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召回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药物质量与安全部孙延莉主要内容《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主要内容相关法规对药品召回的要求药品召回工作流程药品生产企业应做的工作召回案例《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12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药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进口药品在境内销售的药品——适用生产企业在境外实施召回——不适用“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两个概念药品召回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主体——药品生产企业对象——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安全隐患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安全隐患的范围:限于“研发、生产”等原因,排除了流通领域的原因企业应建立的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建立以调查、评估为核心的召回制度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建立以辅助药品召回为目标的传达、反馈药品召回的信息制度两个“协助”药品生产企业要协助药监部门关于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要协助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关于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药品召回的分级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药品召回分为: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二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三级召回: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召回分级与严重程度、紧急程度有关,而与药品扩散的范围无关。药品召回的分类1主动召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决定召回。责令召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安全隐患,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药品召回的分类2主动召回:企业自己主动实施的召回被动召回:行政机关要求企业召回区别:发起的程序不同主动召回:信息搜集→调查→评估→确定后发起召回被动召回:药监部门送达责令召回通知→发起召回实施者:企业药品安全隐患调查已发生药品不良事件的种类、范围及原因药品使用是否符合药品说明书、标签规定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的要求药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药品生产过程是否符合GMP等规定,药品生产与批准的工艺是否一致药品储存、运输是否符合要求药品主要使用人群的构成及比例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批次、数量及流通区域和范围其他可能影响药品安全的因素。——通过上述的调查内容来寻找问题的原因。药品召回程序药品安全隐患评估该药品引发危害的可能性,以及是否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了危害对主要使用人群的危害影响对特殊人群,尤其是高危人群的危害影响,如老年、儿童、孕妇、肝肾功能不全者、外科病人等危害的严重与紧急程度危害导致的后果——通过评估来确定是否需要召回,以及召回的紧急程度、召回的重点等。药品召回程序药品召回的通知时限第十六条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通知到”对象: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目的:停止销售和使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时限第十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一级召回在1日内,二级召回在3日内,三级召回在7日内,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不同于许可,是告知程序;不需要药监部门的批准就可以立即实施召回主动召回实施中的进展情况报告第二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一级召回每日,二级召回每3日,三级召回每7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主动召回后的后续处理第二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对召回药品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须销毁的药品,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防止召回的不真实以及违法药品的流散主动召回完成后的效果评价药品生产企业:在召回完成后,应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向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提交药品召回总结报告。药监部门:自收到总结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审查和评价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药品生产企业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责令召回的条件生产企业的产品依法应当被召回。企业不主动召回产品。责令召回的程序是“经过调查评估”。必要时,可以直接告知“停止销售和使用该药品”。鼓励企业实施召回第二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药品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药品存在安全隐患,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不主动召回的处罚第三十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药品的,责令召回药品,并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拒绝召回的处罚第三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拒绝召回药品的,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召回主要内容GMP对药品召回的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第十一章产品销售与收回第七十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药品退货和收回的书面程序,并有记录。因质量原因退货和收回的药品制剂,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涉及其它批号时,应同时处理。国务院《特别规定》对药品召回的要求《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质量受权人制度对药品召回的要求《关于推动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121号)药品质量受权人的职责:参与产品召回工作《北京市推动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工作意见》质量受权人的职责:对下列质量管理活动负责,行使决定权:依法实施产品召回时,其召回产品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的批准。主要内容药品召回工作流程药品安全隐患调查药品安全隐患评估撰写调查评估报告——质量受权人批准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制定召回计划——质量受权人批准实施召回被责令召回的,在收到药监部门的《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实施召回。调查评估报告内容召回药品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撰写调查评估报告实施召回的原因调查评估结果召回分级药品召回程序召回计划内容药品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等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召回的预期效果药品召回后的处理措施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药品召回程序实施召回药品生产企业按照制定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召回已销售未使用的药品;同时,向省级药监部门汇报药品召回的计划、进展、药品处理以及召回效果评价等情况;接受药监部门的监督与指导。通知经营使用单位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上报药监部门1发出召回通知通知有关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的同时,向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报告。启动药品召回后一级召回在1日内,二级召回在3日内,三级召回在7日内,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备案。对上报的召回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实施召回的过程中一级召回每日,二级召回每3日,三级召回每7日,向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召回药品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报告。必须销毁的药品,应当在药监部门监督下销毁。召回完成后应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向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提交药品召回总结报告。上报药监部门2召回工作流程责令召回通知书内容召回药品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实施召回的原因调查评估结果召回要求,包括范围和时限等责令召回药监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品而未主动召回的,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停止销售使用必要时,药监部门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责令召回药品。评估召回计划药监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认为药品生产企业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安全隐患的,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扩大召回范围、缩短召回时间等更为有效的措施。召回效果评价药监部门审查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召回总结报告,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药监部门对召回工作的监督与指导主要内容制定以调查、评估为核心的药品召回制度药品召回流程要具体到召回过程的每个步骤涉及每个阶段的具体工作及责任人应明确产品风险分析加强内部、外部的信息收集(包括生产中的质量信息,使用过程中反馈的安全信息等)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其潜在的风险模拟召回如果没有发生药品召回的情况,药品生产企业应定期(如3年)组织一次模拟召回,以确认召回管理系统运作的可行性。药品生产企业应做的工作在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时,特别是在如下情况下,企业应当考虑是否需要召回产品:药品分析测试结果不符合质量标准,已经或者可能对患者产生危害集中出现药品不良事件药品生产过程不符合药品GMP要求,可能影响药品质量安全其他原因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召回建议主要内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做好对天津市万嘉制药有限公司召回氯霉素滴眼液的监督管理工作(2009-09-21)湖北美宝药业有限公司召回安乃近片(2009-09-0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大连金港安迪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问题疫苗已被控制和召回(2009-02-06)关于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盐酸芬氟拉明原料药和制剂的公告(2009-01-0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密切关注痔血胶囊召回情况(2008-11-11)黑龙江省完达山制药厂主动召回其所有注射剂产品(2008-10-1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紧急查处标示为江西博雅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问题静脉注射人免疫球蛋白(2008-06-0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密切关注美国默克公司召回疫苗情况(2007-12-16)召回案例辽宁大连金港安迪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生产的11批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中检出违法添加的核酸物质,涉嫌故意造假。药监部门要求该企业召回2008年生产的所有涉案人用狂犬病疫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立案调查。召回案例——产品造假,责令召回2009年9月18日,国家局发文“关于做好对天津市万嘉制药有限公司召回氯霉素滴眼液监督工作的函”在2009年国家药品评价抽验品种氯霉素滴眼液的检验中,发现标示为天津市万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氯霉素滴眼液16批次不合格。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企业召回已销售的所有批次氯霉素滴眼液。召回案例——产品质量问题,责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