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性监测杜燕萍培训内容第一部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开展的意义第二部分新修订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释义》第三部分药品不良反应基本知识第四部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平台应用第五部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原则、程序、时限、范围、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意义弥补药品上市前研究的不足,为上市后再评价提供服务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为遴选、整顿和淘汰药品提供依据,为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促进新药的研制开发及时发现重大药害事件,防止药害事件的蔓延和扩大,保障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1、弥补药品上市前研究的不足,为上市后再评价提供服务上市前研究局限性BECDA病例少(Toofew)研究时间短(Tooshort)试验对象年龄范围窄(Toomedium-aged)目的单纯(Toorestricted)用药条件控制较严(Toohomogeneous)5TOO★上市前发现的问题只是“冰山一角”★临床试验≠临床应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是上市后药品安全性评价的重要手段拜斯亭降低血脂1997年上市横纹肌溶解肾功能不全2001年修改说明书撤市海豹样畸形(phocomelia)沙利度胺(Inthe1960s)沙利度胺灾难(thalidomidedisaster)沙利度胺事件2.受害人数:据统计,全球46个国家有12000名“海豹儿”出生,其中只有8000名活过了第一年1.调查结果:经流行病学调查和动物实验证明这种“海豹肢畸形”是由于患儿的母亲在妊娠期间服用沙利度胺所引起沙利度胺事件药物治疗史上最悲惨的药源性事件!氨基糖苷类耳聋耳毒性药物致听力残疾听力残疾60-80%系药源性伤害可避免的药物已知不良反应增长2-4万人/年1990年的一项统计表明,在我国的180万聋哑儿童中有60%,约100万人是由于用药导致的主要是抗生素致聋,其中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常见药品有链霉素、卡那霉素、庆大霉素、丁胺卡那霉素等等)占80%Descriptionofthecontents还在以每年2-4万人的速度递增苯甲醇——臀肌挛缩症2004年,在湖北省恩施州鹤峰县发现有495人(2-29岁)患有臀肌挛缩症。苯甲醇——臀肌挛缩症跛行八字腿蛙形腿难翘“二郎腿”下蹲受限皮肤凹陷表现苯甲醇——臀肌挛缩症手术费3000元/人,一个乡近150万元治愈后会留下清晰的疤痕苯甲醇——臀肌挛缩症原因苯甲醇具有局部麻醉作用,能减轻肌肉注射时的疼痛感,上世纪70-80年代被临床普遍使用。反复使用苯甲醇作为青霉素的溶媒肌肉注射引起臀肌挛缩。2、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工作背景美国FDA提出风险警示头孢曲松钠新生儿死亡含钙溶液/药物合用肺、肾中出现钙-头孢曲松钠沉淀物生产企业联合发布消息修改药品说明书头孢曲松钠3、为遴选、整顿和淘汰药品提供依据,为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国家中心对此提出关注提出安全建议对该品种通报分析、评价清毒、解毒、利湿控制感染两次蒸馏鱼腥草注射液三白草科植物蕺菜鲜品过敏性休克暂停该品种鱼腥草注射液鱼腥草注射液暂停4、促进新药的研制开发具有药理作用非索非那定不能透过血脑屏障,成为最受欢迎的抗过敏药物特非那丁死亡报告新型抗组胺药心脏毒性撤市特非那定代谢产物特非那丁5、及时发现重大药害事件,防止药害事件的蔓延和扩大,保障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齐二药事件收集ADR报告分析评价研究发布信息采取措施避免重复发生齐二药事件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充分体现了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重大意义新修订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释义第1条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3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第一章总则第71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4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第5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药品不良反应。释义(第1-3条):目的:–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适用范围:–在中国境内从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以及监督管理法定报告单位:–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64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第一章总则释义(第4条)国家和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和辖区内ADR报告和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ADR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技术工作监测机构建设要求: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释义(第5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ADR第二章职责释义(第6-14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部门设区的市级和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国家ADR监测中心省级ADR监测机构设区的市级和县级ADR监测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设区的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8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第二章职责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第10条)1.承担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以及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维护;2.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3.组织开展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4.发布药品不良反应警示信息;5.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研究和国际交流工作。第二章职责设区的市级、县级药ADR监测机构(第12条)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2、开展本行政区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3、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4、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等工作。第二章职责第13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第14条从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统计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科学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的能力。第二章职责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个例药品不良反应19-26条第三节药品群体不良事件27-32条第四节境外发生的严重ADR33-35条第五节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15-18条36-40条第三章报告与处置第一节基本要求第15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当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不具备在线报告条件的,应当通过纸质报表报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由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代为在线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第16条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评价和管理。(包括:个例、群体、PSUR、境外、重点监测、特定品种的评价)第17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资料。第18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保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第二节个例报告报告单位及基本要求:第19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并报告。报告范围:第20条新药监测期内的国产药品应当报告该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其他国产药品,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市县监测机构严重:3个工作日内审核评价其他:15个工作日内审核评价•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及评价时限与程序(第21-26条)严重:7个工作日评价死亡:评价SFDA/MOH省级监测机构国家监测中心报告时限(21条)死亡:立即严重:15日新的:15日一般:30日随访:及时个例评价要求(24-26条)市县卫生市县ADR省卫生国家ADR卫生部医疗机构经营企业生产企业调查15个工作日报告及时评价,必要时现场调查调查报告15日内•死亡病例调查及评价程序(第22、24-26条)市县药监国家局省级ADR省级药监第三节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定义:是指同一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需要予以紧急处置的事件。同一药品:指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名称、同一剂型、同一规格的药品。基本要求:第27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见附表2),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医疗机构经营企业生产企业调查结果7日内报告县级药监县级卫生省级药监省级卫生市级药监市级卫生电话、传真、在线,立即报告组织现场调查督导/评价/现场调查(影响较大)开展调查(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省级ADR组织现场调查所在地ADR必要时越级报告卫生部国家局第29条药品生产企业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详细了解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发生、药品使用、患者诊治以及药品生产、储存、流通、既往类似不良事件等情况,在7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应当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相关药品,并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30条药品经营企业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应当立即告知药品生产企业,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必要时应当暂停药品的销售,并协助药品生产企业采取相关控制措施。第31条医疗机构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迅速开展临床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可采取暂停药品的使用等紧急措施。释义(第29-31条):报告单位发现或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开展的工作–调查(事件发生、药品使用、患者诊治等)–自查(投料、生产、运输环节、存储、销售渠道等)–采取紧急措施(救治患者,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等)第32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召回药品等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积极组织救治患者。第四节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第33条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包括自发报告系统收集的、上市后临床研究发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