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行政诉讼的执行第一节行政诉讼执行概述第二节执行的条件、主体、对象第三节执行措施第四节执行程序第五节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第一节行政诉讼执行概述一、执行的概念和特点行政诉讼执行,是指执行组织对已生效的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在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行政诉讼执行具有以下特点:1.执行组织是人民法院或有权行政机关。2.执行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有一方是行政机关。3.强制执行的根据是已生效的诉讼文书。4.行政诉讼中的执行是强制性的。5.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是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得以实现。二、执行的意义(一)行政诉讼执行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二)行政诉讼执行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三、执行的原则(一)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二)依法执行原则返回第二节执行的条件、主体、对象一、执行的条件行政诉讼的执行,必须具备法律设定的一定条件才能发生,没有这些条件,执行程序也就不可能启动。所以,所谓执行的条件,就是法律设定的执行程序发生的条件。执行的条件主要包括:1.有执行根据。2.有可供执行的内容。3.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4.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执行申请。二、执行的主体所谓执行的主体,是指执行过程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机关、组织或个人。在由行政机关执行的时候,就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院的执行中,包括执行组织、执行当事人、执行参与人和执行异议人。(一)执行组织1.概念及种类。执行组织也叫执行机关,是指拥有行政诉讼执行权并实施执行措施的主体,即人民法院和有权的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生效的行政诉讼判决和裁定都由一审法院执行,因此,一审法院就成为执行组织。(二)执行当事人执行当事人,是指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或者称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三)执行参与人执行参与人,是指除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参与执行过程的单位或个人。从形式上看,有三类参与人:1.因占有执行标的物而被涉及的主体,如存款的银行。2.因与被执行人有管理、监护等关系而被通知到场和建议进行处理的组织或人员,如未成年人的成年家属、上一级行政机关等。3.因属于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管理组织而被要求到场的组织,如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四)案外异议人案外异议人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对执行标的提出主张的主体。法律规定,案外异议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法院应当中止执行。案外异议人的特征是:1.案外异议人既可能是审判程序中的当事人,也可能不是当事人,但绝不是执行申请人,也不是被申请人;2.案外异议人与执行案件的联系是他对执行的标的提出权利主张,比如主张对执行标的的所有权、抵押权或其他物权等。三、执行对象与执行范围(一)执行对象所谓执行对象,就是指生效的执行根据所确定的,并由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客体。执行的对象大致分有三类:物、行为和人身。(二)执行范围执行范围就是执行对象的具体界限,即执行对象的范围。它要解决哪些物可以执行,哪些必须由被执行人保留,对行为或人身的执行又有些什么样的范围限制等问题。在理论与实践中,主要涉及的是对物的执行范围。为此,有以下几项限制:1.只有属于被执行人本人所有的财产才能成为执行的对象,其他无论什么关系人的财产都不能纳入被执行的范围。2.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还应当保留被执行人以及由其抚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3.被执行人是法人或组织的,如果该法人或组织未宣告破产或未被撤销的,其必要的生产工作设备、厂房、用房等都不应纳入执行范围。4.被执行人如果是行政机关,从法律规定来看,除了可供执行的款项以外,其他物是不能纳入执行范围的,如办公设备、用房等。返回第三节执行措施一、执行措施的概念所谓执行措施,是指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所实施的迫使被执行人履行裁判义务的措施和方法。二、执行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范围1.根据适用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2.按照执行措施与所要实现的义务内容的关系,可以分为直接强制执行措施与间接强制执行措施。3.依照执行措施的方法不同可具体分为:(1)冻结。(2)划拨。(3)扣留、提取。(4)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和收购。(5)强制交付。(6)强制迁出或强制退出。(7)强行拆除。(8)强行销毁。(9)罚款。(10)司法建议。返回第四节执行程序一、执行提起执行提起是引起执行程序发生的阶段,既可以是由申请人的申请而提起,也可以由执行机关依职权决定。(一)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是提起执行的主要形式。如果法院的裁判法律文书已生效,而义务人仍拒不履行,胜诉一方的权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二)移交执行移交执行,也叫移送执行,是指由案件审判机构(行政庭)直接将案件移交执行机构(执行庭)的执行。二、执行审查执行员在接到申请书或移交执行书后,应当在10日以内了解案情,审查以下主要事项:1.申请人资格是否适当。2.执行的文书、材料是否齐备。3.执行根据是否生效。4.申请是否逾越期限,以及逾期理由是否成立。5.执行文书的内容是否正确、合法。6.执行文书材料的要求是否一致,有关文号等形式条件是否完备。7.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三、执行准备经决定立案执行的,执行机构在实施执行以前,仍有一些准备事项。①要深入了解案情。②在接到申请或移交执行书后10日内,还应通知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以内自动履行,并告诫如逾期仍不履行的,即行强制执行。③要制订强制执行的方案,决定所要采取的执行措施,确定执行的时间、地点、划分执行范围、明确执行对象,并办理好有关执行措施的批准手续,通知执行参与人及有关人员到场。四、执行实施执行实施,即执行实现的阶段。这个阶段要求:运用强制措施,迅速实施,切实实现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内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五、执行阻却执行阻却是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执行不能继续或继续进行已无必要,因而执行程序中断的现象。简言之,就是执行过程被阻却,没有进行到底,完成执行任务。执行阻却有:执行中止、执行终结和执行和解。(一)执行中止执行过程中,因法定事由出现,暂时中断执行,待事由消失后,执行程序继续进行,这就是执行中止。法律所规定的执行中止的事由有: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确有提出异议的理由。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4.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二)执行终结在执行过程中,因法定事由出现,使执行已无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因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就是执行终结。它与中止不同,中止是暂时中断,以后还要继续执行,而终结则是执行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或继续,程序终了。当然,终结的结束程序并不是由于执行目的的实现,而是由于:1.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合法地撤销。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抚恤金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终结执行的,法院制作终结执行裁定书,载明终结之理由、法律根据,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于终结执行裁定不得上诉。(三)执行和解执行和解,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赔偿内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从而结束赔偿内容的执行。和解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侵害第三人利益,也不能损害公共利益。须当事人双方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和解协议应当交执行机构,或记录在案,由双方和执行员签名、盖章后,协议即生效,该赔偿部分的执行即告结束。六、执行完毕执行完毕,是指执行机关采取执行措施,实现根据执行确定的义务,从而完结执行程序。七、执行补救执行补救,是指在执行程序结束后,因法定事由出现而需对已执行事项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它有两种:执行回转和再执行。(一)执行回转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结束后,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将已执行的对象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即回转。这实际上是在实事求是地纠正错误。执行回转的事由须是:1.已经执行完毕的法律文书被有权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2.第一审法院先行给付的裁定执行完毕后,该第一审判决被上诉法院撤销,从而使第一审的先行给付裁定失去合法的基础与效力。3.执行人员违法执行的。执行回转也适用于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情形。只要属于上述事由的,法院应依职权完成执行回转,以恢复合法状态。(二)再执行再执行是在执行程序结束后,对未执行的内容再次执行。在再执行情况下,原执行的内容尚未完成,但程序上被终结,由于新的事由出现,原来终结的执行须再予执行。再执行的事由有:1.发现新的情况。2.因被执行人以违法手段威胁,使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事后申请人提出,如确属理由正当应予再执行。3.其他应当再执行的情形。返回第五节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对相对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强制执行的法律制度。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的范围《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可见,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以,就有以下几条规则需要确定:1.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依照法律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就行政行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应予执行。4.行政机关依法部分享有强制执行权、部分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对没有强制执行权的部分申请法院执行的,属于法院应予执行的范围。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机关向人们法院申请执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即行政机关的申请应当在上述范围内。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3.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如果是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1.申请。行政机关要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期限是180日内,即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除了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外,在特殊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这种情况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2.审查。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应当从执行根据是否正确、合法、申请人是否适当、申请是否逾期、相对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事实等方面全面进行。根据《若干问题的解