的限制。必须承认的一个事实是,在公共健康危机时期,任何人要实现生命健康权都离不开分享科学进步带来的利益。《世界人权宣言》、《经社公约》都规定了享受科学和技术进步带来的利益权利③。值得注意的是,两个文件均将保护创造利益的权利与分享科技进步的权利规定在一起,从而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框架。在这里,知识产权被看作一种人权。既然,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之惠”,那么,“本人之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得之精神与物质利益”的取得不能妨碍其他人“参加文化生活”、“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之惠”权利的行使④。因而,从人权角度看,知识产权权不是绝对的,知识产权制度及其实施必须以不侵犯国际上普遍承认的人权为条件。具体到药品专利制度上,就必须在个体和整体两个层次上来保护社会成员的利益。在个体层次上,国家要对医药公司通过科学活动研制新药获得的利益予以保护,实现其“享受保护之惠”的权利。但这种保护的目的是激励其创造性、促进新药的研发,最终是为了确保所有人“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之惠”—这一人类福利得以持续。在整体层次上,对于药品专利权人利益的保护不能妨碍公众享受医学技术进步及其应用带来的利益,即获得较低价格药品的权利。也就是说,药品专利的实施需要在有利于现有药品的获得和新药的研发之间进行平衡。专利的强制许可就是这样一种平衡措施,这在TRIPS体制中得到了确认。但TRIPS体制中的强制许可措施存在不明确之处,导致了可能引发的知识产权国际争端的不可预见性。代表全球药业利益的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向发展中国家重重施压,并以贸易制裁相威胁。这给广大发展中国家采取TRIPS协议所允许的强制许可措施来解决公共健康危机问题造成了极大的限制。这就涉及到了人权义务的履行问题。(三)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简称《条约法》)的角度看,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措施是国家履行人权义务的一项措施,国家的这项义务优先于贸易协定下的义务。如上文所述,确保获得药品权实现是国家人权义务一部分,并构成国家在《联合国宪章》下所负担的义务。WTO成员国根据TRIPS协定和国内法有给予药品专利保护的义务。昂贵的专利药品造成药品不能为一般人所承受,大批患者因此得不到有效治疗,生命与健康权得不到保障。从条约法的角度看,国家的人权保护义务与Trips协定下的药品专利保护义务发生冲突。①ReportoftheHumanRightsCommittee:GeneralCommentsUnderArticle40,paragraph4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